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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县税务局与恒达物业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聘用恒达物业秩序维护、门卫、及厨师人员4名。马某生前于2017年3月26日与恒达物业签订了小区管理及收费事务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事务的范围是专职炊事员、钟点工(不安排住宿)。
马某在镇税务所从事炊事员工作,镇税务所为马某在税务所院内服务大厅后面安排了宿舍。2019年2月25日凌晨,马某在镇税务所宿舍内突发疾病,经镇卫生院大夫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劳动局认为,马某的病发死亡,应该认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视同工伤之规定,决定认定工伤。县税务局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县税务局在提起诉讼时,其中有观点认为恒达物业系物业管理公司,非法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具有劳务派遣资质,故其与恒达物业签订的合同非劳务派遣,属于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此,法院认为,派遣公司是否具有派遣资质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不能只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形式,应该看具体执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劳动合同法》已确立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派遣资质对于劳动关系并不必然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司法辖区的中级法院(2020)鲁16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书亦有先例,“原告丁宝兰是通过第三人悦凤家政而非第三人六和公司领取工资,其劳动报酬的发放主体为悦凤家政;丁宝兰基于从事保洁业务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求职者与中介方协议》约定而非由丁宝兰与六和公司协商约定,故丁宝兰与六和公司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据此,在派遣单位缺乏资质的情形下,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并不自动转移至用工单位。
故,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资质并不是影响工伤认定的条件,只是作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县税务局关于第三人恒达物业不具有派遣资质影响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律评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多重,笔者选取其中之一作为本次解析的方向,即派遣公司是否具有派遣资质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关于该争议焦点的论述,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要明确派遣资质是否关涉“派遣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如缺乏资质属于强制性规定,则派遣合同将归为无效。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观点,就“强制性规定的识别”做了详细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故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达到国家权力介入意思自治行为的程度。由此可见,派遣公司是否具有派遣资质更为倾向属于对其经营范围管理性强制规定。二是对劳动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法律上及事实上的确定,如前述法院之观点。另外,法院补充认为“派遣公司是否具有资质并不是影响工伤认定的条件,只是作为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的意见亦值得关注,明显资质具备即有连带责任之虞,反之亦然。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58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11条 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30.【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案例:无棣县人民法院(2020)鲁1623行初26号
首发:微信公众号“民法商律”
通过对于派遣公司是否具有派遣资质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法律解析,引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还结合了法院的观点和先例,对于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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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工作语言:中文、日文、英文(读解)
王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人力资源、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建筑工程与房地产、网络信息安全、金融、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涉及的行业包括医药、食品、房地产、钢铁、物流运输、服装、高新电子、金融类企业等。从事过教学、跨国公司法务并执业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处理了众多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曾经并现担任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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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市侨界青年委员会 会 员 (2018 - 2020年度)
上海财经大学 法律实务讲师(2018 - 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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