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实务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因纠纷涉讼的情形不少。我国民事诉讼虽实行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但纠纷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后,一方不服的,在符合再审条件的情形,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争取权利。不过,司法实务中,法院在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符合再审条件时,对于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再审利益”亦会进行相应审查。可何为“再审利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无相应定义,而司法机关在审理时又会涉及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再审利益”的认定。这一冲突,实务中往往是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解决的。那么,司法机关对“再审利益”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此对建工纠纷中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又有何启示?
一、“再审利益”认定标准
(一)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应当认为该当事人缺乏再审利益。
案例1: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三)关于履约保证金150万元的问题。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换言之,当事人首先应选择民事诉讼审级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寻求权利救济。而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当事人仍认为生效判决有错误时,可申请再审,通过再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因此,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应当认为该当事人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支持。否则,将放纵或鼓励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将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而且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结合本案而言,对一审履约保证金之判项,正川公司并未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且在二审审理中称一审判决正确。因此可以认定正川公司对该判项不具有再审利益,其提出的该项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瀛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再353号】
(二)一审和二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均未提出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中提出上述主张,不具有再审利益。
案例2:
【裁判摘要】四、关于是否应扣留质保金的问题。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过程中,慧宇公司均未提出扣留质保金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中提出上述主张,不具有再审利益,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予审查。
——兰州慧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857号 】
(三)当事人对未提起上诉的内容,缺乏再审利益。
案例3:
【裁判摘要】三、关于原判决是否超出五建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唐城医院主张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超出五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唐城医院并未对此提出上诉,不具有再审利益,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唐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2330号】
(四)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当事人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与其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二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该当事人权利的判定,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
案例4:
【裁判摘要】本案中,中川公司提起诉讼,其请求部分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中川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中川公司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在新天元公司上诉后,中川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中川公司又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明显与其在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民终73号民事判决,驳回新天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中川公司权利的判定,故中川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中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尚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241号】
(五)对于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赋予其特殊救济途径。该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相应抗辩主张的情况下,现又申请再审提出该抗辩,缺乏再审利益。
案例5: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诉讼各方均应遵循。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对于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赋予其特殊救济途径。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华源公司并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及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华源公司参与了二审程序,通过参加庭审等诉讼活动充分行使了诉讼权利,二审判决亦未改变对其权利义务的判定。华源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提出相应抗辩主张的情况下,现又申请再审主张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其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再审利益,故对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629号
(六)当事人明知其实体权利可能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拒绝参加二审诉讼活动,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该行为应当视为放弃了其二审诉讼中应诉答辩的诉讼权利,并对二审判决可能作出的认定和裁判内容予以接受,不再具备再审利益。
案例6:
【裁判摘要】经审查,天字公司、天字西宁分公司在收到二审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在二审法院向天字西宁分公司的总经理文波核实是否收到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并问及未出庭的理由时,其明确表示:“天字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参不参加开庭无所谓。”可见,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明知其实体权利可能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拒绝参加二审诉讼活动,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该行为应当视为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放弃了其二审诉讼中应诉答辩的诉讼权利,并对二审判决可能作出的认定和裁判内容予以接受。既如此,天字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在本案中并不具备再审利益,本院对其再审申请理应不予审查。否则,可能变相鼓励或纵容经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应诉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基本制度。故天字公司及天字西宁分公司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熊山林、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9号】
二、对建工纠纷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启示
司法实务中对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再审利益”的认定可以看作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八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再审案件的补充,且更多的体现为程序上的认定。此类认定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如上案例所示裁判观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再审利益的认定显然已形成一套较为统一的裁判规则,这些规则可以视为一种司法惯例。于建工纠纷的当事人而言,知晓这些裁判规则并且通过正确行使上诉权最大限度维持自身合法权益,不可谓不重要。那么,以上裁判规则于建工纠纷起诉主体(一审原告)、被诉主体(一审被告或第三人)行使上诉权有那些启示?
(一)对起诉主体的启示
1.于起诉主体而言,如一审法院仅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或未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如有不服,均应提起上诉。
建工纠纷案件涉及的诉讼请求,例如承包人索要工程款,往往会涉及多细节的审查才能最终认定。对于法院关于某一细节的认定,如起诉主体认为该认定错误,影响了其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的可能,不服的,应通过上诉的途径维权。于承包人为起诉主体而言,如是发包人对此细节的认定不服提起上诉,承包人亦不应放弃自身的上诉权。因为发包人上诉后,其是有权在二审裁判作出前撤回上诉的。一旦发包人撤回上诉,则该细节便不会再被二审法院审理。此时承包人如再想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启动法院对该细节的审查,按照现有司法惯例,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缺乏再审利益。因此,起诉主体不能简单的认为已有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即会对自己一审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此认识是错误的、也是有极大风险的。因为二审法院的审理是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于未上诉人的请求,并不会当然进行审理。
2.即使是被诉主体提起的上诉,起诉主体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应参加二审庭审,并在二审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或本院认为部分有异议之处。
在被诉主体提起上诉启动的二审程序中,起诉主体切忌不要认为自己仅是无关紧要的被上诉人、不参加庭审亦对二审无影响。因为二审法院虽然是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但可能存在改判的风险,而改判则意味着会涉及起诉主体的利益。以上案例6中天字公司即是因此种错误认识,导致丧失了在二审应诉答辩的权利。后二审改判,天字公司再申请再审,但为时已晚,最终被再审法院以不具备再审利益驳回了再审申请。
(二)对被诉主体的启示
1.对于一审判决,无论是部分不服还是全部不服,均应提起上诉。
即使错过上诉期,在他人上诉启动的二审程序中,被诉主体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部分仍要提出异议,如有新证据亦应一并提交,否则后期申请再审时再提出此异议,极易被认定无再审利益。虽然作为被上诉人,在二审提出对一审判决的异议可能会被认为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但是法院有自我纠错机制、检察院亦有相应的检察监督职责,如确属错案,不排除后期法院通过自我纠错的方式启动再审的可能。
2.即使是起诉主体提起的上诉,被起诉主体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应参加二审庭审。
建工纠纷案件中,如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则案件的复杂度将增加,各方参加庭审不仅是一项法定义务,而且有利于协助法庭查明复杂的案件事实。然司法实践中,被上诉人出于多方面原因(因无支付能力故避而不见的情形居多)不到庭的现象很多,但这些被上诉人往往是查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事实及经过的关键主体,他们的不出庭往往会导致法院很多时候难以查清起诉主体的身份(例如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因此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的被上诉人,二审法院亦会有其不出庭时相应的认定(多为不利认定)。故被起诉主体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亦应参加二审庭审,在二审程序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切忌认为自己在二审程序中仅是被上诉人就无关紧要。因为二审法院可能存在改判的风险,故对于二审程序应高度重视。
附:《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