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高利转贷罪,此罪名历经二十多年并未进行修订,而且适用频率较低。据统计显示2013年至2015年高利转贷罪每年只有几十起,但近五年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20年已经高达上千起。其中2019年、2020年高利转贷罪判决数量剧增,2019年相比2018年增长近3倍,2020年的数量约为2019年案件的2倍。当前我国高利转贷罪呈现井喷式增长,凸显了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状况。鉴于当前我国市场疲软、经济急剧下滑,金融领域贷款逾期违约成为常态,于是形成大量的呆账坏账。在债权追讨过程中导致大量经济纠纷因涉嫌高利转贷而入刑。另外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高利转贷罪成为打击套路贷的一个高发罪名。综合上述各种原因,导致高利转贷罪已经成为了当前金融领域相对高发的犯罪。
高利转贷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21条规定:“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虽经过修订,但违法所得50万元立案标准并不算高。在民间资金疯狂的年代,高额利息司空见惯,坊间流行的那句话“民营企业不融资等死、融资找死”,则直接道出了高利贷的血腥本性。
鉴于高利转贷发生在经营过程中,也就很容易和正常的商业经营混淆。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经常发生在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而高利转贷罪也会发生在类似的情形下,当然即使贷款按期偿还并不影响高利转贷罪的成立。
为了准确评价高利转贷罪,故厘清如下问题,具体如下:
第一,如何认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所谓以转贷牟利为目的,是指贷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贷牟利。本罪系目的犯,如果贷款人并不是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也就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呢?张明楷教授在他的著作《刑法学(第6版)》中指出:“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否则,就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贷款时没有转贷牟利目的,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将贷款转贷他人的,只是单纯改变贷款用途的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后改变贷款用途,而认定前行为属于套取或者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首先要看贷款人的陈述。按照常理贷款人一般都不承认自己贷款目的是为了转贷牟利,同时能够从金融机构贷款的主体一般都是从事商业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这就为认定贷款人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目的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当然也不能因为贷款人辩解不属实或不合理就推定贷款人主观上具有转贷牟利目的,而是要分析市场情况,是否确实存在贷款人所辩解的贷款后因市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资金闲置而转贷他人的情形?因为商业经营都追求利益最大化,企业之间临时资金拆借或者民间借贷符合民法典规定,不能因为企业没有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就禁止对外出借资金。高利转贷罪重点打击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对外发放贷款应当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但我国民法典同样规定了民间借贷,只要没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也就不宜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
鉴于民营企业融资特别困难,一般企业从银行贷款后都不会轻易转贷。2014年前后大量民间资本进行市场,于是出现了大量的职业放贷人,其中不乏有从事实体企业的老板。2014年前后民间融资异常疯狂,利息甚至高达月息5分,这导致大量本来从事实体企业经营的老板不再从事实体经营,而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贷款转借给他人,进而赚取高额利息,一时间社会上形成了“全民放贷”的局面,现在大量的经济犯罪都是在当时埋下的隐患。所以,在贷款人不承认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要重点结合贷款人实际经营的需要来判断到底是经营需要还是转借牟利目的,要重点查询资金的去向、获取利息的情况等,侧重于客观证据的收集,比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这样就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印证贷款人的真实心理态度。
其次,要看贷款人是否按照贷款合同上注明的用途使用贷款。因为高利转贷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鉴于金融行业管理不规范,导致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用途如“扩大生产”“日常经营所需”“购买原材料”等往往并不属实。在实际贷款实际操作过程中更是情况各异,贷款人只能按照贷款单位的要求去写贷款用途,结果贷款单位放贷后贷款人并未按照贷款合同上注明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改变贷款用途并不一定构成犯罪,但贷款人将贷款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高额利息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如果贷款人正常经营,并不是以发放高利贷为业,即使贷款人将贷款临时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但资金使用要受到市场的支配和调控。刑法对贷款人合理支配资金要抱有容忍和宽容的态度,毕竟司法实践中将贷款转借给他人收取利息的情况比较常见,不能因为改变贷款用途转贷收取利息就认定为高利转贷罪,而是要分析转贷的客观环境和具体经营状况,更要考虑转贷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必须严把刑事犯罪入门关。
首发:微信公众号“燕赵刑辩”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法学副教授
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
河北法治智库专家
河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