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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反腐败合规系列文章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免费 徐鸿鹏 时长/课时:6分钟/0.13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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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接上文,上一篇职务犯罪辩护(反腐败合规)文章讲的是行贿罪。

企业反腐败合规系列文章一:行贿罪

这一篇随笔写一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实两者很相似了,只不过是犯罪对象不同。当然,因为对象不同,侵犯法益不同,量刑也差异很大。

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行贿罪,是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侵犯的法益是职务行为廉洁性,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第三章第三节,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两者的重要性明显不同。

从这几年的定罪情况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还是很少的,有些年份是行贿罪判决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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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省市判决来看,广东省依然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数第一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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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开始唠。(有些内容与行贿罪重叠)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主观上必须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论是否谋取到了。

什么是不正当利益?

(1)不法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例如,请求法官枉法裁判。

(2)不法帮助: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例如请求上司提拔自己。

(3)谋求竞争优势: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例如,在政府招投标过程中帮助自己。

这类就属于不正当利益。那有没有正当利益呢?

有,合法且确定的利益,属于正当利益,例如,工程队要求的工程款,商业合同中理应支付的款项,都是正当利益。

为了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属于行贿罪范畴。但收了钱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部分是否利益正当与否。

二,被索贿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对非行贿罪。

举个栗子:陈某某是A建筑公司老板,谭某某是B市某企业业务负责人。在该企业的业务招标之前,谭某某找到陈某某,说“你想中标吗,想的话必须给我钱,要不然没门”。陈某某被逼无奈,只能屈服,最后交给谭某某40万元人民币。招标过程中,实际谭某某也没有帮忙,最终A建筑公司未中标。

这时候陈某某属于对非行贿罪吗?答案是否定的。

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对非行贿。

三,行贿多少钱,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超过200万的,属于数额巨大。

6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存在一个bug,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5年,起刑点20万,然而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最高刑10年,起刑点6万元。单位行贿的社会危害性是高于(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然而量刑却更低。

四、律师怎么辩护?

1、主观上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了正当利益?

2、是否被索贿,并未得到不正当利益?

3、是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个区分,从目前的实证法角度区别意义不大,对于行贿和单位行贿而言,却别很大,单位行贿好处大大的,起刑点高,20万人民币,判的轻,法定最高刑仅5年,而个人行贿,最高无期。

而个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都是按照164条量刑。这会造成单位犯行贿罪,反而起刑点高,20万,量刑轻,最高5年。然后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根据164条,可以最高判10年。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是否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若是,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否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若有,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案件”:是指(1)可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2)在本省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关键作用”,指对“重大案件”查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线索;(2)该线索对侦破有重要作用的;(3)对于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4)对于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首发:微信公众号“徐律师的企业营”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徐鸿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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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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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北京市检察系统检察官,现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致力于公司纠纷诉讼、刑事领域。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华融国际(中国企业500强)、台湾文晔(台湾上市公司)、美瑞琪(美国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分行(国企)、九立供应链公司(中国进出口200强)等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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