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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同步录音录像材料一般不属于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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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点

最高检原公诉厅编的《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2013年版第39-41页)有一个观点:同步录音录像一般不属于证据材料,仅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有限的证据材料使用。

理由有三点:

第一,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在刑诉法规定的八类证据种类之内;讯问笔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载体,并经签名确认,证明效果更好,更能表达基本立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记录对话,内容最终未经本人确认,无法达到证明效果;当事人有愧疚或者愤怒的情绪,仅凭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判断认罪还是不认罪。

第二,同步录音录像的引入,是为了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不是证明案件事实本身,不是视听资料。

第三,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表明,同步录音录像是用来审查侦查合法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没有将同步录音作为审查起诉的证据材料。

二、最新观点

2023年7月15日下午,《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修订版)》新书发布会暨“公诉的精神与使命”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办。[1]目前尚未看到修订版是否会对上述观点进行修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这里是把讯问录音、录像把案卷材料并列陈述,其实还是未把同步录音录像看做证据。可以推测出,《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修订版)》应该还是会坚持原版的观点。

其实,“同步录音录像一般不属于证据材料,仅在特定情况下可作为有限的证据材料使用”这种提法就自相矛盾,即使是有限的证据材料,那也是证据材料,没有必要先来个原则性的否定性定义。

三点理由的逻辑也显得比较混乱。

三、反对意见(一)

首先,刑诉法规定的八类证据种类之一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严格来看,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只是一堆纸,与被告人亲口供述的案件事实,也是不一样的,讯问笔录是不是也不符合证据种类?

既然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被告人供述载体,那么,同步录音录像同样可以,而且更具有优势。因为,所谓被告人供述,就是被告人亲口说出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录音录像不但能证明侦查合法性,而且更能记载被告人供述的过程,尤其被告人文化水平比较低,通过口头反而能够表达清楚自己所要表达的东西。

侦查人员不如实记录,急匆匆地让被告人签名,或者被告人受刑讯逼供后不自愿签名,被告人所谓的签字确认根本不符合其意愿,这时候还能说更能达到证明事实的效果吗?

同步录音录像既然是用来证明侦查合法性,那就不是用来证明认罪或者不认罪的,如果被告人在同步录录像里的态度不明确,检察院问清楚就行了,被告人认罪不认罪的态度是否明确,更不能成为否定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资格的理由。

四、反对意见(二)

其次,如果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证明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的视听资料,那么,其在证明侦查合法性时,又是什么类型的证据?总得有个定性吧,不能为了否定而否定。

同步录音录像反映讯问过程,是能够证明讯问过程的视频资料,这并不排斥其作为用来表达被告人供述的材料。

同理,讯问笔录只是一堆纸,是证明侦查人员记录讯问过程的书证,也可以可以作为表达被告人供述的材料。

如果按照第二点理由的逻辑,讯问笔录不是证明证明待证事实发生时的情况的书证,那么,讯问笔录也不能作为证据。检察院肯定不会同意这个结论,那就要保持逻辑的统一性。

五、反对意见(三)

最后,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庭应当结合讯问录音录像对讯问笔录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这直接表明,同步录音录像是证据材料。

最高检规则没有直接表明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案卷材料,或者公安部的文件没有直接移送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案卷材料,那并不等于同步同步录音录像就不是案卷材料。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第二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十三条规定: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从公安部的文件中,反而可以解读出同步录音录像一方面可以发挥与讯问笔录同样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能证明侦查合法性。

注释:

[1]最高检微信公众号:《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修订版)》问世!,2023年7月16日。

首发:微信公众号“黎智鹏说刑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黎智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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