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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shan4)玉成丨刑事合规:打通刑事辩护律师的任督二脉

免费 单玉成 时长/课时:44分钟/0.9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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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分享“开展刑事合规业务,打通刑事辩护律师的任督二脉”的话题。分享是一种学习的好习惯,不仅可以把自己学习与工作中积累的知识、经验和大家共享、共同研究、学习,还可以在分享过程中提升自己的表达能力、归纳自己的思路,重新梳理自己原有的一些不成体系的知识点,因此分享者本身也是受益者。为此,也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这也是我分享和整理的动力。

  今天的交流主要分为六个方面:

  (一)是对刑事合规进行概述,我们对刑事合规的概念以及其具体特点作出大致的描述;

  (二)是谈刑事合规的趋势;

  (三)对刑事合规工作方式进行一些简介;

  (四)谈到刑事合规的局限性以及禁区;

  (五)谈刑事合规为何能够打通刑事辩护律师的任督二脉?

  下面开始我的具体分享

一、刑事合规

  (一)刑事合规的概念

  简单描述,刑事合规是指企业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企业自身、企业高管及其员工遵守刑事法律规范,这是它的基本概念。在实践中,一些强势企业会要求它的供应商也制定出刑事合规,否则不会把它纳入供应商清单,这种情况就是扩大了刑事合规主体的范畴,这是刑事合规的概念简介。

  从实务的视角来说,我们对刑事合规进行了解,不能完全效仿学者给某一个概念下定义的这种方式。我想更好的方式是形象的描述刑事合规的特点,通过形象的描述,我们更容易把握住刑事合规的本质。

  (二)三个维度,给刑事合规画个像

  从三个视角来给刑事合规划一个样板,这样大家对于刑事合规就会有一个比较形象的了解,也便于把握业务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等业务的区别。

  1、国家和社会视角:刑事合规是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从国家和社会的视角来看,刑事合规本身是一种企业义务。在西方的立法中把它上升到一种法律责任。

  首先刑事合规是国家基于企业反腐所提出的要求,企业必须要制定相应的规范,禁止企业产生腐败行为,尤其重点防控的是贿赂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这种行为。这是企业合规在立法之初的本意,也是刑事合规所产生的来源。因此从国家和社会的视角而言,刑事合规它就是对企业的一种约束,是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

  按照常州大学赵赤教授的介绍,在美国企业如果设置刑事合规,一旦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企业或其员工一旦从事了犯罪行为,那么将可以从轻予以处罚,将设置了合规,将作为从轻处罚的一种事由,合规设制对企业本身是有利的。但是英国的立法就更为严苛,他们直接规定企业不设置刑事合规,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责任,就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承担,这是目前来说最为严格的一种责任。

  2、企业视角:刑事合规是一种风险防控

  我们不能仅从国家和社会的视角给企业设定义务,我们还要考虑企业设置相应的刑事合规对它而言有什么价值?对它的生存与发展有什么意义?从企业的视角而言,刑事合规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的遵守,也是一种风险的防控。

  第一种,风险防控最典型的特点是减少风险。

  举一个例子,企业面临责任事故犯罪的风险,这种犯罪往往是基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疏漏而产生的重大事故,进而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如果企业对于整个生产流程进行了全面的安全管控,以及合规、相应的责任确定。倘若发生事故,这种事故有可能就会界定为意外事故,将不会导致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甚至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刑事合规将使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应减少。

  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受害方尤其像类似于责任事故案件的受害方,更希望这类事件能够构成刑事责任。一旦构成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于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追究,将会导致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期待大幅提高,甚至受害方会提出很多甚至极不合理的要求,从而获得嫌疑人被受害人谅解的这种需求,给予答复赔偿。但如果只是界定为一个普通事故,相对而言依法界定它的损失,对于企业而言更有机会。因此这种刑事合规的风险减少,不仅降低了相关人员的刑事风险而且也包括相应的民事风险。

  第二种,风险防控的效果就是阻断风险的蔓延。

  在诸多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应员工从事的行为与它的企业之间如果具有牵连,将会导致法律责任的蔓延。比如企业员工有行贿行为,这个时候如果说一旦界定为单位犯罪,不仅使单位遭受法定刑罚,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及管理人员有可能也会被卷入到案件之中。

  在实践中有一个美资企业涉及到员工行贿被追究责任的时候,员工就辩解这个行为是单位行为,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行贿的法律责任相对要低于个人行贿的法律责任。在他们提出这种辩解的情况下,第一、他们的公司提供了他们公司的行为规范,禁止员工行贿。第二,提供了他们对行为规范的培训以及相应员工参加学习考试的成绩。第三,提供了员工直接提出不行贿的承诺。在这种状况下,最终法院认定这是员工个人行为,没有将风险向企业蔓延。实际上按照我们大家所了解的情况,在美国他们对单位行贿的惩处力度远远要大于我们国内甚至高达数千万美元,这种状况下,它的企业合规是能够刑事合规,能够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蔓延。

  第三种,使企业自我净化,避免企业法律问题的“富集”。

  这里引入一个生物学概念中的富集效应,农药或塑料等有害物质能够基于食物链而向顶层富集。由于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本质,工作人员或下游产业产生的不规范行为或商业风险,最终在上游组织爆发时,往往可能是作为刑事的状态呈现,上游企业此前若是未作防范,可能面临的是刑事风险的集中爆发。

  除系统结构内的风险可能产生富集,单一组织内的不规范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足以形成风险富集,进而爆发。

  3、律师:业务蓝海

  从律师的视角来看,刑事合规是律师业务的蓝海领域。

  首先刑事合规的市场潜力很大,因为企业是市场的主要主体,在每一个企业如果都有可能进行刑事合规的情况下,对于律师而言是相当大体量的市场。

  其次,形事合规业务它是一种可持续业务,与传统的刑事辩护业务不同,辩护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必然是一种低频消费,一个案件办完了,不能期待当事人后续又有事情再找自己,但是刑事合规它是每年都要进行更新调整的,根据社会的变化、立法的变化进行规范的调整,这样才能够符合合规的要求。这种状况下业务可以和企业之间形成持续的往来,而且刑事合规有较为适当的业务收益。因为对于企业而言,进行合规也不是一个小的投入,整个合规业务也需要一个相对较大的团队来完成,因为其中包含了它的生产领域、经营领域、财务、税收。一旦一个企业愿意去进行刑事合规,它在资金的投入上往往愿意拿出一定的资金进行投入的。

  再次,刑事合规会让律师有更强的成就感。因为我们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往往都是去救助失败者,即使救助成功往往也只是亡羊补牢,对于真正被追诉的客户,他想要恢复以往的社会地位是很困难的,但是我们在合规的过程中,我们是帮助成功者,这会使我们律师获得更强的成就感。

  (三)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和开展的情况

  1、学者的研究:

  近两年刑事合规明显成为律师研究业务的热点,尤其是刑事律师研究的热点。在上海、北京以及其他大城市,几乎每年都有多次律师组织的刑事合规业务研讨,同时诸多学者也对刑事合规进行研究和关注。我本人阅读了大量的学者文章,也听了很多讲座,看了很多文献,目前而言,我认为国内对于刑事合规研究最深入、最全面的应该是常州大学的赵赤教授,他从国际视野对刑事合规的立法本源,在欧美国家的发展,对刑事合规的本质进行了非常深入的揭示,奠定了很好的刑事合规理论基础。如果大家对形事合规业务有兴趣,我建议大家就要去查询一下赵志教授的理论,包括他的一些文章。按照赵赤教授的研究,从国际视野来看,刑事合规更多的是从企业义务、企业法律责任的视角来设定的一种规范,它是从企业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社会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视角,对企业做出一些强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本身是出于国家对企业反腐的目标,而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因此它是一种类似于公法上的对企业的强制性规范。

  2、律师业务研究的情况

  现在我们回到实践视角来看,很多律师对于刑事合规业务进行了分享研究,并且开展了工作,大家都有了较大的投入,而且愿意积极分享,但总体来说对刑事合规业务这一块的印象相对是比较模糊的。我归纳一下,大概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把刑事合规和企业风险、法律风险防控混同,将两者作为一个概念进行描述。

  在业务交流的过程中谈合规,谈到最后又谈到危机应对。那么谈到一些争议解决,实际上这是把刑事合规的外延扩大了。超出它的外延,对于刑事合规研究的针对性往往会缺乏。

  从风控视角来看,刑事合规是企业的自我约束。企业风控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自我约束,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对外界风险的防控。所谓的自我约束就是自己的行为符合规范,不去主动触碰刑事法律风险,不去闯红灯、踩红线。这是要求自己遵守规则、制定规则、学习规则、落实规则。企业反腐,这在风控而言是企业的自我约束的一方面。那么与之相对应的是企业风控它还包括防范外界,防止被侵害、被冤枉。遇到危机我们如何应对?用广义的视角来看,企业风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实际上也包括争议的解决,就是对诉讼问题的解决,因为整个风险管理它从预防到最终的解决都应该被包含在内的,而这个企业刑事合规是企业自我约束面的刑事风控。

  第二,认为刑事合规是优于企业风控的新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方式。

  对于这种理解我并不认同,因为刑事合规和企业刑事风控两者的外延、内涵应当说是各有不同,它不是一种包容关系,也不是一种替代关系,它们应该是一种交叉关系。其实,合规它包含在企业风控的成分,但它不完全是企业风控,它还包括企业自身的职责或者说法律义务。

  而企业风控更多的是从企业风险防范角度来看,它不能完全包容刑事合规。

  第三,交流刑事合规业务中,过度关注企业自身风险防控,而企业的社会义务问题,几乎完全漠视了。

  刑事合规它本身是作为一种社会治理、作为一种公法义务,因此这种合规仅仅是能从企业视角来考虑问题,而放大不了真正行使合规的价值意义和社会作用,因此也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企业刑事合规是大势所趋

  (一)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是客观必然规律

  企业必然要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合规是他无法避免的义务。在我们市场经济社会中,企业是最重要的主体。如果不能自我规范,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有些企业体量极大,比如前段时间网络上介绍说,美国的亚马逊它几乎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能深度介入,甚至说涉及国家安全等诸多方面都已经深度介入。这个时候一个企业在社会中它是自成体系的,如果不进行自我规范,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它的危险性是极大的。

  从目前而言,组织犯罪、企业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至少可以说是不低于公民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作为一个最主要的社会经济体,这个时候如果不进行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对于社会是贻害无穷的。

  因此从国家层面而言,必然要对企业进行合规设置,并且企业也应当意识到自己有应当履行的义务,所以企业合规就应运而生。

  对于合规的义务,我想到了一个所谓“白社会组织的一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和我们目前扫黑除恶,严厉整治的黑社会组织相对应。在我以往工作交流中,我跟很多企业客户谈过,一个企业家和黑社会之间可能差的只是打一场架。在组织特征和经济特征上来说,所有的组织都是没有区别的,一旦有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极易划入黑社会性的组织这种泥潭。

  因此在一个扫黑除恶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反思到企业合规。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作为一个企业,如果我们能够有自我净化的能力和意识,不断的制定企业的刑事合规规范,不断的组织学习、落实培训,对于违反刑事合规义务的人,都予以惩处或者开除,这也就是企业体的自我净化。这种进化不仅是一个社会义务的遵循,而且是一种自我保护。我们可以设想,四川刘汉最终是因为多种犯罪被执行死刑,如果他的企业存在着刑事合规,企业不断的自我净化,仅仅因为行贿,他是否能够判处死刑?我想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真正在工作中与反思。

  因此企业的自我进化是保证企业避免滑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严重犯罪泥潭的重要手段。只有坚持这种不断进行自我净化的方法,才能使自己的法律风险避免长期的“富集”(生物学概念),避免企业因为慢慢的长期富集各种违法行为最终集中爆发产生法律责任。刚才是从企业要有社会责任的视角来谈的,我们从目前的社会发展趋势而言,这种大势所趋已经非常明显了。

  (二)从社会发展本身来看

  企业合规的规范立法制度是首先由美国进行开创的,从70年代至今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体系。后来企业合规在欧洲得以发展,欧洲的主要经济体都已经严格要求企业设定刑事合规。同样有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也把刑事合规作为加入经济组织的义务。只有设定了刑事合规,才真正能够让一个国家的企业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当中。大家知道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状况下,国际市场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就我们国家而言,经济在不断地发展,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如果仍然对刑事合规这一块不予立法,不能融入目前国际的这种潮流,对于国内企业的发展肯定是会产生局限性的。

  在陈瑞华教授前几天刚发了一篇文章,我们国内的一家国内500强企业被世界银行组织除名,就因为没有设定企业刑事合规,中断了两年的业务往来,并且要求予以整改,这种情况无论在经济上和声誉上给这家大企业造成的损害都非常大,所以后来这家大企业亡羊补牢,设定了合规,慢慢逆转了这种危害。这是从对接国际市场的这种需求而言,我们国内企业如果做大,必然要有刑事合规。

  另外一个反例就是中兴,被美国处以10亿美元的罚款。这种惨痛的损失,从各个视角来看都有它的成因。没有制定真正符合实际情况的这种刑事合规也是遭受损失的重大原因之一。另外在国内我们一些强势企业,它本身也是对于刑事合规有较高的要求,比如华为它自身在企业的刑事合规方面已经走得很远、很深,完全和国际接轨。在中国与美国的贸易战中,华为被美国政府作为一个主要的狙击目标,但是华为因为自身合规做得很好,这种问题也避免了损失的扩大。

  与此同时,据我所了解,华为作为一家对自身合规要求很严格的企业,同时对它的供应商也提出了非常严格的要求,如果说你的供应商没有刑事合规,不规范,我将不把你纳入我的采购者名单之中,这样一些企业如果想跟一些大的企业建立贸易关系,确定稳定的合作关系,自身也必须要进行合规,不合规将会与发展较好的企业破裂,跟不上整个时代的大潮。

  (三)刑法规范和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

  以往,企业总会认为刑法和企业经营没有有密切的关联,更为关注的是经济法和民商法,但这种认识显然是有失偏颇的。律师对此感受颇深。有一位律师同仁说过:“所有的挣大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也就是说我们国家有400多个罪名,多数会和企业相关,因此刑事合规往往和我国刑法多数罪名都具有关联性,在企业的各个领域会涉及不同的罪名,我们规范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全面的行为。按照赵赤教授的介绍,在英国只有几个罪名不涉及企业,其中主要是强奸等性犯罪。大家对刑事辩护了解的律师都知道,企业肯定是不能犯。因此几乎所有的刑法的罪名都和企业相关,甚至可能更宽泛。

  这个话题让我联想到京东在美国发生的事情,现实中企业的负责人对于企业的生死存亡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即使是强奸罪,也和企业的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刑事合规几乎覆盖到企业的方方面面。

  (四)司法环境必然也会推动刑事合规

  虽然刑法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但以往企业的公法问题(刑事、行政)往往是依赖公权力机关的保护。但目前情况已经有所不同。目前的司法环境有些拧巴,不可能再寻求权力的辅助与保护。

  我们从目前的企业生存与发展现状来看,共同面临的司法环境在变化,法律可能保护不了你,但绝对是可以伤害你。刑事合规因此是大势所趋。

  第一,现在无论是扫黑除恶,还是打击套路贷等司法整治行为,所体现出我们的司法在实践中更为严格。

  第二,自十八大之后反腐工作的展开,严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这一点可以说贯彻得非常好。在司法案件个案中,在我作为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的了解中,极少有领导敢去干预案件,敢去询问案件。因为要求承办人对案件的终身负责制以及要求一旦遇到干预的时候进行记录的这种义务形成了很大的威慑。这种情况下导致企业除了法律本身作为救济手段之外,想借助权力、借助其他外围因素的影响进行对自己的法律问题救助是非常困难的。这使企业慢慢意识到事前的防控,事前的合规更为重要,因此司法环境的变化本身确确实实也会推动刑事合规的发展。

  另外从普遍而言,企业确实也愈加重视法律安全。以往企业更重视他们的经济而言,从司法实践的发展,我接触的诸多企业家越来越注重企业的法律安全,尤其注重企业的刑事法律安全。因为大家知道刑事法律安全往往就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和民事法律风险之间,它不是一个体量的,不是一个量级的。这种状况下,企业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视,也必然导致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会进一步发展。

三、合规工作方式简介

  我今天的主要目标是在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内让大家对刑事合规做一些全面的了解,主要是希望让大家对刑事合规有一个概念性的了解,也就是它本身是“干什么的”。至于怎么干,我想我们以后再去进一步展开,因为我们对形势合规业务没有一个全面深刻的了解,是不利于开展这方面工作的。尤其大家交流的同仁,多数是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或者对刑事辩护业务很感兴趣的。具体的工作方法,我想只要给大家做一些提示,大家就会知道方向,而且我们可以进一步沟通。

  (一)认识到合规的价值

  刑事合规的价值前文已有所阐释,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律从业人员需要让企业能够真正认识到刑事合规的价值,才能作为相关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

  (二)制定企业规范

  合规工作的具体开展,首先是制定规范。我们从各个视角都可以为企业设定规范,打好框架,比如员工的行为准则、经营活动的禁区、生产活动的安全事项、劳动人事、刑事合规、财务、税收的刑事合规、政商关系的刑事合规、知识产权的刑事合规,在合规中我们所制定的规范,不是把刑法条文照抄,而是在规范制定过程中引导企业如何不从事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使它不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符合性。

  (三)落实规范

  刑事合规不仅仅是我们对规范进行制定就等于合规工作完成了。制定只是合规工作的初步,而且还要对刑事合规进行落实。首先我们制定完规范之后,要组织全员进行学习,尤其是与其业务领域相关的相关人员,比如销售人员,就要对于禁止贿赂等问题重点学习,学习之后还要进行相应的考试。如果仅有学习,他是否掌握,企业是否真的要求员工按照法律规定的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停留在纸面上,需要让员工不但学到,而且掌握。

  除了学习和考试之外,重要的落实方案,还有对于违反企业刑事合规范的员工进行查处。这种查处表明了企业是坚决反对刑事犯罪活动的,这种情况也是合规本身落到实处。最后对于刑事合规还要随着社会的变化、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立法的变化不断的进行调整,不停的进行更新,这样才使刑事合规真正的落到实处。

  (四)不落实,会被拆穿面纱

  刑事合规所存在的局限性,前面也谈到过,一定要落实,不能只制定规范,如果不落实,容易被识破。这个类似于撕破企业的面纱,虽然制定合规了,但是如果没有落实,没有后续的跟进措施,往往不被认可。

  我们团队在今年上半年接手了一起互联网涉嫌诈骗案。案件过程中,有些催债人员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他们企业制定了一个催讨债务的规范,不允许每天催打电话超过某个具体量化的次数,违反者将予以惩处。这种规范本身的制定是有利于对企业自身进行一定的保护,或者说避免它的风险蔓延。有些员工如果确确实实超出了企业禁止的规定,昼夜不停的给人打电话,那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寻衅滋事来追究的,但是如果认定为单位领导或者说部门管理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妥当的,因为我有规范、有禁止。

  但是在实践中发现企业制定了这种规范之后,根本没有落实执行,也没有人监督,或者没有普遍的对违规的员工进行惩处,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安机关追诉案件的时候,就认为这种规范实际上是一种为了对抗侦查提前设定的,根本就放任员工去骚扰别人。所以这种规范的制定,作为司法机关认为不是真正的规范,也没有落实,最终对企业来说是放任,甚至说是共谋。因此导致扩大追溯,这种合规的设置最终没有起到作用。因此我们在要了解到合规本身的行为局限性时一定要有落实,有执行。

四、合规对风控的局限与禁区

  (一)合规,不能替代其他风控

  1、风险管理,不可能杜绝风险

  刑事合规的价值前文已有所阐释,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作为法律从业人员需要让企业能够真正认识到刑事合规的价值,才能作为相关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

  2、合规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手段

  凡事我们要用系统的观念看问题,不能认为通过刑事合规一种手段,就把企业的风险完全予以防控,合规本身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首先我在这里跟大家理清刑事合规,它是不能代替企业的风险管控,因为合规本身它只是风险管控的一个方面,它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是一种交叉关系。在社会责任的负担方面,他是独立于企业风险防控的,因为作为一个社会主体,你有合规的义务,有合规的法律责任,这和风险防控是不重叠的,但是从自己的行为规范避免风险,我不去闯红灯、不去踩红线,这个行为它也是风险管控的一个方面。与之相应企业的风险管控,除了合规之外,自我规范之外,还要防止别人的侵害。这个也是动态的风控。它主要是预防别人违规。首先企业预防被诈骗、被陷害、被诬告这些行为并不是自己合规就能解决的,而是要从实务视角作出对其他人行为的防控。其次,包括防止被误伤、被错误追诉。

  从全局的视角来看,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还应该包括危机应对。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旦面临危机,如何去应对?如何去处理?比如面临司法机关将要追溯,这个时候要制定方案,我们去主动投案还是提前用客观的手段把客观事实给梳理清楚,避免被歪曲。还是获得一切从宽的机会,尽量减少损失,避免法律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来止损,乃至减损。但是危机应对,它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以后我们对这个问题可以作为一个话题专门研讨,万万是不能以造假的方式来应对危机,否则将会因为自己的行为雪上加霜。在危机应对的过程中已经被司法机关关注了,如果以一个外行的态度对侦查机关想采取一些小聪明的手段,将会把自己越陷越深,就会聪明反被聪明误。

  最后企业的风控也还要包括争议的解决。因为风险管理它不仅是在于防范未然,也包括亡羊补牢与事后补救,因此诉讼、仲裁、谈判也都可以包括在企业的风险防控之中,但是他们和合规是可以相互辅助,相辅相成的。

  甚至说刑事合规是一个基础,因为本身自己规范了才会使风险相应减少,再加上付诸于其他手段,才会使企业的法律风险进一步的降低。避免企业家因为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而腹背受敌,因为经营风险是企业家所善于应对的,而法律风险往往是他们不能承受之重。

  (二)合规的误区与禁区

  1、不能帮助企业打擦边球

  有人认为合规就是帮助企业打擦边球,这完全是颠倒了合规的本质特征。不仅不能打擦边球,反而要远离风险。否则容易失足。

  某网上商城案,就是企业夸大销售的“购物网站”产品的使用价值,被行政机关处罚过,以往这种夸大宣传的情况是不会被作为犯罪打击。此后,因这家公司后来采用骗取广告费的方式,导致被害人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此前所有民事欺诈的行为全部作为诈骗追诉。

  刑事合规,是让企业远离刑事法律风险,不仅行为不违背刑法,且与刑法的规定保持安全距离,避免误入刑法陷阱。

  2、不能利用合规去规避法律?否则容易被揭破面纱。

  我们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员,一定不要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做坏事,因为一个表面合法的行为,如果它有严重的社会危害,这种情况在我们的司法环境中很容易被事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给规定为犯罪作为追诉。或者说根据类推的司法现实的一些痼疾一样,有可能就被圈进去。作为企业而言,从事这些行为,一旦认为自己有了救生圈,我就安全了,反而是一种误区,会使自己肆无忌惮。

  我在18年年底在上海辩护的一起案件中,一个从事非法行经营行为的团队,最终他们的行为被司法机关以诈骗罪追究责任的。从辩护人的视角而言,我也是坚持追溯是与犯罪构成是不一致的,他的行为没有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扩大追诉一旦发生,辩护律师能否逆转,这是不确定的。这个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据说提前咨询了法律专家认为这种行为充其量是非法经营,法定刑是5年以下,因此它的风险小收益大,可以干。最终第一被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家里的主要亲友都是股东、管理人员,其中也被判以重刑,很明显得不偿失。

  这种状况提示我们一定不要用自己的技能、知识和智力规避法律,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其他交流中我也谈到套路贷问题也是一种很典型的反面例证,我们千万不要从事这种行为。

五、刑事合规,可打通刑辩律师“任督二脉”

  为什么说可以打通刑事辩护律师的任督二脉?这个话题实际上也是今天要交流的重要知识点之一。前面我们谈了这么多刑事合规的业务,那么刑事合规业务和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自身有什么关系?为什么说又能打通任督二脉呢?我想从两点来展开这个问题。

  (一)刑事辩护律师苦恼

  其一低频业务难以重复或不可重复,甚至我们也不能期待重复,我们为一个客户进行了辩护之后,无论他是否清白,那么在案件案结之后,我们总不会期待他再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再重新委托我们给他担任辩护人。实践中一个客户也可能一生之中只会和我们有一次业务的交集。

  并且我在实践中也发现,刑事辩护律师和客户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心理关系,我在阅读德肖维茨的著作中也看到,他说美国的当事人和律师也是这样,在事发后通常不愿意见自己的当事人,德肖维茨的说法是:他的客户认为我理所当然的该判无罪,和你律师有什么关系?但我在我们国内的司法实践中的理解是多数当事人自己当时处在低谷中的状态,适合律师直接接触的,它是以弱者身份跟律师接触的,一但恢复自由之后,他不愿意回顾这个状态,也不愿意在揭自己的伤疤,因此往往本人不太愿意跟律师接触,有时候原来委托律师的是他弟弟,但他有事,他只愿意让他家人再来找律师,本人是不愿意跟律师直接见面的。

  其二,就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每一单业务之间缺乏相应的关联性。一些从事商事活动的律师,他可以从一个法律顾问单位的老总,再重新开办公司,或者说是高管,换了一家公司工作之后还可以拓展自己的业务,但刑事辩护往往相对比较难,因为自己当事人及其亲友对外的这种介绍是有,但是它的关联度是不如民商事案件的,因此我们的业务之间都是孤立的,至于我的案源从哪里来,我做了这么多年律师,也办了不少案件,我觉得没有一个定式,好像没有一个明确的、稳定的来源。市场是确定的,但也具有不稳定性,有时候忙不过来,有时候可能相对还会闲一些。

  其三,刑事辩护律师比较大的苦恼是在业务中的成就感比较差。首先在刑辩的过程中间,我们不得不承认,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一样,都是没有公权力外挂的。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很难掌握整个案件的主导,我从来都不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多数案件中可以力挽狂澜。成功的案例往往要有赖于司法公正,而且我们的能力和策略往往也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当然了也可能是基于我个人能力有限的问题。也许有的大律师可以力挽狂澜,但是非我们小律师可以比较的。

  成就感差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我们交往的客户都处于相对落魄的人生阶段。

  一旦进入刑事追诉,我们的客户即使获得了成功的辩护,无论心理和工作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一定的打击。发展的势头受阻,他很难再有一路高歌向上发展的劲头。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个人感觉成就感还是比较差的。当然了从事刑事辩护律师的一个好作用就是我认为办多了心态会好,因为我们看到很多比我们有能力的人都会跌到低谷,我们就会反思,名利和自由,两者比较而言,凡事要适度,不能一味地追逐名利,不考虑到风险。

  (二)刑辩律师最适合做刑事合规

  刑事辩护业务诸多的不完美给我们带来很多苦恼,面对形式合规业务恰恰是对刑事辩护律师最好的机会。在实务中我们可以断言,刑事辩护律师是最好的刑事风控律师。为什么我想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刑事辩护律师肯定是对刑法较为了解的律师,我们在刑法上实务中相对熟练一些。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处理实际案件,往往阅读的不是书本上的刑法,而是实际的刑事案件,我们是知道提示风险是为什么生成的?其实合规也不能仅仅按照犯罪构成来设定。刑是行为的规范,因为与犯罪构成相接近容易产生危险的,我们一定要注意防范。

  第二,风控一定要有一个理念,就是我们要和风险保持足够的距离,不能说我刚刚设计的理念不符合犯罪构成,我就安全了。正所谓君子不立于危檐之下,一旦我们和风险离得太近,往往就会把自己陷入难以变白的境界。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实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会知道哪个问题是爆发风险的关键点,哪个问题会向说不清的境界发展,这样对于刑事合规的制定,更符合现实生活要求、现实司法要求。如果纯粹从法律条文去设置及时合规,往往是不周全的,不足够安全的。

  第三,刑事合规还可以使我们刑事业务得以延续,得以对接。因为刑事合规它是一种事前防控,而刑事辩护是一种事后补救。我们把刑事业务做得了,刑事合规业务做的好了固然好,因为我们成功之后这个业务就会继续延续。企业在发展,客户在发展,这个工作继续做下去,肯定会成为一个长久稳定的业务。即使我们努力进行刑事合规,设定了相应的风险防控点,但最终出于意外因素而爆发刑事风险,我们也可以接手继续为他辩护,因为辩护本身也是我们刑事律师的特长。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业务得以延续,这就是打通任督二脉。我们既能做事前的防控,又能做事后的补救,而且这个中间我们会形成一个增强回路,“增强回路”是一个系统动力学概念,也就是说通过业务的不断自我循环与发展,不断的增强、不断的发展,改变我们以往工作低频不可重复的状态。而且从企业的风控、从企业的刑事合规的业务制定到刑事辩护两者之间,它是能够相得益彰的。设计风控就要考虑到未来的可能风险,那么进行辩护,在实践中发现了风险,又对于我们刑事合规有帮助,因此形成一个良性的业务循环,增强回路,这就是任督二脉的打通。

  综上所述,刑事合规对我们国内律师而言是一项新兴的业务,而且是一项大势所趋的重要业务。而且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我们运用自己刑事辩护的经验组建团队,对企业合规业务进行研究,可以扩大我们的市场,增加我们的成就感,并且打通我们的任督二脉,使我们的业务进入良性的循环。

  因此希望大家对刑事合规业务进行关注,大家共同探索前行,共同推动律师事业的发展,推动企业合规、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同时也推动企业责任感的提升,让每一个企业都积极参与。合规使我们的社会更加稳定,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追求正当权益,也能够更体现到我们刑事律师的社会价值。

  以上是我个人对刑事合规业务的一些浅见和介绍。因为我近两年对于法律风险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分享和交流比较多,而风控领域前面谈到和刑事合规有一定的交叉,但是两者不是完全重合和、包容的关系。因此我是更多地从借鉴赵志教授的国家视角、社会视角以及自己所研究的企业视角和历史视角,对刑事合规做了一些浅显的介绍,不当之处请大家予以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来源:微信公号“刑事诉讼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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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玉成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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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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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安徽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专门文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文体专门委员会委员、“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首批成员。

  业务擅长:

  一、刑事辩护业务,自2008年至2012年,成功辩护各类刑事案例近百起。其中包括二十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多数被告人被减轻处罚,并有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另外还曾担任多名警察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其中部分案件无罪辩护意见获得采纳、部分案件改变定性辩护获得成功,多数案件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业务。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企业家提供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法律服务,协同本所其他律师有效地控制、减缓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经营过程中的刑事、行政及民商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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