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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下一期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意签,此时要支付经济补偿吗?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结果不一样。
劳动合同按期限分类,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存在续签的问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到法定情形时终止,终止的情形总体分为两类,一是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因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破产、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解散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终止,存在续签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者提出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续签,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总结起来就是,劳动者原因导致不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特别说明一下,这里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特指第一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终止权,也就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强行终止,即是违法终止,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作为赔偿金。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工作任务完成时,用人单位主动要与劳动者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各项待遇均不变或是提高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此种情形下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工作任务完成时,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符合特定情形要支付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劳动合同期满的问题;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工作任务是否完成的问题,没有劳动合同期满的问题。工作任务完成终止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两种不同劳动合同类型下的终止情形。
所以,只要工作任务完成了,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即便用人单位又有新的工作任务,要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首发: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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