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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2017年6月19日,王某新驾驶小型面包车与李某、朱某丽发生交通事故。同年8月2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朱某丽不负事故责任。
2017年10月10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8年6月6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李某致残程度为7级。后李某诉至法院,2018年6月28日,法院判令王某新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330723.96元。2018年12月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发现王某新有可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
2019年3月14日,李某向社保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同月,社保中心向王某新发出《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通知书》,催促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医疗费。2019年3月20日,投递并签收。因王某新未予支付,2019年7月,社保中心经审核作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结算表》,审核工伤医疗费为49156.82元,并于2019年8月支付给李某。
2019年10月24日,社保中心向王某新邮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要求王某新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49156.82元。该邮件于2019年10月27日由王某新爷爷代为签收。后王某新未支付上述款项。
后社保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王某新返还工伤医疗费49156.82元,法院依法判令王某新返回社保中心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49156.82元。
【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中,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是因王某新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其受伤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在此情形下,产生了侵权与工伤竞合,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李某除医疗费外可以同时获得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
李某选择将医疗费作为侵权赔偿的项目要求王某新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在李某起王某新要求侵权赔偿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李某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相关赔偿。
但李某申请法院执行后因王某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使得李某最终因王某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得到赔偿款,这对于因事故受伤的李某来说是非常不利和不公平的。
那么在此情形下,李某是否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一定的赔偿,减少自己的损失呢?
经检索,以下法律、规章制度对此类情况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
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李某受伤是因为王某新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依据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新承担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有王某新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李某已经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王某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经法院执行未能发现王某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李某未能从王某新处获得任何赔偿。因此,李某的上述情形符合《社保保险法》第2条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的情形,李某可以主张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医疗费用。本案中李某可就产生的医疗费用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保中心也根据法律规定审核后向李某先行支付了工伤医疗费49156.82元。
实践中,类似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社保部门都会要求劳动者先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根据民事赔偿的情况决定是否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医疗费,对于第三人确实无力赔偿的,社保部门一般需要劳动者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取得最终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终本裁定后再社保部门申请医疗费先行支付。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发生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后,确实会由于各种情况会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赔偿,对于医疗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未认定工伤前,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走医疗保险基金获得先行赔付医疗费。
2、认定工伤后,第三人不支医疗费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即走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先行赔付医疗费。
3、工伤认定后,如果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可以就医疗费要求单位在工伤赔偿中向劳动者进行支付,然后由单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如果单位也没有能力赔偿,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医疗费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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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无锡市律协惠山分会劳动保障委员会主任,无锡市惠山区法律专家库劳动法专家组成员,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成员
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处理经验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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