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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P2P网贷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非法集资系列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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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贷非法集资在几年之前是热词,之后爆雷案件一发不可收拾,公众也就麻木了。尽管案件层出不断,但热度大不如前。

  不过,有些思考是要经历过案件沉淀、案件归纳,回过头来才能有所顿悟,好比题目的设问:为什么P2P网贷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

一、P2P网贷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极其隐蔽

  “非法性”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之一,根据司法解释,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在“非法性”外观上,P2P网贷非法集资案就与传统非法集资案存在较大差别,隐蔽性极强。

  传统非法集资案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依托于实体经济的非法集资,另一种是依托于传统金融业态的非法集资。

  依托于实体经济形式的非法集资,往往打着项目开发、种植、养殖等投资名义,要么“光明正大”地公开集资、增资扩股;要么名为售后包租、代种植(养殖),实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如2005年“辽宁东华集团蚂蚁养殖案”、2007年“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案”。

  依托于传统金融业态形式的非法集资,往往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以典当、期货交易之名,行集资之实。

  传统非法集资案,“非法性”的外观是表露无遗的,投资者、普通员工或多或少能够觉察。若不能准确判断,也只是法律认识或事实认识存在错误,请教专业人士还是能判断是否符合“非法性”。

  P2P网贷非法集资案则不然,为数不少的案件在爆雷之前根本就找不到“非法性”的外观!直至兑付出行困难,投资者可能才意识到自己购买的是平台自融的产品,自己被卷入了庞氏骗局。

  判断“非法性”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是否“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P2P网贷为信息中介角色,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不能以此标准来判断;其二是是否“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即是否存在私设资金池、借新还旧、庞氏骗局、为集资目的的借款人提供吸存途径等问题。

  我们可以注意到,这些诸如私设资金池等问题都属于平台的内部操作,投资者、普通员工根本无从知晓。囿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普通员工只能通过平台给出的信息作出判断。

  正因如此,P2P网贷非法集资案大多都不能从外观判断“非法性”,这种变相吸存的隐蔽性无疑为平台控制人提供了违法机会。

二、前期合法,后期违法难于觉察

  部分P2P网贷在成立之初,可能并没有诈骗或吸存的目的,但为了吸引投资者,采用了承诺高额收益、扩大运营支出的策略,在风控能力欠缺、资金难以维系的情况下,最终仍然选择私设资金池,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延缓爆雷时间。

  在资金池存在的情况下,P2P网贷平台能够自由动用资金,进行期限错配,只要资金链条未断裂,就能确保资金和平台的正常运作。前期合法的平台在运营出现问题后,很难抵抗资金池的这种实用性诱惑。

  正如广州市的第一起P2P网贷非法集资案,中大财富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甘某在搭建平台时,初衷是为布匹市场的经营者解决融资难问题。起初,平台运营还算正规,投资人往往能按期收回本息,但是在中大财富发展壮大的同时,甘某在另外一些投资上却欠下了巨款,于是他想到利用“假标”来偿还自己欠下的巨款。

  后期的“假标”与前期的“真标”外观上并无差别。比如在中大财富网上有个华蓥纺织品市场的A048号商铺贷款标,该商铺申请了一笔60万元的贷款,抵押物是布匹和存货。警方找到店主调查,店主说根本就没有进行抵押贷款。警方才发现合同上的名字与真实店主对不上,营业执照也是假的。后期陆续发现60多个店铺资料被篡改。

  对于前期合法,后期违规的P2P网贷平台,投资者、普通员工更难觉察到“非法性”,资金安全问题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埋下隐患。

三、监控存在盲点,爆雷之前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监管部门对P2P网贷业务设定的其中一条界限是不能搞资金池,但是仔细研读相关规定,并没有对应的具有约束效力的监管措施。那么,在爆雷之前,平台控制人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监管机构并不细查每一个借贷标、债权转让标的真实性;每月合计过千亿的借贷标,监管机构也无法做到一一细查。

  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征信体系不完善,商业征信体系发展仍较为落后,P2P不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不能通过线上方式甄别借款人的资质。

  以e租宝为例(严格意义上,e租宝并不是P2P,其产品是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属于A2P模式),该模式下融资租赁本身就涵盖了物权抵押,资金应该更为安全才对。但是天知道e租宝非法购买企业数据形成虚假项目,钰诚系对收购标的虚假增资或设立新公司发布虚假项目,与承租公司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等。案发后经调查,95%的项目均是虚假项目。

  就连这个案涉成交量700多亿元、投资者人数90多万人的平台在爆雷之前都没有被监管部门所觉察,更何况是规模更小、为数更多的平台。

  事实上,2015年5月由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金融风险实验室联合融360推出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中,e租宝就被评为“C - ”级,表明其总体偿还能力较弱,风险较高,分析指可能存在资金关联交易。但这份报告作出的时间离e租宝即将爆雷的时间不远了。

  综上,若P2P网贷私设资金池、借新还旧,其操作极具隐秘性;若其前期合法,后期才出现违规操作,更难于觉察;加之监控存在盲点,爆雷之前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因此,P2P网贷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

  2019年启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条件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将P2P网贷公司分为全国经营和省内经营两类,以方便监管工作和控制爆雷的危害范围;方案提高了备案注册门槛,并对部分P2P网贷公司陆续良性退出;方案要求P2P网贷公司缴纳风险准备金、设立风险补偿金,用以弥补日后投资者的损失;方案禁止为关联方发布融资标的,禁止通过债权转让模式拆分债权进行期限错配;等等。这些都有利于P2P网贷的合规化。

  但问题是,任何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有良好的监督机制,否则条文形同虚设。要避免P2P网贷成为非法集资的温床,监管部门的职责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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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信公号“孙律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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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诉讼,擅长精细化剖析案件,主要承办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曾办理的全国性大要案包括贵阳市副市长受贿案、南昌某国企正厅级老总受贿案、广州市2.25专案头号人物涉黑案、邯郸市头号人物洗浴中心老总涉黑案、安徽省粮食龙头企业老总1480万挪用公款案、公安部最高检督办的惠来电信诈骗致死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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