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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实务分析”之后,本期我们对司法实务中因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错误解读所产生的多种争议及相应司法裁判规则进行了整理,望对各位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些许帮助:
争议一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是否仅对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无权主张权利,对未使用部分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是否有权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未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以及保修期间内的保修责任。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未区分使用和未使用部分,认为发包人应承担除主体结构质量和地基基础工程以外的工程质量责任,而施工单位就此免除了责任,并不恰当。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承担未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以及保修期间内的保修责任。依据案涉工程部分业主擅自入住的事实情况,外墙保温层应当认定为未使用部分。
——陕西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陕民终759号
【裁判要旨】已使用部分与未使用部分的工程无法区分的情形下,发包人对工程的使用应视为对整体的使用,其主张对未使用部分的工程应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涉案工程综合楼系一个整体工程,且针对综合楼已使用部分与未使用部分的工程款亦无法进行区分。综上,阔盛模具公司对综合楼的使用应视为对整体的使用,其主张对未使用部分的建设工程应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阔盛塑料模具有限公司、黄石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鄂11民终1412号
分析:目前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是需要区别发包人使用部分及未使用部分的,对于发包人使用部分工程质量(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除外),承包人可以主张免责,但对于发包人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包人仍需承担责任。实务中,对于发包人未使用部分,需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发包人无法举证证实未使用部分工程范围,或者使用部分与未使用部分难以区分,则发包人就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主张权利,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争议二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能否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占有使用,其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不具备工程款支付条件的,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案涉《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附件三《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约定,案涉工程付款进度“完工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最终竣工后付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立宏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既已占有使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立宏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工程的时间即2014年12月24日为竣工日期。据此,根据《总承包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进度的约定,立宏公司应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项目于2014年12月24日竣工,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并无不当;进一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立宏公司向天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亦无不当。立宏公司以天源公司未完成全部施工义务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其不应支付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黑龙江立宏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982号
分析:《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对发包人主张权利的限制性规定是有限度的,并未限制发包人就擅自使用部分除质量问题外的其他事项主张权利。不过,发包人在主张权利或进行相关权利抗辩时,需特别注意《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发包人主张工期反索赔及进行工程款支付抗辩均有一定限制。司法实务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下,其再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争议三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人无需对工程承担任何责任?
【裁判要旨】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其法律后果是由发包人对其所使用部分工程承担质量风险责任,而非免除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义务。
裁判观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司法解释是关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法律后果的规定,即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除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发包人对其擅自使用部分承担工程质量风险责任,该条文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免除施工单位对于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条文是关于竣工日期的规定。即使结合上述四个条文,亦不能得出施工单位对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未经验收的工程免除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更不能得出支付工程款为施工单位履行协助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义务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即使认定作为发包人的大兴公司在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后果仅仅是由其对所使用的部分工程的质量风险承担责任,巴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并不因此而免除。
——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79号】
分析: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显然无法得出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下承包人无需对工程承担任何责任的结论。如上述案例中,最高院即认为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免除施工单位对于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协助义务。
争议四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应视为工程已竣工且整体质量合格?
【裁判要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视为已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
裁判观点:根据重庆三建提交的“网易新闻”报道,案涉工程于2012年5月10日通车投入使用,融华公司及巴南区政府对此均无异议。现无证据显示,通车八年多来巴南区政府或融华公司向重庆三建主张过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此,案涉施工合同补充条款虽约定工程竣工须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文字资料、竣工图、音/像资料等)并通过监理单位、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及第十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案涉工程应视为已竣工验收且质量合格,目前仅涉及补办验收手续的问题。
——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50号
分析:《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该条规定下意味着实务中存在工程尚未实际完工,但竣工日期已确定的特殊情形。但是否能意味着转移占有之时工程质量合格?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不能就工程质量主张权利与工程质量合格这两个概念。于前者,讨论的是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发包人均无权主张权利;于后者,讨论的是工程质量合格与否问题。两者并非在同一层面讨论的问题,故而不能由前者得出后者。《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仅规定发包人对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但并未进一步规定对于发包人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发包人亦无权主张权利。目前司法解释中,亦多是强调区分发包人使用部分和未使用部分质量,且如此区分,于发包人而言亦较为公平,于工程质量安全而言,更有保障。
争议五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其能否以使用部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未验收合格拒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不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三联公司擅自使用工程,且其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故三联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不应予以支持。
——甘肃三联巨能环保热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兰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4526号
分析:虽然《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情形下,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司法实务中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是由发包人负举证责任。如发包人举证不能的,其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主张权利,仍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争议六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前已提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时,承包人能否对该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免责?
【裁判要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前已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中止承包人施工的,不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该规定系针对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情形。就本案而言,在案涉装修工程未全部完工且大庄园公司接收案涉工程之前,大庄园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止百代公司的施工,故并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泰州市百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392号
分析:《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虽然并未明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前已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中止承包人施工的情形下承包人应否对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已然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客观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就该部分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另案(2019)最高法民申270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是支持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并由发包人折价补偿施工人已经实际投入到施工工程中的价值。)
争议七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工程保修期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工程保修期应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裁判观点:经双方庭审确认,在一期工程尚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于2016年11月20日交付使用,属于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故一期工程保修期应自转移占有之日即2016年11月20日起算,现一期工程交付使用已逾两年,按照合同约定鸿远务川分公司应当返还90%工程质保金。(此为一审法院观点,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重庆市泰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457号
分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显然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下,亦会影响工程保修期起算时间。一般而言,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工程保修期会提前起算。此时,于承包人应注意及时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发包人主张返还质保金。
争议八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鉴定机构能否按合格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裁判要旨】发包人虽主张不构成擅自使用,但已有证据证明工程已有业主入住、发包人在组织销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时,鉴定机构按照合格工程进行工程价款鉴定,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天诚财富公司上诉主张案涉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定为合格工程,不能办理结算,天诚财富公司不构成“擅自使用”,不具备“视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法定条件,鉴定报告按照“验收合格或已完工程质量合格”进行鉴定,一审判决采信鉴定结论作出结算处理错误。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有证据证明有业主已经入住,天诚财富公司在组织销售,故一审认定天诚财富公司已经实际进行了使用并无不当。天诚财富公司主张不能认定为合格工程,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裕翔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故裕翔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鉴定机构按照合格工程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并无不当。天诚财富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金川县天诚财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裕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川民终389号
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在审理的不少案件中均认为发包人在工程未竣工情形下擅自使用工程,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情形下,除非有证据证明未使用部分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已使用部分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存在质量问题,否则对于鉴定机构按照合格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是很难推翻的。
争议九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能否申请工程质量鉴定?
【裁判要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对发包人提出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关于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及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交付诚源公司,诚源公司已将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且诚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经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向刘念念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诚源公司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分析:如前所述,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下,宜区分使用部分和未使用部分,如一律不同意发包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是否存在限制发包人对其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寻求救济的权利?同时,对于已使用部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包人亦应承担责任。鉴于此,为防止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发包人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时,注意准确描述鉴定范围,即明确对使用部分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未擅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申请鉴定,还是对全部工程质量申请鉴定。
以上整理的裁判观点意在帮助大家准确理解《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便实务中出现对该条司法解释错误理解时,相应权利人可以明辨是非曲直。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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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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