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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送达条款的理想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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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的理想模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以通知方式相互沟通是极为频繁的事,但任何一方都希望对收件和发件行为进行有效控制。依经验,在通知送达问题上较为理想的交易模式是这样的:

1.通知的内容必须经过发件方的内部决策流程,才能发送给相对方,以保证通知内容是发件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2.通知必须由发件方指定的人员发出,控制通知的发送进度,避免表见代理的适用风险,防止合同相对方与发件经办人恶意串通损害发件方利益,在通知发送过程中有效管理涉及的商业秘密。

3.由指定人员负责接收通知,以使相对方发出的通知能及时传递或转告至决策层,避免不正确的人员将通知滞留,有效管理通知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证收件方能够及时有效地针对相应的通知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有效管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言行,避免未经决策流程的非正式指令造成损害。

5.由发件人掌握通知成功送达的主动权。在收件人无法收件、不配合收件或拒绝收件的情况下,可以保障在发件方指定期限内完成通知送达。

二、条款的理想模型

        为保障上述理想交易模型的实现,我们设计了如下通知送达条款:

1.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需向相对方发出通知的,均需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由指定的发件人发送给相对方指定的收件人,否则不产生通知送达的法律效果,即不视为发件方向收件方送达了该通知,同时也不视为收件方收到了该通知。

        如果指定的收件人不是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件人不得将其通知直接送达给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否则不视为收件人收到了该文件。发件人或收件人基于错误的送达通知而遭受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相对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或其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定的收件人或发件人发出的口头通知,或上述人员在短信、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中发出的任何形式的指令均不构成通知,不产生通知的法律效力。

3.发送通知只能选择如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方式。同时采取两种或两种以上通知送达方式的,以最先送达收件人的为准:

(1)直接送达:由指定的发件人直接将通知送达给指定的收件人,然后由指定的收件人按约定办理收件手续;

(2)电子邮件送达:将通知以附件形式通过指定发件邮箱发送至指定收件邮箱;

(3)EMS邮寄送达:发件方指定的发件人将通知以EMS邮寄的方式寄送给收件方指定的收件人。

4.甲方指定A为发件人。A的联系信息如下: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发件电子邮箱[  ]。

甲方指定B为收件人。B的联系信息如下: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发件电子邮箱[  ]。

5.乙方指定C为发件人。C的联系信息如下: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发件电子邮箱[  ]。

乙方指定D为收件人。D的联系信息如下:

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发件电子邮箱[  ]。

6.任何一方变更指定的发件人或收件人的联系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均应当事前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对方,否则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

7.如果发件人采取直接送达方式送达通知的,收件人拒绝接收或拒绝按约定方式办理签收手续的(此种情形视为拒绝接收通知),发件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方式或EMS邮寄送达方式将通知送达给收件方指定的收件人或收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8.发件方采取电子邮箱的方式进行文件送达的,如发送成功后被拒收或因其他原因被退回的,只要发件方能够证明邮件已成功发送的,即视为已送达收件方,送达时间为该邮件在发信服务器上所记录的发出时间。

9.发件方采取EMS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收件人或其他有权签收人实际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收件方拒收或邮件因非发件人的原因被退回的,均视为收件方收到了该通知。收件方拒收邮件的,投递人记载的拒收时间作为通知实际送达的时间。收件方拒收时间难以确认的,以通知寄出的时间作为收件方实际收到通知的时间。

10.任何一方以变更、终止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通知,必须制作成独立的书面文件并由发件方签章、加盖发件方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然后才能按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给相对方。否则不能视为发件方将变更、终止合同的通知送达给收件方。

11.以电子邮件送达的通知中的附件,视为通知原件。

12.收件人收到发件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应当在通知的回执上注明签收时间、收件人姓名(必须亲自书写且保持字迹清晰可辨认)。收件人不按约定办理签收手续,但在通知中备注了其他信息的,视为已收到该通知。如果收件人不如实签署收件时间,或不按约定办理收件手续的,视为拒绝收件。

13.发件方通过电子邮件、EMS邮寄方式送达通知的,应当备注能够反应通知主要内容的信息,只要发件方备注该信息,收件方收到该邮件或视为收到该邮件的,均视为收件方已收到该通知并知悉该通知中的全部内容,收件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没有收到该通知。

14.任何一方以电子邮件或EMS邮寄的方式向相对方发出通知后,均应当立即通过指定的联系电话、手机短信、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提示指定的收件方查收通知。

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标的物及其他财物的交付不适用本节有关通知送达的约定。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 健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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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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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导,icourt写作课与合同审查课讲师。本科毕业于福州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微信公众平台“法悟”(ID:fawu100)运营者。

工作经历
1996年—2000年,福州市晋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2000年-2008年,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008年至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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