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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3年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是近些年来对《公司法》最大的一次修订,其中一个亮点是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从公司的登记、设立再到解散、清算、注销,对公司从“生”到“死”的相关规定都有所完善。本文对新《公司法》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的部分亮点规则进行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新《公司法》通过第二章13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公司登记事项及登记的效力,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同时也明确了公司登记机关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公司登记事项。遵循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公司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包括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从现行公司法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到新《公司法》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相对人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互为相对人,而第三人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新《公司法》在公司登记的对抗范围层面进行了很大程度的限缩。举例来说,如果股权交易中交易双方已经签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在公司尚未办理变更登记前,股权出让方的债权人起诉保全了登记在出让方名下的股权,此时,股权受让方就可以提出保全异议,对抗出让方债权人的股权保全措施,因为股权受让方是“善意相对人”。
随着信息时代信息化建设成果越来越发达,法律也应当与时俱进,此次新《公司法》明确了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接轨,并同时规定了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进一步便利了企业的设立登记流程。
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诸多限制,比如现行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等。但是有一条法律规定新《公司法》非但保留了,而且将法条的位置前移到总则部分,那就是如果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来国有独资公司如果发生经济纠纷,其出资人也很可能也会因为这条被列为被告,要求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独立。另外,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承认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新增了解散事由的公示条款,我们认为这个新规定的细节非常重要,以往公司解散并未要求公示解散事由,甚至有一些公司的合作方都不知道公司解散,这大大增加了市场交易的风险和纠纷发生的概率。现在新《公司法》要求解散事由必须公示,也就是不仅要公示该公司的解散流程,还需要公示解散的具体事由,那么合作方或者相对人一旦知道公司进入解散流程以及解散的具体事由,就会更加谨慎地与公司进行交易或者交往,这实际上是提供了市场保护机制。另外,对于公司继续存续的条件和程序,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公司的情形下,修改公司章程可以使公司继续存续,而新《公司法》增加了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继续使公司存续,即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决议解散”而解散公司的,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司可以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这种做法更简便和快捷。当然,这里还需具备的一个前提是,公司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另外,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提出“清算义务人”这个概念,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实际上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成员是两个概念,清算义务人负有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为及时成立清算组,而清算组成员的职权和责任则是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新《公司法》明确了这个两个概念的界限,对于公司后续的清算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新《公司法》还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以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新规,一方面与《民法典》进行了衔接和统一,另一方面也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最后,新《公司法》也明确了清算组成员的信义义务以及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尤其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要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组由董事组成的,那么清算组成员的信义义务也与董事的信义义务进行了衔接和统一。
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和强制注销制度,实际上2021年的国务院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简易注销已经有所涉及,这次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立了该制度。简易注销制度就是解决一些企业因为各种目的设立,但实际没有长期正常营业或者业务类型比较简单,也没有债务或债务已经结清,能够使得这些企业快速注销。新《公司法》明确,对于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经清偿全部债务的公司,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进行简易注销。简易注销的,应当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不少于二十日,若公告期满,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申请注销公司。另外,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了在简易注销的情形下股东作出的承诺不实,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销会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公司、股东、外部债权人,甚至外部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等,所以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强制注销制度,即对于“僵尸企业”,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被强制注销并不会影响公司原股东、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
本次公司法修订坚持守正创新,在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上进行了完善,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强调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成果,另外放宽了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完善了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制度。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之下,以立法工作完善公司设立、退出机制,有利于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对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首发:微信公众号“六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对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退出制度的多个亮点规则进行了全面解读。从公司登记、一人公司的规定,到解散事由公示、清算义务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为读者提供了详尽的解读和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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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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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复杂商事纠纷解决、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管理、股权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
【个人专著】
《股权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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