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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出资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和实际出资获取红利,不以其是否为公司的在册股东为条件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大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公司、股东和隐名出资人签订的协议约定,隐名出资人在成为正式股东之前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得股息。隐名出资人获取红利的依据是其真实的出资行为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而不以其是否为公司的在册股东为条件,故公司应当按照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给付红利。
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公司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2.法院应就当事人是否与公司之间具有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额以及资金性质等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并因此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
——湖南省中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传针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股东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该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故当事人是否出资,是否具有股东身份是认定其是否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基本事实。当事人主张其为公司隐名股东,法院应就其是否与公司之间具有股权代持关系,实际出资额以及资金性质等进行审理,从而确定是否具有股东身份并因此享有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88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7-12
3.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陈国苗与胜田(福清)发展有限公司、胜田(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那么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在所不问,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案号:(2015)民四终字第4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6-12-14
4.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请求权人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且公司依法作出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
——郭永胜诉上海永良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请求权人为公司的合法股东且公司依法作出盈余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案涉请求权人无法证实其与股东之间就公司的股份存在代持关系或其系公司的隐名股东。即便前述事实成立,请求权人亦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显名确权。同时,公司盈余分配依法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是涉及到公司经营、决算、税收、计提、会计等各项制度,故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才能有效实行。
案号:(2017)沪01民终7021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1-03
5.实际出资人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利润,只能依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合同主张权利
——何小平与倪多财、佛山市多成鞋材模具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即便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股份代持关系,隐名股东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的登记股东,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利润,其只能依据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合同主张权利。
案号:(2017)粤0606民初673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2-06
6.隐名股东没有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益的权利,但公司认可或与隐名股东及显名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傅芝珍与福建省建瓯金燕针织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案例要旨:隐名股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公司章程对其没有约束力,相应地,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也没有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益的权利,但公司认可或与隐名股东及显名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号:(2017)闽0783民初19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12-21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服务”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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