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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金律师您好,想请教一下您,P2P网贷平台的借款综合资金成本是如何要求的,现行的规定又对借款综合资金成本有何要求呢?此外,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上限又是多少?
答:《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以下简称《指引表》)中对借款综合资金成本、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上限均有规定,以下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关于借款综合资金成本的上限
借款综合资金成本在法律规定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在财务管理学上,企业的资金成本是指企业筹集和使用资金必须付出的代价。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筹资费用两部分内容。其中筹资费用是指资金筹集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支付的印刷费、律师费、公证费、担保费及广告宣传费。而资金占用费是指占用他人资金应支付的费用,或者说是资金所有者凭借其对资金所有权向资金使用者索取的报酬,如股东的股息、红利、债券及银行借款支付的利息。从上述概念中可以推延出,网贷平台的借款综合资金成本,应该是指借款人为取得借款而需要付出的代价,其中包括平台服务费、管理费、担保费、借款利息等。
网贷平台的借款综合资金成本自2017年12月1日出台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以下简称《现金贷通知》)以来,不断受到严厉的规制。根据《现金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而《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57号文)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第4条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在《现金贷通知》出台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2018年1月19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指引表》,其中第93条规定,禁止网贷平台在2017年12月之后,仍开展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撮合业务(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限);第94条规定,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告知借款人。
综合以上的规定,现行监管对于借款综合资金成本的要求为:
1、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限;
2、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告知借款人;
3、综合资金成本违反上述规定的业务自2017年12月之后不得继续开展。
那么,对于第1项要求,何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限”呢?
《指引表》中列举的法律依据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根据《民间借贷解释》规定,对借款利息采用三分法的效力认定标准,即:
1、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约定,合法有效;
2、年利率24%以上,不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出借人对此无请求权,但是借款人已经自愿支付的,法院不支持其要求返还多于24%的部分;
3、对于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约定,认定无效。同时,结合《民间借贷解释》第31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即在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其实都是绝对禁止的,即便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也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
综上所述,网贷平台借款项目资金方收取的利息以及平台等各类机构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应当合并计算综合资金成本,并考量是否符合36%的年利率上限要求。
二、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的上限
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是在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的情况下,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的方式。根据《指引表》第96条,禁止网贷平台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那么对于该条的“不得超过年利率24%”应如何理解?是上述单个费用不得超过年利率24%,抑或是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呢?笔者认为,应结合其后的法律依据——《民间借贷解释》第30条分析。根据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可以推知,《指引表》第96条所指的“不得超过年利率24%”应该是指借款人因违约而需支付的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等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在李某、卓远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2017)最高法民终241号】,法院认为,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李某诉请卓远公司等三人向其支付利息已按照年利率24%予以支持,故其关于违约金的主张,不再支持。
综上,现行规定对于网贷平台的借款综合资金成本、违约金、逾期利息上限均有规定,平台在整改时应注重把握有关界线,以免造成对备案的实质影响。
来源:微信公众号|融资担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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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融资担保部负责人。金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民商法方向)学位。
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单独或者合办理大量诉讼及非诉律师业务,深谙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之道。个人专著《融资担保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2014年1月再版)。负责运营微信公众号:融资担保律师(gh_247ef86faa8b)。联系电话:135377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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