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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官在开庭时会首先表明他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在此过程中,要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兼具追诉和监督两种角色。
这句话,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具体表现。
检察官客观义务,指的是检察官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其应承担的在法律实施中实现公正、真实目的的义务。即使检察官的追诉义务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但是,这却不是其最终的目的,其最终目的仍然是保持法律的正义及尊严。
那么,作为公诉人的“对手”,辩护律师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客观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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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听到“辩护律师相对客观义务”还是在读书期间,导师给我们上课时提出,“我们普遍认可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却很少有人讨论辩护律师是否有客观义务,在我看来,辩护律师应当具有相对客观义务。”
当时,我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还是停留在学理层面,做了几年实务后,却对这个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有人认为,辩护律师的唯一使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负有追求公正、真实的义务。
回到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提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是我们的目标。实现目标的前提必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律师法》第二条提出,”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个维护“是一个整体,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声、呐喊,在追求个案公平中,探寻正义。
为什么是“相对”客观义务呢?
因为辩护律师的角色是派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是他们在法律框架内的“代言人”,立场理应偏向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至于其他相关方的利益,自然有检察机关为其代言。从能力上讲,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有能力维护相关方利益,相对来说,在诉讼这一场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欠缺相应的法律知识,处于“弱势地位",其代言人所要遵守的客观义务相对程度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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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析应当是客观的。
形成辩护观点之前,有必要进行证据分析。我在”证据分析是律师的基本功“这篇文章中提到了证据分析的立场应当是客观的。换句话说,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声之前,要对形势有一个客观的分析和把握,对“是与非”有整体的把握,充分地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此时此刻的局势。
做抉择之前,对所处的局势能否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往往是抉择正确与否的关键。刑事辩护的策略选择亦然。
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如果只是高举着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旗帜,那么不加考虑地选择无罪辩护便是一种必然。
在我看来,这无异于“嘴上都是主义,心里都是生意”。
特别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认罪认罚作为从宽的条件之一,要不要认罪认罚往往是影响权益实现的关键。
如果在证据分析阶段,忽视了客观立场,只看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不利证据视而不见、不以为然,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的,那么作出的抉择就可能是偏颇的,结果却要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当然,在客观的证据分析之后,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立场上,我们会提出党派性的意见,法律意见只需考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利即可。
为了使得代表单方利益的意见能够得到尊重和采纳,必然要站在客观证据分析的基础上,从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角度对证据进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读。
事实上,很多法官都表达过,非常愿意倾听律师提出的关于事实、证据方面的意见,多角度的分析是居中裁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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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的呈现应当是相对客观的。
一起刑事案件中,审判长多次打断辩护律师重复、冗长的发言,提醒他,不要总是重复被告人不构成×××的观点,要讲事实和理由。
有的案件,法官认为本来被告人“其情可悯”,辩护律师却站在干岸上指手画脚,提出侦查机关取证违法(实为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可采信、不顾法律明文规定歪曲解读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耽误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最佳时机,以所谓的“战斗”来捍卫“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大旗。
高举着”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旗帜,满嘴口号与激愤,却未看到理性分析,这样的”呐喊“缺失了”根据事实和法律“的根基,显得”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
高喊“我反对”,却提不出有效的反对理由。
律师从事的是最难的职业:把自己的观点输入到别人的脑袋里。从说服与沟通的角度看,主观偏颇非理性的观点往往得不到重视,考虑问题的立场如果没有交叉的可能性,那么一切表达都只是在自说自话。
为了真正实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目标,要尽可能地在一个相对客观的立场上阐述表达意见,从而使意见有可能被倾听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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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权利而斗争。
作为代言人,辩护律师的使命是在法律框架内运用一切手段为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而斗争。
但斗争本身也是要讲策略的,斗争不都是充满火药味的,理性的分析与表达也是斗争,既要有斗争精神,也要有斗争本领。
在一场“审辩冲突”中,来看看朱明勇律师是如何应对的:
审判长:你干吗?
朱明勇:我就拍一下桌子。
审判长:你敢拍桌子是不是?你再拍一下?
朱明勇:我不拍了。
难怪网友夸朱明勇律师“能屈能伸”。按照诉讼规则,审判长就应该是法庭秩序的主导者,在表达抗议后尊重审判长的权威,本身也是一种斗争艺术。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不得不采取死磕的方式实现诉讼目标,但是不能认为,不考虑时机与环境的死磕就应当是政治正确。
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在立场和视角上,有一定程度的共识。
首发:微信公众号“刑事辩护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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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办理过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发表多篇刑事辩护方面专业文章。
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与刑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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