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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系列|破产债权审查的诉讼时效问题—以抵押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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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例情况

Q公司因融资需求,于2014年前后将其土地抵押给G银行借款。借款到期后G银行多次催收,但是Q公司均不能清偿债务,于是G银行将Q公司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了Z公司,但是Q公司的土地抵押权一直登记在G银行名下,并未办理变更登记。后Z公司以Q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T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Q公司破产清算,T市法院于2023年7月份受理了Z公司的破产申请。

在Q公司破产后,Z公司能否从G银行取得抵押权从而优先受偿?

二 律师解析

(一)主债权转移后,取得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的基本特征,即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条件,随着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即只有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后,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但是对于抵押权的转让,法律和司法解释都规定抵押权随着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九民纪要》第62条规定,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权利,根据“从随主”规则,债权转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受让人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407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47条2款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抵押权变更登记并不是取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

至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要求抵押权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抵押权的转让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5925号明确表示:债权转让的,相关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人主张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则不得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主张不成立。

(二)主债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担保物权是否消灭?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担保物权是否消灭的问题,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目前有“胜诉权丧失说”,“除斥期间说”。“时效抗辩权发生说”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采取了“时效抗辩权发生说”。最高人民法院在该书中认为:“从抵押权的从属性来看,当主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但是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权并未消灭,因此抵押权也不会消灭。只是因为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实际上同抵押权消灭的效果无甚差异,但认为抵押权不消失,可以为抵押人自愿承担责任留下空间。”

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只有当主债权消灭时,抵押权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只是不受法院保护,变成自然债权,但并不导致债权本身的消灭,因而不宜认为在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抵押权即消灭。《民法典》393条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其中包括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是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上看,采取的亦是是“时效抗辩权发生说”。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主债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是否可以认定为破产债权

依据《民法典》第192条1款规定,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人有权主张拒绝履行相应债务的抗辩权。虽然债权本身并不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但债权人会因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失去人民法院对债权的保护。

《破产法》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破产法中规定的债权人是否包含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但是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由于《规定》颁布于2002年,问世较早,距今已超过20年。彼时《企业破产法》尚未通过并施行,而如今的《破产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认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能被确认为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6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该条文规定了管理人审查债权,要求管理人在审核债权时应视破产债权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作区别处理。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不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债权人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某些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认定为有效的破产债权。

三 结论

G银行将其对Q公司的债权转让给Z公司后,Z公司取得G银行的对Q公司的土地抵押权,该抵押权的取得无需办理变更登记。Z公司的债权能否在破产程序中被认定为优先债权,需要依法审查Z公司的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Z公司的债权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可以认定Z公司的债权为优先债权,如果Z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则Z公司的债权不能认定为优先债权。

首发:微信公众号“沪上律晓”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赵堃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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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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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前检察官、监察官,前江苏某国有独资集团总部法务主管

  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7年国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经历,法学专业出身,理论知识扎实,文字功底深厚,了解基础财税知识,熟悉资本市场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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