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公司被强制执行后,变更法定代表人成为不少单位逃避执行的手段,这一现状倒逼法院进一步强化了强制执行的手段,包括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不轻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而这些措施客观上也给那些确实因经营需要必须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01 单位被强制执行后,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中并未有明确的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这一规定能否作为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不是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依据。如贵州省高院(2020)黔执复125号执行裁定书,在该案中,六盘水市中院向水城县市场监管局发出不予办理变更博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博宏公司对此向六盘水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又向贵州省高院提出执行复议。贵州省高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现为第一百零三条)不适用于执行阶段,变更法定代表人系法人内部管理行为,属于企业意思自治的范畴,由法人自由决定,在执行程序中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无法律依据。
在湖北省荆州市中院(2020)鄂10执复13号执行复议案件中,荆州市中院认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如果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有恶意逃避债务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制裁措施,而不宜预先评判并以公权力干预公司的内部管理。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规定是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法律依据。如江苏省高院(2017)苏执复52号执行裁定书,在该案中,江苏省高院认为,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利于案件的执行,常州市中院在执行中有权限制被执行人兰陵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现为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常州市中院限制兰陵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于法有据。
在山东省高院(2020)鲁执复228号执行复议案件中,山东省高院认为,公司内部管理行为法院一般不予干涉,但是当公司内部管理行为有可能对外产生利害关系、对内损害公司利益时,执行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其限制,故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而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外,目前明确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在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但该两份文件并不是法律或司法解释,不能成为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依据。
另外,近年来一些各地高院单独和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规定本省各级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如上海市高院与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广东省高院《关于共享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共建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机制的纪要》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可能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办理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形式逃避债务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02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是否应继续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23条第二款中规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依当事人申请及时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这里的表述为“应当”依申请解除,且未规定限制条件。而在早两年,也就是2019年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第(2)项却规定的是: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第二款规定原法定代表人还应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作出书面承诺。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并不是唯一的可以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对象,还包括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此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是否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措施时,会将重点放在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是影响被执行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原法定代表人承担着较重的举证责任。
在广东省高院在(2022)粤执复698号案中,广东省高院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认为张X伟主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其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据此提出解除对其限制消费措施的,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情况,如确实已经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张X伟又不是被执行人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则应当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7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法定代表人杨蜀冰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华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否则,其关于解除或者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不能得到法院准许。原审法院结合杨蜀冰被限制消费后较短时间内不再担任华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裁定不予准许其关于解除限制消费的申请,并无不当。
03 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程序要求
根据《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纠正申请。执行法院作出驳回决定的,原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首发:微信公众号“律法杂谭”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