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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八要点

免费 刘建民 时长/课时:9分钟/0.2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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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存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所承载的内容与在案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这就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过程中细致观察,发现问题。笔者结合办案实践,浅要分析辩 护律师从哪些细节入手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更为有效。

一、形式上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 规定》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 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每一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 音、录像,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保持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同步录音录像 应反映整个讯问过程的完整性、客观真实性以及程序规范性,律师从形式上审查同步录 音录像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是否存在先审后录,录审分离的情形

  很多案件,尤其是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案件,“先审后录”的现象十分普遍。司 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为尽快突破嫌疑人口供,查清犯罪事实,同时又不违反讯问时长不 超过24小时之规定的前提下,会采用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待犯罪嫌疑人交代一定 的犯罪事实后,再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此时,律师应注意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次 数与讯问笔录的讯问次数是否一致。

  2、是否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地点、时间与讯问笔录记载的不一致的情形

  实践中,办案机关出于办案需要,会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而讯问笔录中 记载的讯问地点仍为看守所,律师在审查时,可从实际讯问场所的构造及摆设等细节方 面入手,对比是否与看守所内的情况一致。另外,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的讯问时间与讯问 笔录上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办案区或是看守所内的讯问室一般会放置 时间、温度显示器,对比讯问笔录上的时间,如相差很大,则应对笔录的真实性及制作 过程提出质疑。

  3、是否存在侦查人员少于或多于二名但未如实记载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讯问不得少于二名侦查人员。有时会存在 一名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讯问笔录应予以排除;有时 又会多于二名侦查人员讯问的情况,有时又会有多名侦查人员轮换的情形出现,但其他 侦查人员并未在笔录中如实体现。出现这样的情况,律师应对比两者的前后讯问人员与 笔录制作人员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拘留、逮捕后未及时在24小时以内讯问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讯问笔录 中显示的讯问时间为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制作的,但无同步录音录像相印证,则应 对该份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二、内容上审查

  1、有无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供的可能

  刑讯逼供的危害不言而喻,司法实践表明,众多冤假错案的形成与此都有直接关系。刑 事诉讼法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系使用肉刑或 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 ,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行为。

  实践中,表现为侦查人员在讯问时涉嫌打骂、审讯时间过长,疲劳审讯等非法行为,笔 者在此就不一一列举。辩护律师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则可依 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2、有无遗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 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实践 中,侦查机关为办案需要,往往只固定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但对犯罪嫌疑人罪轻、 无罪的辩解并未如实记载。而有些辩解行为涉及自首、如实供述等法定从轻情节却未能 被如实记载,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公平的。律师在审查时,应注重对比同步录 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内容,如发现讯问笔录中未体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无罪的 辩解的情形,则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采信录音录像。

  3、讯问的内容与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所做的文字记载,其本身受 犯罪嫌疑人的表达及侦查人员的接收、理解等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地反映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头脑中的案件事实。同时,侦查机关在讯问时,也会将犯罪嫌疑人的话语提 炼加工,形成自己的模板(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有时,笔者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 发现,此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沉默或是较少说话,而讯问笔录显示嫌疑 人的供述却是满满好几页纸,那此时律师应格外注意,讯问笔录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 所反映的真实情况是否一致。

  4、讯问笔录有无经被告人核对确认

  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值得辩护律师注意:

  第一种,一些侦查人员在制作完讯问笔录后直接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其在讯问 笔录上签名,但并未给被告人足够的阅读时间去核对讯问笔录;

  第二种,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识字不多或是文盲,侦查人员在讯问 结束后并未将笔录中的内容读给被告人听过,而是直接让被告人签名或捺印,但讯问笔 录最后显示的却是“以上笔录已读我听过,和我说的相符”的字样。

  如通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时发现上述两种情况制作的讯问笔录内容与被告人所述的不一 致,则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向法庭 提起对该讯问笔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

  同步录音录像能相对较为客观地反映侦查人员讯问过程,所起的作用显而易见,不仅能 规范审讯活动,同时也更好的防止刑讯逼供,彰显法治公平正义。辩护律师在审查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时,应注重细节,依据事实,合理提出质疑,从而有效的维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不揣冒昧,从形式及内容两方面简要述说了辩护律师在审查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时需注意的几个细节问题,当然,实践中会有更多的问题,笔者学识 有限,未能一一穷尽,盼获方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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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刘建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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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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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建民,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1年9月至2015年4月,在公安机关工作,任警长一职。工作期间主办和协办刑事、治安案件百余件,具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熟悉公检法的办案流程,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证据体系构建、证据的审查判断和综合运用等均有深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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