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写在前面
非诉律师一定要有诉讼思维,在合同设计时,充分运用诉讼经验,避免交易因审批不生效、无效产生的合同风险。
采矿权的审批需要严格的审核程序,是否可以通过转让采矿权主体公司的股权获得采矿权?这样的商业交易是否会涉及因规避法律法规而无效?
二、采矿权相关的法律基础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8.27生效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02《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7.29生效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六条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03《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7.29生效
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三、采矿权or股权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矿权转让需要国有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而股权转让则不需要。因此,区分合同系采矿权转让还是股权转让成为该类案件合同效力审判的关键:
1、转让主体不同
采矿权转让:采矿权主体发生变更;
股权转让:采矿权主体不发生变更情况下,对采矿权主体的公司股权发生变更;但采矿权主体公司因合并、分立、合资经营等导致主体发生变更的,则不认定为股权转让。
2、转让标的不同
采矿权转让:标的是采矿权,系对国有矿产使用、开采的权利;
股权转让:标的是采矿权主体企业的股权,是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股东权利;
3、转让条件不同
采矿权转让:转让人须满足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权属无争议,缴清使用费等;受让人须满足申请采矿权的相应条件。
股权转让:无特别限制。
4、转让程序不同
采矿权转让:须重新申请采矿权,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转让登记申请;
股权转让:无须申请报批。
5、合同效力不同
采矿权转让:未经批准的,合同不生效。
股权转让:无须批准,符合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基本原则。
四、实务判例:采矿权转让or股权转让?
案例1 收购矿山企业股权的不属于采矿权转让,无需国土部门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薛梦懿、薛梦蛟等股权转让纠纷(2014)民二终字第20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探矿权转让还是股权转让,主要应取决于探矿权人更名与否的事实以及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是否涉及探矿权转让等因素。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探矿权系登记在一审被告龙辉公司名下,协议内容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由薛梦懿、薛梦蛟将其持有龙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国能公司以及与该股权转让相关的事宜,并未涉及探矿权人更名的内容......协议中虽包括矿产合作的相关内容,但均属基于股权转让所产生的附随权利义务,探矿权人仍系龙辉公司,该协议的实质仍然属于股权转让。因此,本案国能公司与薛梦懿、薛梦蛟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而非探矿权转让协议。关于协议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本案合作协议属股权转让性质,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情形,协议成立时即生效。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本案合作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
案例2 采矿权主体名称未发生变化的,视为采矿权未变更无需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中,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大宗公司、宗锡晋将合法持有宿州宗圣公司和淮北宗圣公司各4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圣火矿业公司,圣火矿业公司支付转让款项。三处煤炭资源的探矿权许可证和采矿权许可证始终在两个目标公司名下,不存在变更、审批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圣火矿业公司也实际控制了两个目标公司,实现了合同目的。因此,双方系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圣火矿业公司主张本案系转让探矿权,因未经审批合同未生效,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矿业权主体发生变更,应当认定为矿业权转让,未经审批的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井成华与准格尔旗景富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卓杏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56号】认为:案涉《经营权合同》明确约定讼争煤田股权转让总价格88502.36万元,当井成华支付转让费达到50%时,井成华派两人到煤矿协助财务经营管理;当井成华支付转让费达到80%时,景富公司需将其公司煤田股权、经营权等,经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将公司合法有效证件(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法人资格证、公司营业证、税务证)转办在井成华名下;剩余款项在办理完上述证件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煤田股权转让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矿权经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因案涉《经营权合同》未依法经过审批,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合同未生效并无不当。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表明,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不是约定转让景富公司的股权,而是约定转让景富公司所有的下属煤矿采矿权和经营权。当井成华付清全部转让款后,双方并未约定办理景富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是约定景富公司将相关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法人资格证、公司营业证、税务证转办在井成华名下并将案涉煤矿整体移交给井成华,由井成华直接控制煤矿。因此,案涉《经营权合同》应为采矿权转让合同。
案例4 矿业权主体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变更导致主体变化的,转让合同视为采矿权主体变更须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贵州肥矿光大能源有限公司与柳振金、马敏奎采矿权纠纷一案中,2011年1月10日,柳振金、马敏奎作为转让方与肥矿光大公司作为受让方签订的《协议》,名称规范、明确,如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一致,则该协议即应定性为股权转让协议。经审查,尽管该协议约定转让的是股权,但由于大宏山煤矿属于合伙企业,并没有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人的柳振金、马敏奎转让的只能是大宏山煤矿的合伙财产份额,且属于全部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有权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一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并没有行政审批的要求,但案涉合伙企业属于矿山企业,而矿山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份额的转让将导致原投资合伙人全部退出该企业,原登记在“威宁县大宏山煤矿(柳振金)”名下的采矿许可证亦需要进行相应变更,而采矿权的变更必须经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因此,在矿山合伙企业投资人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采矿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对案涉《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就此而言,一审判决将本案双方的交易定性为采矿权转让、双方之间的协议定性为采矿权转让合同并无不当。柳振金、马敏奎主张本案属于企业并购协议纠纷,采矿权变更只是企业并购协议履行项下的一个组成部分即附随义务的主张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的规定,案涉采矿权的转让应报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发生法律效力。鉴于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采矿权转让并未办理审批手续,一审判决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将案涉协议认定为未生效并无不当。
五、总结
法人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股东财产,根据目前采矿权相关的法律法规,转让采矿权主体的股权并不构成采矿权主体变更。因此,为避免投资采矿权合同风险,应注意以下事项:
1、明确合同标的系公司股权,并注意股权变更是否导致公司主体变更;
2、将目标持有合法的采矿权作为核心资产条款,并作为陈述保证条款予以约束;
3、合理设置核心资产的单方解除权,以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因采矿权存在瑕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来源:微信公众号“上海股权律师杨喆”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执业领域:金融法律服务、争议解决、公司治理、股东诉讼、不良资产等相关法律事务。
手机:13062677069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