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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维权面临的主要难点
普通投资者在因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而遭受损失时维权面临许多困难,主要表现在:(1)通过证监局、证监会电话投诉举报等形式维权只能向监管机构提供调查线索,并不能弥补投资者的损失;(2)单个投资者亏损有限,而维权需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动力;(3)证券侵权纠纷专业性较强,普通投资者专业知识不足,无力维权;(4)普通投资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知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也不了解维权的渠道,无处维权。
二、司法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比最大
从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证券纠纷案件都是与虚假陈述相关的案件,笔者在威科先行中以“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来检索相关裁判文书的标题,共检索出54570件民事案件;以“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来检索相关裁判文书的标题,检索出601个结果,但是其中588个结果都是与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件相关的案件;以“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来检索获得29个结果,其中14个均是与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案相关的。虽然上述检索结果并不精确,但也能从总体上反映我国证券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现状,那就是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占据证券侵权纠纷的绝大部分。
三、虚假陈述侵权索赔有法可依
实践中虚假陈述侵权纠纷案件较多的原因除了虚假陈述行为发生频率较高外,还与立法现状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尚未就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出具专门的司法解释来规范相关的投资者索赔行为。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的时候就已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前述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的起诉条件、诉讼时效、诉讼形式、起诉对象、管辖法院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投资者起诉维权有法可依。从那时起,虚假陈述纠纷就层出不穷,为数十万投资者挽回了上百亿元的投资损失,代表性的重大案件有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大智慧案等。
四、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修订亮点
20年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1月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前述司法解释合称老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相对于老司法解释有一些重要的变化。
一是取消了起诉的前置条件,老司法解释明确投资者提起诉讼必须要有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新司法解释取消了这个前置程序,规定只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初步证据即可。
二是对虚假陈述重大性提出要求,即需要对虚假陈述是否足以导致投资者发生损失作出实质判断。
三是明确提出“交易因果关系”要件及其判断规则,即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有在确定了交易因果关系之后才可能触及“损失因果关系”。
四是对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的认定规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五是明确规定了重组交易对方和帮助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是将诱空型虚假陈述被正式纳入调整范围等。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院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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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级会计师
中山大学硕士,持有深交所董秘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
方凯律师曾长期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投融资等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参与多起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投融资项目、包括和晶科技战略投资上海绿联软件、中科新瑞收购无锡晶安智慧等,现专注于资本市场、投资并购、争议解决领域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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