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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本案,案中案也,囊缔约机理与合同解释于内,透极致博弈功力于外,颇值回味。
一、前缘
杨公者,江西抚州人,奉国航空工业数十年,后掌某公司为首,有高管王丁位列销售副总。
十五年前,公司拟上市,券商建言设持股平台归集众高管散股,高管跃为平台股东,此股权置换也。依当年法,设平台公司需实缴资金,杨公遂出全资持多半股,余股暂由众高管散持,待平台成立并归集散股后,乃使众高管实持平台股。次年,平台立,王丁拒换其散股,竟白赚平台股(即“代持股”)。
越十年,王丁离职,索以200万乃还代持股,未果,遂诉平台欲查账,获准。
王丁查账后,提价至1200万,杨公欲此价兼受代持股及王丁散股(即“搭售”)并预付500万示诚遭拒。王丁还价1800万亦遭拒。
其后二人数议价未果,而杨公已付诚意金达600万。
2019年4月中,杨公微信与王丁云“果不欲钱乎?”王丁未复;深夜杨公再微曰“一次性付款,搞定。两清”(即“疑句”),仍未复。
4月底,杨公日付1000万累至1600万,但股与款俱不可得,致有纠纷。
杨公委余追索,意欲索回代持股,余意远甚。
二、谋定后动
余告杨公索代持股以新径,追本息款以良途。杨公然之。
索代持股另案不表,本文仅简述追款。
已出之款得返,唯解约、废约、约弗立等方可。细察之,案涉1800万搭售之约未立,已收款1600万可主退还。余遂诉约未立。
三、变故
余亦同时于另一法院诉追索代持股。
本案庭前,王丁律师提议中止本案。法官电称,案涉交易标的之部分(即代持股)尚待另案确权,归杨公与否结果迥异,拟中止。
余对曰:本案为立约纠纷,宜查合意存否。另案股权归属结果,实无碍合意存否,仅涉履约能否,故本案不倚另案判决而左右,无需中止。
法官犹豫良久,后如期开庭。
四、预备方案
内省本案,杨公之疑句暗藏凶险。若视其回认1800万,将致满盘皆输,余需有备以策周全。
据另案诉讼信息,王丁散股已变迁宿主,纵约果立亦难交付,将致履约终不能。
余遂补充诉求:若约立则解约。仍旨在退回1600万。
法官经余解释再三,仍以补充诉求与原诉求矛盾而拒受。纵余告以释明职责,固拒。
五、庭审博弈
余退而论案,当庭示法官以时间轴图表,列示王丁初始要价、杨公还价及王丁再报价等详情,法官速明争点。
涉疑句之定性,余陈1800万要约已失效,不可逆而复生效,法官侧目静听。及至疑句所指款额,法官问曰:杨公拒王丁1800万开价后月余,复称“一次性付款”,系回认1800万?或指其他?余对曰实无所指,乃对前述分期付款之让步也,旨在促使王丁重新出价之语也。法官复疑无约而径付1660万,余对曰此数正值杨公出价1200万与王丁出价1800万之间,且杨公惯边谈边款,其付1600万意欲以此与王丁订约,奈何王丁不诺。王丁辩称疑句系指1800万,苦无据。
两造莫衷一是,实无优势证据证得1800万约成。
六、初审判决
法官屡调无果,遂判约未立,令王丁退还已收款。
七、结语
本案初胜在三:其一未遇强敌:对方徒称1800万约成,却未扼要害以证其成,抗辩虚弱;其二备战充分:余明析法理,聚焦歧义,引法官深究疑点,致疑句存他而无定论而约弗成;其三法官保守:严循文义下判,亦得其所。
然虽为初审,但依现时四级法院职能分工定位,初审法官秉自由心证所为之裁判,除非明显滥权,终审法官毋宁保守,鲜有擅改。然求定案,终需再博二审以静候裁判也。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与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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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第十届深圳市律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公司章程和股权投融资领域的实践及研究,著有《精进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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