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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网上流传一张落款为“绥化市教育局”的通报。通报称,4月11日,绥化市直属一学校高一学生,因其家长从外地返绥未按要求向学校报备,该学生正常到校上课。后经疫情指挥部查实,该生家长为密接人员,导致全班同学和8名任教老师以及共同居住人隔离观察。学校根据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对该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对于该份通报的真实性,绥化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回复凤凰网教育,该名同学目前正在留校察看,一年之后能恢复学籍。相关处理依据,工作人员称自己也不清楚,需要等领导确认才能回复。
我认为,学校对该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既不合法规,也不合情理。绥化市教育局的通报,同样不合法规、不合情理。
疫情形势反复,家长和学生确有必要配合疫情防控,如有外出,家长或学生要向学校报备,但学校对未报备的学生开除学籍,过于简单粗暴,不够审慎、公平、公正,侵犯、剥夺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也明确规定,根据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或者处分学生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遵循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也规定,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家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个别犯有错误并造成后果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在没有实质造成疫情传染的情况下,只是密接人员引起一群人隔离观察的情况下,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否要给予处分,或者给予何种处分,显然争议很大,有待商榷。
即使认为该学生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和校规校纪管理办法,考虑到处分方式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不同级别,从审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没有必要给予开除学籍这种最严重的处分。即便是给予留校察看,也偏于严厉了。
如果该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如果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希望绥化市教育局和该学校,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真正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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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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