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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法语:动产优先权解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个人解读: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担保物为动产,未做进一步区分。结合其第395条和第396条等条款内容综合分析,其动产范围应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设备等。
1、“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本人认为,该内容突出针对的是“抵押物品的价款”、是“概括性的抵押物品”的特点,而非“详细明确抵押物”,故实现了因浮动抵押物品不确定性但对“价值”的固定性,也是民法典第411条“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或条件”的基础。
2、“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体现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人认为,该句强化了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时间、效率问题,债权人需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职责:对用于浮动抵押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被生产或流转为商品或出售后的10日内,债权人需和抵押人结合原浮动抵押合同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帐务清理造册,并办理固定抵押登记。
3、“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此内容系针对浮动抵押的特色及对《民法典》第415条补充,优先保护期为10天。
如,浮动抵押泛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及转变后的商品”,在其销售后的10日内,浮动抵押权人需和抵押人进行“抵押物确认登记”(如2020年8月10日登记);那么该类抵押物如被买受人抵押给他人的(如2020年8月5日登记),则原抵押权人权利仍优先于其他担保人。
若原抵押权人登记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买受人和其他抵押权人登记时间不变,则原抵押人权利不能优先于其他担保人。
4、“但是留置权人除外”:留置权优先于动产抵押优先权(注:此处优先权关注应留置价值相当的范围,详情见下述案例分析)。
浮动抵押监管需完善,且行且珍惜
本人在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法务合规、资产分类管理20来年,深觉416条作为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条款的补充内容,其内容、思路设计完美,但同时在目前的现实操作中难度还比较大,有些细节还需要在实务操作中明确完善:
一是关注“标的物交付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差问题;
二是债务人、抵押人对办理抵押登记的配合意愿问题,债权人需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操作条款、违约条款等内容;
三是标的物风险及所有权:标的物已经交付,其标的物风险以及所有权容易在抵押品的变化流转中发生新的争议;
四是工商局配合程度:工商局如何审核该浮动抵押的确认合同、如何配合办理浮动抵押确认登记手续等;
五是抵押权人信息收集难问题:债权人在签订浮动抵押前需对企业生产资料特别是抵押品以及抵押人的下游客户进行了解;浮动抵押合同及转换为固定抵押合同细节拟定要明确细致;
六是加大抵押权人对抵押品后续监督管理难度:抵押权人们,多去看望、拜访抵押人,多去看看抵押人的仓库、生产经营销售情况。
相关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群体设计与其需求以及浮动抵押特点相关的金融信贷产品。
简言法语:案例分析
案例:
A公司将某原材料、半成品等作为浮动抵押于2020年2月日向甲银行申请6个月期限贷款5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在产成品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2020年8月2日贷款到期,A公司并没有按期偿还债务,并在2020年2月至8月间将上述原材料、半成品等生产成C产品出售给B公司。那么在下述情形下甲银行如何行使抵押权:
情形1、B公司没有付款,C产品还在A公司仓库待发:甲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并申请处置C产品或协商由B公司向甲银行支付相应的款项。
情形2、B公司没有付款,但已经取得C产品,并将C产品抵押给乙银行,也进行了抵押登记: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抵押权。
情形3、B公司已经付款,但C产品还在A公司仓库待发:甲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并申请处置C产品收回相应的款项。
情形4、B公司已经付款,且已取得C产品:甲银行无权行使抵押权,C产品归B公司所有;至于B公司已支付给A公司货款或在途货款,笔者认为甲银行有优先受偿权。
情形5、在情形2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增加B公司委托D货运公司运输C成品情形:如B公司违约不支付运费,则D公司有权留置相应价值的C成品,并在运费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剩余的C成品,甲银行抵押权仍优先于乙银行。
关联法条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一十一条: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五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注:《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优先权和第396条浮动抵押两文结合来阅读学习效果会更好,详情请点击上文链接《如何理解《民法典》第396条浮动抵押的应用》。
(来源:微信公号“简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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