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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定义
实务中,公司在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许多纠纷,例如公司设立纠纷,合同纠纷,财产权纠纷和劳动纠纷等,当公司出现无法内部调解的纠纷时,必须走司法路径,上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正常权益,此时,选择正确的纠纷类型非常重要,如果上诉的纠纷类型不正确,则会在诉讼中产生较大争议,不利于诉讼双方,因此,必须正确区分不同的纠纷类型。
二、常见的纠纷类型
(一)公司设立纠纷
1、定义
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一系列法律行为引发的纠纷。
2、处理
(1)因公司设立、解散、分配利润、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所引发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纠纷当事人具备以下三要素:为设立公司签署过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和履行公司设立职责。
(3)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合伙协议纠纷
1、定义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为合伙协议纠纷。对于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没有登记的,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也不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
2、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
(3)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清偿,无论是个人合伙企业还是法人合伙企业,合伙人都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三)合同纠纷
1、定义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转让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主要由于当事人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争议。合同纠纷的范围覆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2、处理
(1)协商和解
(2)调解
调解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 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② 行政调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
(3)仲裁
(4)诉讼
财务会计报告,无需履行前置程序。
三、案例分析
(一)合伙协议纠纷与公司设立纠纷的区别
【案情】
A与B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A向B公司认购出资一定费用,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利润分配等公司成立的要素。后因该公司未能设立产生了纠纷,A上诉至法院,起诉的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法院最终判决A败诉。
【分析】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是合伙协议纠纷还是公司设立纠纷问题。
2、合伙协议纠纷,指合伙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伙协议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公司设立纠纷,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设立中的公司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因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可知,双方约定申请设立经营管理B公司,并就股东权利、义务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利润分配等成立公司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A作为为设立公司而向公司认购出资的人,因公司未能成立发生的纠纷应为公司设立纠纷。
(二)公司设立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案情】
A与B签订《股东协议书》,就A投资B的服装店事宜作出如下主要约定:B占服装店总股70%;A以现金80万元形式入股,占服装店总股30%。双方另行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服装公司,由A登记为法人代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设立财务制度;服装店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由双方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后因经营产生纠纷,A以公司设立纠纷提起本案诉讼,法院最终驳回A的上诉。
【分析】
1、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是公司设立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2、公司设立纠纷,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股东协议书》的其目的并非为了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是为共同经营已由B的服装店,后因经营产生的纠纷,应当为合同纠纷,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公司设立纠纷。
(三)合伙协议纠纷与合同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实际上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合伙协议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同。所以合伙协议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两者并无较大区别。
四、萍论
1、公司在设立到运行的过程中常常会产生许多纠纷,当纠纷无法内部调解时,就必须走诉讼程序,此时,在诉讼中正确判断法律关系,正确选择申请案由非常重要,如果选择的纠纷类型不正确,很有可能导致败诉,实务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有公司设立纠纷、合同纠纷和合伙协议纠纷。
2、因公司设立、解散、分配利润、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所引发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伙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常见的处理方式有:协商和解、和解、仲裁和诉讼。
3、公司设立纠纷常与合伙协议纠纷产生概念混淆,公司设立纠纷指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设立中的公司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因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指合伙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伙协议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如果当事人协议中约定了公司设立的相关事由,则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设立纠纷。
4、合伙协议纠纷实际上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所以合伙协议纠纷是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两者并无较大区别。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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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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