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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期英国公司法学习过程中,遇到一个场景,一家有限公司准备收购一家合伙企业,并吸收合伙企业中的一位合伙人为新股东,承诺给这个合伙人若干股份,合伙企业的其他几位合伙人的份额由公司以一定对价购买。增加股东、大额的收购交易当然需要股东会和董事会双重批准。同时这个案例,还显示了英国公司法区别于我国法律的一个关键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一种法定例外情况。英国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565规定:(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特定股本证券的配发,如果该等股本证券已或将要全部或部分以现金以外的方式支付。
原文:
Section 561(1) (existing shareholders' right of pre-emption) does not apply to a particular allotment of equity securities if these are, or are to be, wholly or partly paid up otherwise than in cash.
对比之下,虽然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类似的法定例外情形,但是当然也有解决途径。公司可通过章程以及公司内部决议来解决。另,我国对上市公司对此问题有特殊规定。
2. 比较法的角度去看《公司法》,有助于获得更深刻的理解、认识。上篇推送提到对于股东会如何作决议(决定),中英两个国家法律的差别。对于董事会如何作决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更粗略,见于第47、48、101、111条等。
第47条规定: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48条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常见有人问:董事决议一定要开会吗?
敲黑板了!《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书面议事,却没有明文规定董事会可以书面议事。司法实践中,有公司因时间紧迫或其他特殊原因没有以会议方式作董事会决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决议有效的案例,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已有的个案裁判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更常见的是董事会未按照法律以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反面案例!
英国法下,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也可书面决议,只是要求苛刻,书面决议若要达成,需要所有董事的同意(unanimous approval),且不可以书面决议方式解雇董事或审计人员。另外,如此形成的决议也被认为易被挑战。
首发:微信公众号“文法三弄”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律协国际法业务研究会委员
先后毕业于安徽大学、卡迪夫大学,均取得硕士学位
于2021年1月顺利通过英国律师执业资格转换考试第一阶段(MCT),对英美普通法体系有较为深入的学习与了解;通过国家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获得EXIN授予的DPO(数据保护官)资格。从事律师前,曾是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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