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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提取微信形成的检验报告是鉴定意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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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提取手机微信形成的检验报告是鉴定意见吗?

一、手机检验报告是鉴定意见?

A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把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认定为鉴定意见。该检验报告所附光盘的内容是被告人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

这让我想起了我刚成为执业律师时,经办了一个贩卖毒品案。某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对被告人手机提取了微信、短信等数据,制作了《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的手机数据,刻录到光盘里。这属于刑诉法八种证据类型之中的电子数据。

比较之下,A市检察院起诉书认定鉴定意见的做法,是否正确呢?相似的做法,为什么一个认定电子数据,一个认定鉴定意见?

是不是因为检验报告文书首页名称“鉴定文书”带着“鉴定”这两个字,检验报告的出具主体“司法鉴定中心”有“鉴定”这两个字,最后签名的“鉴定人”也有“鉴定”这两个字,所以他们提取微信数据形成的检验报告就是鉴定意见了?

二、鉴定意见是什么?

鉴定意见也是刑诉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种类之一。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也可以进行鉴定。

因此,鉴定意见是需要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作出专业判断的一种结论性意见。比如伤情是不是轻伤,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这是很专业的问题,不是一眼就能看出来的。

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手机检验报告不是鉴定意见

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不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作出专业判断,而是把微信数据提取出来,形成报告文件,存在光盘中,该光盘的内容就是微信数据。

另外,鉴定意见是按照鉴定标准进行的,手机检验报告载明的检验方法是《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电子物证数据搜索检验规程》。这两个文件明显不是鉴定标准。

因此,从检验结果、报告内容、报告制定标准上看,检验报告不符合鉴定意见的特征,即使提取手机数据这件事是鉴定人作的,那也不足以为导致检验报告定性为鉴定意见。

四、手机检验报告等同于提取电子数据而制作的笔录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第一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因此,微信聊天记录是即时通信,属于电子数据。手机检验报告之后附上的光盘,里面内容存放着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电子数据。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检验报告的内容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只是在恢复、提取被告人手机中与案件相关的微信信息,形成检验报告,实际上属于提取电子数据而制作的笔录。

五、简评一则案例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支出:

从证据的形式上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犯白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作出的2018)闽01刑初23刑事判决书,明确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6〕1359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经鉴定,在送检的六部手机等检材中提取到短信、微信以及QQ等电子数据,导出手机取证报告6份,文件的哈希值等信息保存至‘文件列表.html’。提取的数据封盘刻录于相关光盘中。”该检验报告系鉴定意见,非本案公诉机关所采用的电子数据,二者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可见,该判决书把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形成的检验报告认定为鉴定意见,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该判决书所引用的(2018)闽01刑初23号这个案号在年份上出错了。

正确的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它确实有一项证据:

五、闽公鉴【2016】1359号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经鉴定,在送检的六部手机等检材中提取短信、微信以及QQ等电子数据,导出手机取证报告6份,文件的哈希值等信息保存至“文件列表.html”。提取的数据封盘刻录于相关光盘中。

该判决书并没有表明检验报告是鉴定意见。

我认为,前者把检验报告认定鉴定意见的观点是错误的。鉴定意见和电子数据当然是不同的,关键是要指出来哪些不同的地方,从而准确地定性,不能简单地以为有“鉴定”这两个字,那就是鉴定意见。

首发:微信公众号“黎智鹏说刑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黎智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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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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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等案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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