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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实务之送达条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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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律师代理了一起再审申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是法院未经依法送达即公告送达,致当事人未能到庭应诉,直到执行阶段账户被冻结才知悉诉讼案件的存在。诸如此类纠纷的产生,原因不一,本文将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司法实践中,既有原告方故意提供被告未实际居住的地址并拒绝提供被告电话,致法院无法联系被告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亦有被告故意不接受法院文书致公告送达的。而一旦适用公告送达,将致案件周期明显变长。如何破解此难题,本律师认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送达送址。

  一、合同约定送达条款有效性的相关指导性意见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三条“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中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该条文对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约定的效力予以了确认和规范。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再次重申民事审判中可将当事人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意见,在敦促当事人了解约定诉讼送达地址的法律责任同时,能够起到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的积极作用,对解决困扰民商事审判工作多年的“送达难”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二、合同约定送达条款有效性的实证案例

  2018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公布了第一批涉互联网10件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件案例中,阿里巴巴旗下的小贷公司正是在合同中用了一个“诉前送达条款”,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相关案号为:(2017)浙8601民初943号。

  该案所涉合同中约定: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陈某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合同签约时输入支付宝密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陈某同意司法机关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陈某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陈某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该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为:当事人于诉前约定的诉中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以及电子送达地址、适用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过错导致文书未能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预见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约定的送达条款符合《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法院可以据此约定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三、合同约定送达条款的内容建议

  基于上述合同约定送达条款可行性和有效性分析,民商事主体为破解可能的送达难题,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注意关于送达的特别条款的约定。内容样式可注明下列内容:

  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下列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甲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该项下注明送达手机号码和手机号持有人。

  2、电子邮件送达

  该项下注明电子邮箱和邮箱持有人。

  3、邮寄送达

  该项下注明邮寄地址和收件人。

  乙方确认以下任何方式均可送达:

  1、手机短信送达

  2、电子邮件送达

  3、邮寄送达

  双方共同确认: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若选择仲裁的,则包括仲裁程序)。同时双方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上述民商事主体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其实在劳动合同中亦可约定。司法实践中,有用工单位在通知长期休假人员返岗等情形下,苦于既无法联系到劳动者,又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送达条款,而可能产生登报送达的繁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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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万樾莉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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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樾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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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樾莉,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自2003年9月执业至今,现任南京市律协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玄武区总工会和玄武区妇联法律服务团成员。  

万樾莉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业务范围涉及婚姻家事,公司合规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尤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和房地产纠纷。获得的荣誉:

  南京市律协颁“行业奉献奖”、“优秀业绩奖”、“优秀女律师奖”

南京市司法局和南京市总工会颁“维护职工权益双十佳”入围奖

  南京市司法局和南京电视台联合颁发的首届“十佳出镜律师”奖

 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颁“玄武区十佳律师”、“玄武区优秀律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和南京市玄武区妇联颁“平安家庭先进个人”

承办的“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被江宁区妇联、区法院、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联合评为江宁区妇女儿童维权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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