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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时,其救济程序可分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种类型。正确理解上述三种救济途径的区别与联系,才能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从而便捷、有效地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同行对上述三种程序的选择适用问题,均不甚清晰,办案过程中造成诸多麻烦,甚至错过了救济时机。鉴于此,遂成本文,旨在帮助理解三种救济途径的选择适用问题。
囿于篇幅限制,本文主要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问题,为后期厘清三种案外人救济程序的选择适用问题作为铺垫。
1 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及《民诉法解释》第294条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的实务裁判观点】
1.原案虽经二审,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或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仍由作出一审裁判文书的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7915号
裁判要旨:因该案二审裁定系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对该案实体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原告认为该判决损害其民事权益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向作出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一审法院提出。
2.原案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参考案例:上海二中院(2018)沪02民终1571号
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衍生诉讼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债务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根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专属管辖规定,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应当向受理破产清算的法院审理。
参考案例:广东省高院(2019)粤民辖终290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基于民事裁判文书只能由作出该裁判文书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进行撤销的固有属性,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和破产债务人民事案件集中管辖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
2 行使要件
行使主体:有独三+无独三+特殊债权人
(详见作者微信公众号文章:第三人撤销之诉||关于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与案件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案当事人的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直存在争议。否定发认为该债权人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的第三人,但肯定方认为应当从保障案外人权益的角度,对《民事诉讼法》第59条做扩大解释。
为此,《九民会议纪要》第120条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裁判思路,即原案当事人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在下列情况下,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他要件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合同法》第286条【笔者注:现《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笔者注:现《民法典》第538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常见的实务裁判观点】
1.公司股东不具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裁判要点: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公司法人对其分支机构的裁判文书,不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49号: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粤秀支行、林传武、长沙广大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案号:(2018)粤民终1151号
裁判要旨: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独立参加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人对该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裁判文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8)浙民申3524号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4.汇票的保证人对出票人的破产管理人提起的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的裁判文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51号: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20)最高法民申2033号
裁判要旨: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5.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在另案中达成的放弃取回财产的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52号: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626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行使期限:六个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常见的实务裁判观点】
1.出现债务人破产、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开始计算期限。
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程序要件:无过错而未参加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之一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93条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2)申请参加未获批准的;(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同时,应当注意,第三人若要提起撤销之诉,在程序上还需满足尚未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要求,否则,第三人首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其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应当是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续在程序选择的文章中详述,在此不赘述)。
实质要件:因原法律文书错误而受损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提供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依据《民事法解释》第294条之规定,上述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3 诉讼地位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96条之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讲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同时,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列为第三人。未参加原案诉讼,但与该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也可以列为第三人。
4 不予受理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95条之规定,对于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首发:微信公众号“礼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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