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了深化推进国企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的员工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和创造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就国企员工激励进行了规范。本文将重点围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相关政策,就其法律实践部分的合规性审查及要求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帮助。需要注意的是,民企的员工股权激励政策虽不在本文涵盖范围中,但相关激励政策的制度改革也不乏可资借鉴之处,欢迎业界朋友探讨学习。
一、员工股权激励报批流程
在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前,企业需要符合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过否定意见,同时不存在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形。对内而言,公司董事会中的外聘董事需占半数以上,且外部董事全权负责公司薪酬考评委员会的工作。此外,整个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报批流程需要经过激励对象、董事会、国资委和股东大会的同意,并经合法、合规公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解决标的股票的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员工股权激励的工具
(一)股票期权
股权期权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员工股权激励中常用的一种工具,其是指上市公司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授予激励对象预先确定的价格,进而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行权或不行权的选择权,但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和用以偿还债务。由于股票期权一般会按照公平市场的价格授予股权,因此其授予价格相对较高,但又因其无需实际出资,即便行权时的股价跌破发行价也并无任何利息损失。股权期权适用于未来股价有较大上升空间的新兴产业,激励对象决定不行权,相应期权注销作废即可实现退出。
(二)限制性股票
相对于股票期权,另一种股权激励的工具为授予限制性股票。所谓限制性股票指的是以低于二级市场的一定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本公司的股票。该限制性的股票具有一定的限售期,在达到解除限售期的条件后,可分批次解除限售流通的。虽然激励对象需要通过自筹资金购买股票,但由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偏低,其一般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因此受让限制性股票的安全边际较大,实践中传统及股价稳健型企业适用该模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此外,但凡发生激励对象不行权或者行权条件未达标时,公司可以考虑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进行退出。
三、员工股权激励的五大要素
(一)激励对象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高管以及公司中层和核心技术骨干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监事是被排除在外的。同时,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近亲属,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不得成为被激励的对象。
(二)激励总量及其分配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市公司在退出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设置预留权益,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的20%。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10%之间合理确定。但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所涉及的股票数量原则上应当控制在公司股本总额的1%以内。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
综上,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通过业绩和薪酬双对标的模式确定股权激励总量及分配规则。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行权限制期、每期权益的授予间隔期原则上不得少于相关测算年限。
(三)股权激励定价
根据《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规定,境内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为草案公告日,应根据以下公平市场价格原则确定,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权,均应设置行权限制期和行权有效期,行权限制期原则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内不可以行权。行权有效期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确定,但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均速分批行权办法。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和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转让、出售)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在解锁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需要注意股票期权在行权时,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而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授予价格不得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且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的单位面值。但如果公平市场价格小于每股净资产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60%。
(四)业绩考核
1、公司业绩考核
一般来说,对公司的业绩考核主要分为常规指标和鼓励指标两类。其中,常规指标往往涉及股东对公司的价值创造、公司运营及风控、公司成长性几大方面。鼓励指标一般会将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研发能力作为衡量标准。授予相关权益时,上市公司应以自身历史业绩和同行业可比企业业绩作为对照依据。实务中的同业对标一般以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发布的行业分类为准,对标企业一般不少于3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等因素来予以确定。
2、个人业绩考核
授予股权激励权益的前提条件不仅在于公司业绩的考核,对个人业绩也同时需要进行考核并达标。言下之意,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的考核是取得股权激励权益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在满足授予条件并明确激励对象后,如果公司业绩没有达标,则公司将取消当期权益。与此同时,若公司业绩达标,但个人业绩未达标,也将取消该激励对象的个人权益,并最终由公司回购股权。只有当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均满足考核要求的基础上,激励对象才能够按照考核结果进行相应比例的行权,即考核的结果与行权系数相挂钩,考核分数越高,行权额度则越高。
附:相关政策法规
一、股权权益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
《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进股权激励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分配【2019】30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
二、现金权益类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沪国资委分配【2018】301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汉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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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旻 高级合伙人律师/仲裁员
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汉盛纪委委员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留英法学硕士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
上海电视台新闻综合“律师说”栏目特邀嘉宾
上海市律师协会规划与规则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与信息技术业务委员会委员
浦东科协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浦东电商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浦东新区律师青联秘书长
浦东新区律师团委委员
浦东法院首批特邀律师调解员
李旻律师是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还担任了中国产业电商联盟、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上海市互联网协会、上海市电子商务园区创新发展联盟、上海市电子商务服务业联盟、上海市浦东新区电子商务协会、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特聘专家顾问。李旻律师在重大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诉讼与仲裁、建筑与房地产、互联网金融与资本市场、电子商务、公司治理与并购投融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国际贸易、政府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代理多起标的总额达数亿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以及数件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以其提供的专业、优质法律服务及符合预期的案件结果,获得客户的好评。
【擅长领域】
公司法律风控、互联网金融、建筑与房地产、并购投融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国际贸易、私人法律顾问及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所获殊荣】
2010年上海世博会杰出志愿者
2016年2011-2015年浦东新区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浦东新区优秀志愿者
2017年2016-2017年度浦东新区十佳最美青年志愿者;上海市律师协会第一届商事模拟仲裁优秀风采奖
2018年2016-2017年度上海市优秀志愿者
2020年2019-2020年度第八届浦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专业著作】
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6-2017》
2017年《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7》
2018年《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8》;《P2P网贷平台的法律合规及实务》;《网贷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手册》
2019年《大数据商业应用与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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