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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丨指定管辖后还能再变更管辖吗?

免费 刘思瑶 时长/课时:4分钟/0.0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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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系列

大家好,我是刘思瑶,一名刑事律师,感谢上万粉丝的关注与支持,这是刑事程序系列的第05篇文章。

唐山烧烤店打人案受到关注热议后,警情通报称该唐山烧烤店案经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然而网友却发现,现任的唐山市公安局局长曾在廊坊市公安任职,即使指定管辖也未脱离唐山市公安局的权势范围,案件能否公正处理引起网友们的争论与担忧。

借此机会,我们来探讨指定管辖的相关程序问题。


一、指定管辖的条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唐山烧烤案鉴于不少网友提出可能有当地保护伞势力问题,情况特殊,为使案件获得公正处理,本案直接由省公安厅指定廊坊市公安局管辖。

二、指定管辖后能否再变更管辖?

一般来讲,指定管辖是上级机关综合考虑案件因素、深思熟虑的结果,但正如网友所担心的,假如指定管辖仍然无法确保案件公正处理,能否再次变更管辖?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但可以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参考适用,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据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的局长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否则本案很难再变更管辖。

当然笔者相信,对于唐山烧烤案这种全民关注的热议案件,即使是600w也不敢轻易放纵犯罪。

而也正是全网关注,笔者反而倒是担心“从快处理”会导致案件质量出现问题,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辩护权利受到侵犯与剥夺,这对于刑事程序法治化的长久发展,并不是一件喜事乐事。

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该追究的谨慎追究。在唐山烧烤案中,该追究时不追究,网友关注便火速逮捕,这种对刑事程序异化的做法其实更容易让公众没有安全感。

总之,回归到法律本来的模样,是唐山烧烤案最好的处理方式。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夫人与律先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刘思瑶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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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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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事务部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律协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代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疑难复杂案件,如涉案资金高达2亿的集资诈骗案、废矿走私案、重大责任事故案等,获无罪释放、轻判等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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