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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物业公司能否拒绝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免费 顾增鹏 时长/课时:8分钟/0.1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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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

“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

...(二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02 办理流程

实践中,业主想要在自用车位上安装充电柱,需要向国家电网提出申请并提供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证明、停车位(库)平面图或现场环境照片、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

其中一年以上(含一年)车位使用权证明以及物业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需要物业加盖公章。

大部分小区的物业均能够响应国家号召,协助促进电动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安装工作,但仍有少部分小区物业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易引起负荷超载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本文结合司法判例及法律法规规定,论证物业公司是否有权阻止业主在自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03 安装过程中业主遇到的问题

(1)在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是否应当征得其他小区业主的同意?

答:不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于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自有的停车位享有专有权,该部分并非小区业主共有部分,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给予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依照该条规定,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而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该专有部分权利的延伸,不违背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损害小区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即可认定为合理利用。业主为了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有在其专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精神,不违背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损害小区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属于其对专有部分的合理利用。物业公司以安装充电桩属于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对此并无决定权、应当征得其他小区业主同意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2)物业公司能否以地下车库的入口高度底于消防车辆的高度、安装充电桩车位使地下车库下雨容易积水,存在消防和导电的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安装自用充电桩?

答:不能。根据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通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

物业公司以业主安装充电桩存在消防安全等隐患、易引起负荷超载,在没有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的前提下,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来阻碍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其安装充电桩的合理请求。

(3)物业公司以出具安装充电桩证明文件不是其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为由拒绝盖章,有无法律依据?

答:无法律依据。根据发改能源〔2016〕1611号《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通知》等行政规章,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业主提出的充电基础桩申请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履行。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物业应当以诚信原则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推进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国家部委以及本地区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文件鼓励支持业主按照相关要求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均要求业委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对于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物业公司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拒之门外,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提高。

物业公司以出具证明不是其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该理由不能成立。

0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五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254号

·《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

首发:微信公众号“顾增鹏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顾增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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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增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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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德衡(西海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青岛西海岸新区“百名律师,百场民法典报告会”普法讲师团成员

  青岛中院调解平台调解员

  青岛西海岸广播电视台做客嘉宾

  专业方向:民商事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公司法、企业用工,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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