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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刘思瑶,一名刑事律师,感谢上万粉丝的关注与支持,这是刑事程序系列的第04篇文章。
笔者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扣押提取了当事人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却没有移送给检察院。由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证实当事人无罪,于是笔者便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调查取证申请》。
下文将分享辩护人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注意要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在申请调取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五点:
1、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接受申请后,办案机关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
3、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证据材料。
4、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
5、办案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下文是笔者撰写《律师调查取证申请》的模版,供参考。
律师调查取证申请
申请人:刘思瑶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是被告人C某被指控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30层。
申请事项:全面调取C某手机中保存的其与D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申请理由:C某被指控职务侵占罪一案已由贵院以(2022)刑初x号受理在案。经申请人会见C某,C某多次提到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对于D某职务侵占的行为不知情。
在案诉讼证据卷第x页显示:公安机关已扣押C某的收集开展了电子数据检查工作,已对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提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将相关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提交给检察院及贵院。为进一步查清本案事实,申请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的C某收集微信聊天记录。
此致
S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思瑶律师
2022年x月x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夫人与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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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事务部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律协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疑难复杂案件,如涉案资金高达2亿的集资诈骗案、废矿走私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等,获无罪释放、轻判等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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