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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与文章无关)
虽然每天都在小区进进出出,但对于小区内大大小小的事,诸多的业主是根本不闻不问,都是以“没时间”、“没精力”为借口和理由拒绝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
试问:亲爱的业主,你的权益被侵犯了,知道吗?你关心过小区停车收费、广告牌位收费的情况吗?
【百姓咨询】
近日,笔者许小军在值班时,接待了来自于湖南衡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业主代表,他们询问称:自己居住的小区临街顶楼被物业公司竖起了巨大的广告牌,小区各单元电梯里、地下停车库里都被布满了商业广告,这类收益多年以来都是物业公司占有,他们听说,这类广告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是否有法律依据?同时他们为了这样的事情,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曾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询问,物业公司经理却说,广告是物业公司联系的,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住户无关。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意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可以看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电梯、外墙面、共有绿地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以,物业公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还解析说,物业服务企业(物业公司)无权自主决定小区共有部分如何使用,必须经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上述案件中百姓所咨询的房顶、电梯等广告收益问题,应该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其业主依法享有共有权。另外根据2007年10月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该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许小军建议该小区业主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该物业公司擅自侵吞小区内的墙面、电梯等设备上的商业广告收益主张权利。(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律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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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和蔼、视野开阔、思维敏捷、正气昂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务实的工作作风,擅长于民商事、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与非讼业务。他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真诚服务于社会大众。著有《如何看待交通辅警拍照抄牌取证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如何甄别刑法中的牵连犯与吸收犯》、《如何界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浅谈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意义》、《顾问律师如何帮助服务单位审查合同》、《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等法学论文。并在《中国经济网》、《人民法院报-中国法治》、《正义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民主与法制网》、《鲁中网》、《汉网》、《搜房网》等中央、省市级媒介发表民生普法类文章300余篇;其中多数文章已被部分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官方公众号转载,有“民生律师”之美誉。现担任《城固网》、衡阳市中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衡阳市丰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皇爷家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阳市某协会组织等单位法律顾问,2017年,还被选为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入库律师、湖南涉军法律服务人才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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