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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人防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权等问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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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权,争议很大,对于其能否买卖,使用权能否转让,人防车位的收益权能否被执行等,也是各说纷纭。

现实中,作为业主、物业服务人、监管等人员,遇到人防车位的问题,甚至都不知道如何处理。

下面,结合法律规定、相关判例,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文章,以及政府官方部门意见等,以及我的理解,将大家关心的常见问题给大家回答如下,供大家学习使用:

1、什么是人防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所以,每个小区都修建了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在开发利用中,为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通常会设置为地下停车位,而这些停车位便是人防车位。

2、人防车位产权

属于国家。

3、使用方式

目前见到的,都是建设成车位使用。

4、使用权

一般属于开发商,普遍认为开发商对人防车位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

但如果开发商建设时,将费用公摊给了业主,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所以,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人防车位的建设费用,开发商公摊给了业主,业主是可以要回人防车位使用权的。

网络上搜索到,有个别小区业主通过诉讼,从开发商手上拿回了地下人防车位的使用权,也有败诉的。

看法院判决,依据是:人防车位的建设费用,是否公摊给了业主。

5、平时使用人

一般,大部分地方的平时使用人是开发商

但是江苏例外,《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利用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平时使用的,平时使用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这样,在成立业委会之前,开发商是平时使用人,负责人防车位的出租使用及维护,在业委会成立后,业委会也可以成为平时使用人。

但收益还是归开发商,平时使用人是业委会,业委会作为平时使用人将管理费、维护费等扣除后,将剩余收益给开发商。

当然,如果开发商将费用公摊给了业主,则收益归业主。

6、维护保养

平时使用人在分取收益时,先要将需要维护保养的费用进行扣除。

我了解到的,有的地方的人防部门要求开发商或业主,将人防车位出租获益的一部分交给他们。

这样,人防部门就是维护保养人了。

7、人防车位可以买卖吗?

人防车位是战时用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开发商没有所有权,不得买卖!

所以,开发商和业主等签订的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是违法的。

8、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

开发商或者业主对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但是依然是用作业主停车使用,依然只能出租,不能买卖。

转让的是人防车位出租的获益。

9、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被执行吗?

可以。

但是执行的是人防车位的出租收益,而不是将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进行处置。

10、小区人防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吗?

可以。

只要保证安全可靠就行。

因安装使用充电桩造成人防车位损坏的,使用人要负责损坏修复或赔偿。

如果战时需要,就要立刻将其恢复,满足人防需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可以由下列主体作为平时使用人: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平时使用人;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三)依法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平时使用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主体。

利用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建设的人防工程用于平时使用的,平时使用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法谈物业”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谢王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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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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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金地物业、世茂物业、中南物业、永升物业等多家全国性集团公司法务负责人

  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盈科全国物业管理及和谐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秘书长,专注从事物业法律服务近十年。

  成功帮助全国多个物业不被业主更换、成功帮助全国多个业主更换物业,为物业收回业主欠费近亿元、为业委会收回物业抵赖费用近千万元,为物业公司妥善处理南京、杭州等多起业主死亡纠纷、帮助业主起诉物业维护业主正当权益,做过多个物业公司的收并购尽职调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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