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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在百度百科中解释为,指做违法乱纪的事,使用欺骗的手段舞弊风盛行于官场。最早出自清朝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一》:“此辈依人门户,本为舞弊而来。”时至今日,舞弊早已由古代官场发展到现代企业,企业“管理者”往往在事前精心设计相关舞弊方法,事后极力设法隐瞒相关痕迹,以达到非法获取企业利益的目的。从2009年至今阿里巴巴、腾讯、华为、京东、万达等大中型企业均设立了反舞弊相关部门,2015年6月由万科、阿里巴巴、世贸、中集、顺丰等数十家单位共同发起并成立的“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已有400家企业加入。企业反舞弊工作已成为规范企业管理、减少企业损失、提升企业综合能力的重要工作。
一、企业职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现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企业中最常见的舞弊行为之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有企业自己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资料、产品参数、营销策略等等,当部分商业秘密被商业对手“窃取”后,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常巨大的,有的甚至会让企业面临严重的危机。然而在现实中,企业秘密的泄露基本上跟商业受贿行为是分不开的,商业对手往往通过给与巨大的金钱诱惑等方式与掌握企业秘密的员工进行互换,以及员工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进行向合作商处收取“好处”。由于商业受贿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若双方采取现金方式交易,企业很难通过审计等方式发现。因此,面对商业受贿案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绝大多数企业都无法充分取证。企业在察觉并认为某些人员受贿的情况下,基本上都会因为取证的不专业性,导致无法提供有力证据材料进行刑事控告,在劳动法层面进行劝退或者赔偿怀疑补偿款后予以辞退。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近几年全国范围内已追诉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数据来源于Alpha)
1、本次检索获取了刑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键词,截止2019年9月25日前共209篇法院裁判文书。
从图中的案件数据可以看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数量上相对其他犯罪案件来说相对较少,主要原因是由于该类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从案件增长量上来看被追诉的案件数量自2013年以后增长了将近3倍,2017年后该类案件稍微有所回落。我们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数量在2013年爆发性增长可能是因为2013年以后企业对于内部的人员商业贿赂案件对企业的危害有一定认识,尤其是中大型企业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重视,以及对企业品牌质量等一系列的考虑,从而增强了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但是从数据上来看,绝大多数的企业对于企业已经存在的商业受贿行为仍然是无人力、无能力、无财力进行查处的。
2、以上述检索案件结果为基数,检索案件发生地域,当前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主要集中在江苏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分别占比9.57%、7.66%、7.18%。其中江苏省的案件量为全国之最,达到20件。(注:此处显示该条件下案例数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从图中的案件分布来看,一方面体现出了近几年江苏省企业对于企业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较为关注,积极查处该类隐蔽性犯罪案件,强化企业自身保护能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较大多数企业并不重视该类舞弊行为,管理者也无心无力进行刑事控告。
二、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1、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本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自己职务上的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便利条件。2、“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该利益既包括了他人应得的合法、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从谋取利益的现实时间方面看,包括已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未谋取到的利益。3、“财物”除了包含普通的金钱和物品以外,还包括了财产性利益,比如免费旅游、无偿劳务、免除债务、代为投保等有时也会视具体情况被认为收受贿赂的财物。
3、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的正常商业折扣、佣金是否属于单位受贿呢?这个问题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已明确规定,在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因此,若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明确的折扣,且折扣进行如实入账的不属于商业受贿行为。若未如实入账而被企业董监高个人收取,则该个人即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行为,当公司合规部门介入调查时可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予以内部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三、企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查处方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属于公诉类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并开展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基本属于“你知我知”的状态,因此在该类案件的发现和查处对企业来讲极为困难,由于该类案件性质上属于对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在企业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的同时应根据要求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才会介入进行调查核实,当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审核与调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才会进入真正的刑事侦查程序。因此,该类案件的查处对企业反舞弊带来了较大的挑战,企业应建立健全自身合规体制,在官网刊登投诉举报方式,并向供应商告知投诉举报方式,提升反舞弊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企业内部岗位轮换制度建设,科学推进内部轮岗事项。加强内部反舞弊部门的侦查能力与取证能力培训,提升企业自身发现该类犯罪行为的能力。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受贿102万元;
宝钢女工程师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
四、员工受贿会给企业带来的危害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由于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使得对企业危害较大,企业不应只看眼前利益认为并未使企业金钱受损,而容忍该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若长期得不到治理,会使得企业制度无法落实,员工之间存在上行下效的风气。部门权利掌控者将使用该权利对供应商收取回扣,从而导致供应商在质量上进行变通,企业花高价钱购买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长此以往企业产品质量无法提升,商誉显著下降,客户一旦寻找到可替代的供应商时就会选择质量更好的企业或者进行新一轮的压价。因此,企业内部舞弊行为对企业危害极大,企业应为长远着想,零容忍对待企业内部舞弊行为。
五、结语
腐败在高楼大厦的砖块里、高速公路的基石里、招标会的标书里;腐败在产品质量评比的奖杯里、采购订单的发票里、银行贷款的账单里。习近平总书记曾提出“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企业给予管理者权力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管理能力,而且还能提升企业效益,但是若权力不加以监督则生腐败,危害企业。当管理者肆意的将手中的权力换取自身利益时,虽短时间内无法体现,但长此以往欲望增大、内部效仿,必定会给企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企业作为盈利的主体,可持续发展是企业经营之追求,现代化企业应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研究、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反舞弊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的舞弊行为,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团队凝聚力,提升公司风险防范能力。
来源 | 企业反舞弊和刑事辩护与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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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加盟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身损害、婚姻家事等领域案件,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物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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