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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约定的利率(含违约金等)有无上限规制?

免费 李张平 时长/课时:12分钟/0.2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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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民间融资的利率进行了严格的上限规定,目的是严禁高利放贷,对于超过红线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取得了信贷业务牌照的商业银行、典当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他们在信贷业务中约定的利率是否没有限制?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等费用是否可以自由约定?对于金融机构非信贷业务中约定的融资利息、违约金等,是否也是自由空间?

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借款纠纷时,会严格区分案由。民间借贷与金额借款纠纷同属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他们是借款纠纷的两个子案由。两者相同点是同属借款法律关系,区别是借贷主体与法律适用不同。民间借贷的放贷主体是不具有金融放贷资质的民事主体,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法律对于借贷双方的主体、借款用途、利率限制等都做了明确限制,目的是规范金融秩序。民间借贷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金融借款的放贷主体是持有信贷业务牌照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典当行、小贷公司等。法律对于金融借款的借款人无特别约定,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放贷意愿。金融借款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及人行、银保监部门制定的规章。

实践中,金融机构将自有资金以非信贷的方式发放出去,从合同的形式上看,既非民间借贷,也非金融借款,但又具有融资功能,像信托合同、委托投资合同、投资权益回购合同、股票回购合同等。这类纠纷的案由是存在争议的,有的法院认定为名为其他实为金融借款;有的法院干脆认定为一级案由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纠纷也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利率上限及演变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旧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规范。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旧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并于2020年8月20日实施(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又于2020年12月23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但未再改变第一次修正关于利率的规定)。《新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做了修改,该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情况如下:自2020年8月20日-2021年8月20日,每月公布一年期LPR为3.85%,四倍为15.4%。从近一年的数据来看,修改后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比旧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下降8.6%。

金融机构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利率也进行了约束。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该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是对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费用做了限缩性规定。这里的“费用”不但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还包括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折合的利率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这里需要说明一下,“24%”是参考民间借贷旧司法解释提出来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该通知第5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收取各种费用的上限应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不得超过24%。

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8日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调整为LPR4倍,整体上是比旧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下调了7-8个百分点(一年期LPR可能随时变化)。因为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司法解释均是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的,所以,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发布后,关于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利率上限存在一个大大的疑问,是否随着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未作出回应。

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制的风向标

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某个争议问题时,通过分析当前的裁判观点是最为务实的做法。通过检索案例,笔者发现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发布后,有的地方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是按照LPR4倍标准判决的。比如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按照4倍LPR支付银行借款利率。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一起的关于金融机构利率上限的判决,判决日期显示是2020年12月。该最高院的案例无论从层级上还是从时间上,显然更具权威性。我们来分析一下最高院在该案例中关于金融机构利率上限规制的态度。

  • 【案例索引】

    陈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50号。

  • 【案情摘要】

    2015年10月15日,陈略(甲方)与国开证券公司(乙方)签订《业务协议》,约定双方之间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的融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违约费用标准超过了年利率18%。另,案涉协议还约定,国开证券公司有权向陈略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融资期限届满后,陈略未按约定回购股票构成违约,国开证券公司主张陈略按照约定支付融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裁判观点】

    关于案涉融资的利息、违约金等标准如何确定问题,经查,本案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本案一审判决后,陈略上诉主张国开证券公司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经查,陈略主张的该利率标准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本院对该上诉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因案涉融资的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故陈略应向国开证券公司支付的因违约产生的违约金等违约费用标准为年利率18%。一审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违约金标准超过了年利率18%,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纠正。另,案涉协议还约定,国开证券公司有权向陈略主张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实现债权费用不属于案涉融资利率范围,一审判令陈略承担上述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对陈略关于不承担国开证券公司实现债权费用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例,笔者认为,有两点启发:

启发一:关于融资年利率上限的认定。金融机构订立的融资类合同,无论是商业银行订立的金融借款合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订立的融资类合同,均可参照适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的精神,即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折合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启发二: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即使合同约定了债务人应承担上述费用,但不应计算在24%范围内,可另行计算。

总结,目前来讲,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机构融资类合同纠纷涉及的利率上限问题,仍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和2018年发布的两部司法解释,即以24%为限。虽然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调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上限,但对于金融机构没有影响,仍可以适用之前的规定。


来源:微信公众号“彰平 合同说”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李张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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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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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名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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