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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司法对公司的注销程序有着严格的规定,公司办理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了结公司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等。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不得办理注销登记。股东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算,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但实践中却存在许多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公司,公司主体不存在了,公司债务由谁承担?本文将就未依法清算而注销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
清算义务主体
《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为商事领域的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主体应为股东。
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述法律规定对于未经清算而注销的公司债务承担作出了详尽的规定,而2019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则对于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的“怠于履行义务”进行了限定,以纠正一些案件中不适当地扩大股东清算责任的问题。
相关案例分析
(一)未尽清算之责的(注销不清算或者虚假清算),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情形较为常见,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将会使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易晓原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7266号】
法院认为:皇樽大酒店于2002年7月1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该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西方经贸集团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清算,以清理资产,保障债权人权利实现。现因西方经贸集团无法提供皇樽大酒店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所必须的材料,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皇樽大酒店的主要财产、人员等均下落不明,债权人的债权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清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对皇樽大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债务而注销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在我国进行商事改革后,一些规模小且基本无经营的公司经常采取简易注销,在该过程中需要股东对于公司债务作出承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简易注销只需要全体股东出具承诺书即可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注销公司。而该种情况下由于股东对公司债务作出了承诺,因此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大连启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迪殊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5民初1869号】
法院认为,点师成金公司决议解散后,迪殊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然而,点师成金公司未经清算径行办理注销登记。且迪殊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承诺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及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与事实不符,故迪殊公司应当对(2020)京仲裁字第124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启师公司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三)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相关案例:杭州快抢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搬运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11执异10号】
法院认为,北京信达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本案债务没有清偿完毕的前提下,出具清算报告和股东会决议,确认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第三人作为公司股东承诺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并签字确认。综上,申请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注销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股东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可能承担超出其出资额的赔偿责任,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突破。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因此,在公司的注销过程中,为了避免突破股东承担责任的有限性,依法进行清算才是更明智的选择。
1、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依法清算系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若有剩余财产可依法进行分配,注销公司;若作为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2、未依法清算情形下股东的责任较重
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在执行程序中,在公司进行注销而不清算时,法院可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3、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股东应积极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为了避免较重的责任承担,股东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商议公司清算事宜,并保留相应的书面通知、确认文件。明确公司账册、主要文件、财产的主要负责人,及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4、在控股股东不同意清算或者存在擅自转移公司账册、资产等行为时,其他股东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结 语
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执行程序中,注销不清算,法院可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清算。否则,若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将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致使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争议解决”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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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务方向:公司法律事务(合规与风险控制)、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事务
卜慧鹏律师执业期间曾参与多家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公司重组、改制等业务;服务于多家公司从事法律顾问业务,并处理公司相关的民商事纠纷。擅长公司内部治理及法律风险防控,能够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审查、商务谈判、出具法律意见等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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