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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
问题7:新《公司法》下的设立协议和股东协议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一般以公司完成设立登记为分界线。在公司成立之前,一般有意向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会签订“投资一个项目或组建一个公司”为内容的《合作投资协议》,系设立协议,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法》(2024)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随着公司设立进程的推进,投资协议内容会成为形成公司章程的基础。
公司成立后,通说的股东协议大部分是指股权转让协议,适用公司法股权转让事宜的相关规定,如《公司法》(2024)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等。其他如“隐名股东协议”等为特殊协议,一般按个案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四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吴强律师团队著
本问答由团队余红梅律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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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新《公司法》中股权变动但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如何确定?
本文明确地界定了设立协议和股东协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设立协议是在公司成立前由有意向的投资者签订的,而股东协议主要指的是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这种明确的定义有助于读者准确理解两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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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历任陕西省高级人民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正处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起草小组西北片区负责人。现任陕西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从事民商事、刑事审判、代理及辩护工作二十余年,在重大、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具有十分丰富的实务技巧和司法经验。
理论研究:先后多次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理论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和典型案例,并多次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青年法官论文及参阅案例比赛二等奖、三等奖,内容涉及公司担保、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权转让及股权回购、金融信托等多个领域。2018年6月,所撰写的《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为第十八批指导案例(第96号),在全国法院发布施行,该案例系陕西省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被选用的第一篇指导案例。
授课经历:多次在陕西省各级法院、西藏、新疆、广东等地法院、律师事务所、大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讲授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实务等课程,授课内容新颖,授课方式独特,授课效果极佳,受到了一致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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