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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丨虚假=欺诈=无效?提供虚假信息,这样做才能合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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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些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针对这种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是可以的,但要操作成功并非易事。

本文主要解析以下三个小问题: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就可以解除劳动吗?提供虚假材料就一定能合法解除吗?

【案  例】

案号:(2018)京01民终7258号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5日,于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当日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载明在上海某学院取得本科学历,并签字确认:“我所提供的资料都是真实的,……我知道歪曲这份求职申请表上任何信息都是可以无偿解聘的

2017年5月5日,双方再次订立了《劳动合同书》,约定“……于某所提供的各种与公司招聘要求有关的证件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

2017年11月1日,公司向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学历虚假,构成对公司的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于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于某在入职时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为公司提供了证明其学历的上海某学院的毕业证书,且签署了有关如实陈述的声明。因此,于某提供的所有关于其学习、工作履历等相关的证明材料,系公司能否录用于某担任相关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现于某自认其在入职之时,向公司提交的毕业证书为虚假证书,其行为显然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

于某虽表示其学历并非公司录用其所考虑的因素,且其工作能力已经得到了该公司的认可并续签了劳动合同书,但法院需指出,诚信入职本就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的要求,于某本应如实向公司告知其真实的学历状况并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但其并未向公司说明此情况,足见其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观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系因于某个人原因所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

【解  析】

1.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民法典》也规定了以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民法典》规定情形的,也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效吗?

笔者认为,虽然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但社会法并不排斥民法原理的适用,签订劳动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上情形的,劳动合同也属无效

此外,《民法典》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得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是无效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却直接规定是无效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比《民法典》更加宽松,签订劳动合同有《民法典》规定无效情形的更可以适用

2.劳动合同无效就可以解除劳动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解除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协商一致解除;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三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一下二者的区别,在劳动者提出的解除情形中,包括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情形中,只包括“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这一种情形

此外,虽然第二点分析了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但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只能法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均规定“因本法”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排除了《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

3.提供虚假学历就一定能合法解除吗?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就一定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并不一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是一个欺骗行为,只有这个行为造成用人单位违反真实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才无效

比如,用人单位的招用条件对于学历没有要求,或只要求专科学历,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虚假的本科学历,此时,虽然劳动者提供了虚假学历,但签订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于招录条件是有要求的,但因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导致事后再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了违法解除。

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在入职材料中表明:“录用该员工均基于员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均构成对本单位的欺诈,违背了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要求员工对提供信息和材料作真实性承诺:“本人承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完全真实无误,如有虚假,单位有权在任何时候以欺诈为由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首发:微信公众号“劳动法江湖”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汪正楼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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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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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劳动用工合规,劳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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