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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清偿为破产程序的核心原则。因此,破产程序原则要求对同一性质债权人设置同一清偿比例。这也是破产程序与其他债权清偿程序尤其是强制执行程序的核心区别,强制执行程序强调的是顺位权益,而破产程序则是将所有债权人拉到同一起跑线。
公平清偿原则具体要求是,在破产清算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计划草案中对同一性质债权人设置同一比例的清偿率,禁止区别对待。
然而,不同于债务人主体经破产清算而归于消灭,债务人经破产重整、重整和解后,主体资格将得以保留。因此,其中必然包含了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主体相互之间的妥协与平衡。对应地,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允许特定情况下对同一性质的债权人设置不同的清偿比例。
一、对同一性质债权人公平清偿为原则
近年来,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途径与方式逐渐多元化,相比经过强制执行未能实现债权即终止追索的传统做法,破产程序附带的终极权利救济的理念与做法不断得到运用。
这也是诸多顺位在后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及时申请破产程序的原因所在。此时,债务人资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也只可通过比例清偿的做法公平对待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具体清偿要求为,破产财产(将设定担保债权而被优先清偿的债务人财产排除在外)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其中,前述清偿顺位的底层逻辑是,第一款规定的债权涉及债务人职工的基本生存权利,因此首先受偿;第二款规定的债权涉及国家社保、税收公共利益,因此第二顺位受偿;在完成前两顺位债权的清偿后,方可对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二、对同一性质债权人设置不同清偿率为例外情形
不同于破产清算程序要求的绝对公平,破产企业重整对投资人来讲,本质上是特定的投资行为,必然要考虑到投入与产出比。
因此,法院及管理人需要平衡债权人与投资人之间权益,在尽量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做到提高重整的机率。
在多数破产和解程序中,需要股东等第三方主体出资才可与投资人达成和解。同理,股东等主体同样需要考虑和解成本,在此过程中,也就可能会造成同一性质债权人清偿比例的不同。
而债权人可能同意上述情形的根本原因在于,即便可能受到不公平对待,通过上述程序仍然可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的受偿比例。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为同一性质债权人设置不同的清偿比率
通过对相关规定及各地法院、管理人实操经验的总结,同性质债权人所获清偿率不同的可能主要有如下三种。
1、重整计划草案为普通债权中的小额债权单独设置更高清偿率
该情形为破产重整实操中的常见做法。具体表现为两种,重整计划草案为普通债权中的小额债权单独设置更高清偿率,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重整计划草案对全部普通债权根据债权额按不同比例分段清偿的,此时一般不再设小额债权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前述何种做法,在统计表决通过率均需将其统一纳入普通债权人的人数及债权金额进行计算。
之所以采取上述做法,与破产重整表决通过所需的人数与债权比例有关。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所有债权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则重整计划草案获得表决通过。
在上述规定下,投资人对小额债权人设置较高清偿率,则可较快获得债权人数量的优势。在此前提下,再视情况与大额债权人进行谈判,最终较高效率地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在相关主体自愿接受的情况下,和解协议草案对同一性质的债权设置不同清偿率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所需的债权人数量及其所代表金额与重整计划草案一致,人民法院在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时将核查 “和解协议是否违反公平清偿原则,和解条件对于同一性质的债权是否平等”,如和解协议不符合前述要求,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裁定认可,但受到不平等对待的主体自愿接受的除外。
3、社保、税收债权中的滞纳金等部分被确认为普通债权但进行劣后清偿
从上也可看出,对同一类型债权设置不同清偿比例的例外情况基本发生于普通债权中,而很少存在于社保、税款债权中。原因是社保、税款债权代表国家公共利益,不允许被区别对待。然而,这不代表社保、税款债权全部金额均被赋予同一保障力度。
在社保、税务机关所申报债权金额包括滞纳金、违约金等时,相关法律及司法时间对滞纳金等部分金额的认定并不相同,分为统一认定为社保、税款债权与本金为社保、税款债权但滞纳金为普通债权两种做法。即便如此,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该行政惩罚性债权可能只有在普通债权被清偿完毕后债务人财产仍有剩余时才被清偿,也即劣后清偿。
(二)对同一性质债权人设置不通过清偿比率需要注意什么
1、尽量争取被不公平对待债权人的同意
从上可知,重整计划草案与和解协议草案有其通过所需债权人数量及其代表的债权金额,确实存在即便被不公平对待普通债权人组也将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能,但如果被不公平对待债权人同时为权益受到调整的出资人时,出资人不通过的概率亦较大。
此种情况下,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仍然有障碍,虽然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的强制裁定通过的权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行使该权利,多数还是诉诸债权人会议再行沟通与表决。
2、确保被不公平对待的债权人受偿比例高于破产清算清偿率
在破产重整或和解中,虽然投资人或股东等和解出资人通过测算,可将投资成本控制在最低,但需确保被不公平对待之债权人此时的受偿比例高于通过测算而得出的破产清算清偿比例。
否则,相关债权人便失去了投下赞成票的动力,很大可能要求管理人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行破产分配。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意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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