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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如何防范养老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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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64亿人,占比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91亿人,占比达到13.5%,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老龄化同时伴随高龄化趋势明显。随着老年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也在快速增长,我国养老产业市场前景广阔,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部分养老机构管理水平良莠不齐,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近些年频繁出现的案事件不得不引起经营管理者的重视,养老机构到底应该如何开展风险规避和防范。

养老服务机构涉诉情况

以“养老院”为关键词通过全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数据显示,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前,近年来涉及养老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是明显增长的,未来也将会保持逐步增长的趋势。案件类型包括房屋租赁、建工合同、供用合同、交通事故赔偿、借贷合同、购销合同;劳动争议、劳动报酬;财产权属、遗赠抚养、委托合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监护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发现,涉及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法律涉诉风险较多,特别是养老院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中,原告方中部分老人家属故意刁难且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大多将责任归结于养老院管理失职、服务不到位、送医不及时、员工无资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存在安全问题等,特别是养老服务机构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缺乏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导致在出现问题后,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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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例一:家属对老人正常的生老病死向养老院提出不正常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基本案情:老人在吃饭过程中发生哽噎,养老机构尽到了管理义务,及时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窒息。家属认为老人是因养老院的食物而导致的窒息,养老机构的则认为是老人身体疾病的原因导致的窒息。经过医院的检查诊断,老人的气管里存在大量的浓痰,最终法院认为家属主张的老人因食物导致窒息的证据不足,确定老人的死因为身体疾病导致的窒息,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纠纷

基本案情:11月14日,居住在养老院的陈某与吴某结伴外出到某商场购物,陈某在搭乘商场手扶自动电梯时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并住院治疗。同年11月16日,陈某被医护人员发现晕至病房沙发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一级脑外伤、脑梗塞。后陈某家属将养老院及商场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养老院与陈某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养老院实行开放式管理,不限制陈某外出自由,对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养老院对陈某自行外出及外出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陈某系自行外出后,在商场搭乘电梯时摔伤后死亡,养老院与陈某的摔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养老院对陈某不构成侵权,养老院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因养老机构设施障碍或服务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

基本案情:入住老人的护理等级为专户,在移动项目上需要护理人员协助使用轮椅。老人起床时摔倒在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经医院保守治疗返回继续入住敬老院。一月余后老人再次入院治疗,因肺部感染、尿路感染等多种疾病死亡,家属遂起诉养老机构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推定敬老院在老人摔倒、骨折的问题上确有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事发时,老人的行为的应该是比较迟缓的,且老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护理级别为专户,清楚地写明了需要老人协助使用轮椅,即使事发当晚床边护栏到位,也有看护人员在现场值夜,在此情况下是基本不可能出现看护人员未及帮扶,老人就自行除去护栏并下床导致坠落的情况的。因此,敬老院在看护时显然未善尽看护职责,存在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敬老院的侵权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由于之后的相应疾病与骨折具有关联性,为治疗相应疾病支出的医疗费用中的实际损失部分和护理费应由敬老院全额承担,其余费用由敬老院按20%的比例赔偿。

案例子女拒绝承担老人居住养老院费用的纠纷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3日,原告李奶奶因病瘫痪不能动弹,小美把原告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六个子女为原告办理了出院手续。2021年11月,原告李奶奶进入养老公寓居住生活至今,每月需要缴纳公寓费用1780元,由小美垫付。原告李奶奶的六个子女坚持将老人接回家里轮流照顾,因此拒绝支付养老公寓的费用。原告李奶奶坚持住在养老公寓,拒不搬出。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李奶奶以六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李奶奶在老年公寓生活期间,六被告子女自2022年8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李奶奶赡养费300元。

养老服务机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规范签订养老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与老人和家属有纠纷时,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合同纠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会审查合同内容,如果一个养老服务机构与老人连合同都不签,可以想象它的管理和服务肯定都不规范,也将给自身经营带来巨大法律风险。

目前,武汉市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签订的《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是武汉市民政局组织制定的格式合同,这种格式合同虽然在合同中对服务的内容、质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是由于养老服务机构自身服务存在的特殊性,在后续产生纠纷时,对于约定不明的责任还是有可能会归责于养老服务机构。因此,在签订格式合同的同时,养老服务机构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详尽的叙述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还需要考虑每个老年人个体服务的差异化,特别是对于入住后老人的身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已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护理等级和照料标准时,切忌不能有“一签合同定终身,一成不变”的错误想法,后续可以采取如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条款等方式来解决。

员工规范签订劳动合同

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可分为三类,专业技术人员(护理员和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而在实务中养老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的有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一般指的是雇佣合同,因此签订规范劳动或劳务合同是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合法有效的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在实践中,部分聘用的护理员或者工勤人员是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对于此类人员,养老服务机构是无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双方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只能签订劳务合同。

工作人员需要相应专业资质及经验

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如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护理资格证、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师证、健康证、会计证等。虽然国家并未强制要求养老护理人员必须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但由于老年人身体的特殊性,养老服务机构仍应进行相应培训。

2022年施行的《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其中要求护理员上岗前需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而且有相关证书或有培训记录存档。

(四)管理服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养老服务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危险防止义务、伤害制止义务、合理救助义务等。

1、危险防止义务养老机构应对进入危险区域作相应的危险标识和安全提醒,尽到合理的危险防止义务,及时发现危险并劝阻老年人的危险行为,对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2、伤害制止义务根据《民法典》地119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对在机构内发生的第三人对老年人或老年人之间的谩骂、殴打和伤害等情形,养老机构有及时制止的义务,但对伤害的制止要适时,程度要适当。

3、合理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以及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或意外死亡事件时,应当做到“四个及时”:及时发现、及时救治、及时通知、及时协助。需要注意的是,在做到以上“四个及时”工作的同时,还需要保留好有相应的文字、录音、视频等证据,以备后续产生纠纷时使用。

(五)恶意欠费的风险

面对因子女经济问题、与养老院出现纠纷等原因,出现老人子女缴费困难、恶意逃费、欠费的情形,老人子女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缴费约定,养老机构往往没有任何有效地应对措施,这时候养老机构往往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如果简单的将老人送回家,就陷入社会的道德指责。

因此,对于恶意逃费、欠费行为,在合同中要约定相应实施可行的违约条款,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同时保留好电话催告录音、短信催告截图和当面催告视频等证据,特别是对于弃养且逃避费用的行为,可以通过以老人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方式进行追讨,从法律和舆论两个方面积极追讨欠费。

(六)第三人侵权导致养老机构承担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问题,护理人员对老人实施了虐待、殴打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老人之间因琐事发生殴打伤害或者死亡事件;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收住精神病人,导致精神病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发生。在这些情况下,养老机构和侵害人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合同,侵害人承担相应医疗费用,侵害人死亡的,养老机构也要承担部分剩余费用。因此,养老机构对于院内突发的伤害事件应该提前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员工的培训和应对,将自身的责任降低到最小。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剧,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养老服务机构养老,但行业整体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律风险关注度并不高,养老服务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在能预测的范围内从服务流程、服务内容、人员管理、硬件设施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积极预防日常运营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在保护养老服务机构自身的同时,也最大化的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首发:微信公众号“苏sir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苏敏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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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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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曾先后在某公安机关的刑侦、派出所、法制科等部门工作十年,办理过各类刑事行政案件近千起,为人沉稳,作风踏实。从事律师职业后,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等领域,理论与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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