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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李枫事件法律分析︱蓝天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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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8月21日晚上8点,作家李枫在微博上发文称,郭敬明对其性骚扰和性侵犯。当晚10点,郭敬明作出回应: “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 ”

  今天早上,这篇《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的阅读量已经超过1800万。李枫称,我和他一起住,房间有两张床,我们各睡一张。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第三天我就不和他一起住了。

  李枫认为,他已经对我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李枫还说,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在我知道的人里面,有一位,一个直男,一表人才,我很欣赏他,并且他当时有女朋友,有美好和稳定的生活,结果遇见这种事,他早已离职了,我为他感到可惜。

二、如果李枫所述属实,那么郭敬明是否涉嫌猥亵他人?

  在司法实践中,猥亵他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例如,近日大连一名22岁男子自爆学车期间被驾校教练猥亵。驾校教练徐升在陪学员练车期间,用口和手对其生殖器进行猥亵,时间大约10多分钟。警方决定给予徐升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关于刑事处罚,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如,苏州一名保安队长刘某以喝酒聊天为由头,将男下属灌醉,而后采用抚摸生殖器等方式对多名男下属进行强制猥亵,后多名受害男保安报警。今年7月,江苏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违背他人意志,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三、有人问,郭敬明身高一米五左右,李枫身高一米八左右,两人身高和体格相差悬殊,在这种情况下,郭敬明是否有可能强制猥亵李枫?

  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被害人支配自己身体的意思自由,是否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包括使用暴力手段,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方法,使之不能反抗。使用胁迫手段,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之不能反抗。使用其他手段,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之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之后进行猥亵。

  换句话说,强制猥亵他人,不一定要使用暴力手段,还可以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比如利用上下级关系、职权形成的优势地位等等。身高和体格的相差,并不是问题。

  不过,如果双方互有利益需求,在半推半就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那么较难认定为强制猥亵罪,要综合考量现场情形和被害人心态,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这和强奸罪是类似的情况,只不过强奸罪是男性对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强制猥亵是男性对男性,女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男性对女性都可以实施。

  根据李枫所写,第一次的情况,“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是性骚扰,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第二次的情况,“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细节交代比较模糊,需要有相关证据,才可能认定为强制猥亵。“想口交”,并不意味着实施了“口交”行为,这要看现场具体情形。

  李枫还说,他(郭敬明)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

  以上这些,都需要相关的证据,例如录音录像、通话记录、聊天记录等等,证明涉嫌强制猥亵。

四、即使有相关证据证明猥亵行为,是不是一定面临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恐怕也未必。

  李枫2010年3月出版小说《燃烧的男孩》,4月和郭敬明在四川成都签售。根据李枫所述,“性骚扰和性侵犯”就发生在成都签售期间。也就是说,事情发生在7年之前。

  从行政处罚方面看,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一般是六个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计算。也就是说,近六个月之内发生的猥亵行为,才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从刑事处罚方面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是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修改,2015年11月才开始实施。此前的内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不包括男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被害人也不包括男性。猥亵儿童罪被害人,仅包括不满14周岁的男孩和女孩。

  也就是说,在2015年11月之前, 14周岁以上的男性如果被性侵犯,难以找到救济渠道。这一法律空白,一直遭受非议,在司法实践中,只好“曲线救国”,如果被性侵犯的男子造成轻伤以上程度,那么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使郭敬明真的在2010年猥亵李枫,如今也不能以强制猥亵罪定罪量刑。

  当然,如果郭敬明的强制猥亵行为一直持续到2015年11月之后,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如果李枫所述为“捏造”,或者李枫拿不出相关证据证明郭敬明猥亵行为,那么郭敬明可以起诉李枫侵犯名誉权,或者到法院自诉其构成诽谤罪。

  今年10月1日之前,仍旧实行《民法通则》。10月1日起,实行《民法总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如果李枫所述纯属捏造,他的文章阅读量超过1800万,致使郭敬明名誉权受到侵害,郭敬明可以起诉要求李枫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如果郭敬明报警,警方调查后亦有可能治安拘留李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此外,郭敬明也可以到法院起诉李枫构成诽谤罪。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告诉的才处理,需要受害人本身去法院起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诽谤罪表现为针对特定的人,捏造并且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而李枫《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在微博上的阅读量已经超过1800万,转发次数超过12万次,如果内容为捏造,涉嫌诽谤罪。

六、一夜网络狂欢,仍未尘埃落定。

  人们需要真相,还是需要符合自己期待的真相?

来源:微信公众号|东恒刑辩中心,作者授权转载。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蓝天彬律师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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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彬: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前政法记者,毕业于厦门大学,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范和刑事辩护,联系电话:135 8510 6312,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5层,微信号lantianbin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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