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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
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给付的社会保险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解释施行前 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在本地区劳动争议审判事务当中,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的性质有着较为一致的观点,既承诺书是员工自愿签订,员工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会认定员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案例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2民终9825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虽九某公司存在未为庄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但根据九某公司提交的承诺书,显示庄某明确表示“因本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概由本人自行负责,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本人及本人家属日后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司提出关于购买社会保险的要求、抗辩、控告、仲裁或诉讼”,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职工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主张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庄某于2021年7月5日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理由为拖欠工资及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庄某于2020年12月15日向九某公司出具《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曾要求九某公司予以补缴但被拒绝,故其在本案中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3140号
对于焦点三:原告本人书写的《声明》载明:“因个人原因在青岛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与社会保险投保与事宜”。原告在该声明中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被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该意思表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现又以被告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本解释施行后,员工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因法律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届时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员工可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需要公司及劳动者注意。
还需要了解的是,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首发:微信公众号“顾增鹏律师”
文章采用了引言、本解释施行前裁判观点、案例一、案例二、律师提醒等部分,层次分明,逻辑清晰。每个部分都紧扣主题,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文章的主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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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并通过案例分析解释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的无效性。整篇文章结构清晰,论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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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引入两个具体的案例,文章生动展示了在解释施行前,法院对于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后又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这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条文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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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青岛西海岸新区“百名律师,百场民法典报告会”普法讲师团成员
青岛中院调解平台调解员
青岛西海岸广播电视台做客嘉宾
专业方向: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公司法、企业用工,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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