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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能否在企业任职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法律后果为何?

免费 蔡思斌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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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能否在企业任职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曾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但早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就已删去了本条规定,后续《公司法》的修订亦未再对此进行调整,因此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职人员可以担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虽然《公司法》未对此进行限制,但《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据此,国家公务员不可以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能兼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此外,《公务员法》一百一十二条亦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因此对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的工作人员亦不能担任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不同于《公务员法》的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并未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在企业任职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一直模糊不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否在企业兼职这一问题,有网友曾向中央纪委咨询,中央纪委法规室的回复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 号)亦有规定“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实际可以对外创办企业担任公司股东。据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在企业任职需要区分地区行业领域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公职人员在企业任职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影响公职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为股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2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不能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任职,但该项规定属于管理性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影响徐民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为股东。

2、《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系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公职人员违反前述规定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股权代持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03民终2654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中,陈进系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事业编制人员,陈进通过陈旭代持股东升驾校股权违反了前述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系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陈进违反前述规定应由其管理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但陈进通过陈旭代持股东升驾校的行为并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无效。故对于东升驾校、陈旭提出陈进与陈旭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无效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公职人员违规在企业任职担任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会受到何种处罚?

党内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

政务处罚:

《公务员法》对此未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公务员法》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蔡思斌

2022年2月16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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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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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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