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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磋商,将争议解决在复议诉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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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口货物,海关发现申报价格存疑时,经常要求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特别是特许权使用费申报、关联交易主体间的成交价格申报,海关与企业间的价格磋商程序,在实践中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磋商机制,每年磋商补税规模不下百亿。

但企业进出口货物,海关发现企业申报商品归类存疑时,企业能否与海关进行归类磋商?如何与海关磋商?归类磋商程序机制不建全,企业无法充分表达归类争议意见,是商品归类复议诉讼案件高发的主因之一。

海关不仅是商品归类技术的权威机构,也是商品归类的行政审核机关,进出口商品应当归入何种税号?最终由海关说了算,这个道理,企业心里是最清楚的。但由哪一级海关说了算?口岸海关?直属海关?还是由海关总署税管局?企业对此常疑惑不解。如果在归类争议发生之后,海关确定归类之前,引进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归类磋商机制”,给企业提供充分陈述意见或者充分辩解的机会,让企业在归类问题上“死得明白”,那么,很多商品归类争议引发的矛盾就会得到化解,因商品归类争议的复议诉讼案件将会大幅下降。

但是,绝大部分的所谓“归类磋商”,就是让企业口头表达一下归类意见,或者提交一个书面的产品说明,海关与企业没有实质性的交流和沟通,最后海关直接通知企业结论:企业申报错误,要求企业删单重报,或者交保放行,甚至直接移交缉私,按归类申报不实违规处理。导致企业对海关处理意见不服,归类问题的复议诉讼频发,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先看一个案例再说。

案例:某公司进口商品归类争议磋商案

简要案情:甲跨国公司,从中国某口岸海关申报进口美国产设备零件,企业申报商品归类为A,某口岸海关根据税管局的验估指令,对该商品进行归类审核,并认为商品归类应当为B甲公司不服口岸海关的归类认定,坚持商品归类为A税号不变,经向该口岸海关提交两次书面归类意见后,海关未采纳公司归类意见,也未说明理由,并要求企业交保放行。

案件处理:甲公司要求该口岸海关向上级海关进行归类问答,但口岸海关认为,该商品归类明确,不需要向上级海关请求归类问答或者归类认定,直接向发出指令的税管局反馈意见,请求结案,归类磋商结束。甲公司不服,向上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

分析意见

如果口岸海关与甲公司能够进行充分的归类磋商,口岸海关能够尊重甲公司多次提出的请求,向上级海关申请归类问答或者归类认定,无论归类问答或者归类认定的结果如何,甲公司也许就不会再向上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这个商品归类争议在复议诉讼之前就会得到解决。

上述案例,代表海关商品归类磋商机制的基本现状:归类磋商过程中,只有海关的主导权,没有企业的请求权,海关处于强势主导地位,企业在磋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诉求,海关可以积极回应,与企业沟通、交流,通过归类问答等渠道,向上级海关请求归类技术支持;海关也可以对企业提出的诉求不理不睬,不闻不问,不作分析研究,而只根据自己的理解,先入为主,单方面否定企业申报的商品归类,作出不同的归类认定意见。这种不对等的磋商程序,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磋商结果。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磋商与质疑程序》(2009年已废止)的规定,企业在归类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归类磋商”。但如何磋商?归类磋商程序如何开展?笔者查询了海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告,没有归类磋商方面的其他具体规定。

所以,老林建议海关完善归类磋商程序,重点是赋予企业更多的归类磋商程序请求权:

1、请求向海关当面陈述意见,海关应否允许?

当面陈述意见,企业可以将商品说明、鉴定(化验)结论、实物商品以及商品归类意见,向海关当面递交,并当面分析说明相关情况,海关应将企业陈述意见记录在案,作为海关作出归类认定的依据。但海关如果不与企业当面磋商,仅听取企业的口头陈述或者产品说明,可能存在片面的认识,影响正确的归类认定。

所以,在商品归类磋商过程中,当企业提出当面陈述意见的请求时,海关应予以许可,听取企业充分陈述意见。如果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认为涉案商品的归类问题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也可以请求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或者税管局技术部门一并听取企业当面陈述意见,对涉案商品归类争议作出正确的判断。

2、请求向归类主管部门沟通意见,海关应否允许?

某些企业专门生产经营某些特定商品,对涉案商品的材料、结构、性能、成分、用途等具有专业的判断分析能力,甚至在该行业具有制定行业标准的资格,对涉案商品的归类判断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话语权。企业与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发生归类争议,经归类磋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企业如果向海关提出,需要与上级海关归类主管部门或者税管局技术部门进一步进行归类磋商的请求时,口岸海关应予以许可,并适时安排沟通、交流的机会。

对企业来说,与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直接产生归类争议,企业无法越级与上级海关关税部门,或者税管局的技术部门进行直接地沟通与交流,作为提出归类异议的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如果拒绝安排,企业就没有机会与上级归类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对话,可能丧失对该商品作出正确归类判断的机会。

相对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来说,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海关总署税管局的技术部门,在商品归类问题上,毕竟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和技术地位,海关应当给企业提供交流与沟通的机会,让企业“死得明白”,万一“死而复生”了呢?

3、请求海关向归类主管部门申请归类问答,海关应否允许?

根据企业的请求,口岸海关或者属地海关安排企业与上级海关或税管局进行归类磋商,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实会挤占工作时间,具有一定的难度。还有一种选择,海关也可以不通过当面磋商,直接通过归类问答的渠道,或者通过请求归类技术支持的途径,以电子传输的方式请求上级海关对归类争议事项作出判断和回复,海关根据上级海关的判断或者回复,作出归类认定意见。

海关对企业的这种商品归类磋商请求,如果予以许可,可以大幅缓解争议,减少归类争议事项引起的后续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4、请求海关对磋商结果给予书面回复,海关应否允许?

归类磋商,是一种争议解决的程序。磋商结果如何,主导商品归类磋商程序的海关,应当给提出归类磋商申请的企业出具一个书面的磋商结论,争议商品最终应当归入哪一种税号?海关应当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如此,企业可以凭书面答复意见,向海关申报商品税号,也可以凭书面答复意见,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所述,商品归类磋商,应当多给企业一点请求权和话语权,才能减少一点海关执法的风险和压力,开辟一条企业与海关归类主管部门对话的渠道,将商品归类争议,解决在复议诉讼之前。


来源: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林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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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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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律师

    如果在归类争议发生之后,海关确定归类之前,引进海关与企业之间的“归类磋商机制”,给企业提供充分陈述意见或者充分辩解的机会,让企业在归类问题上“死得明白”,那么,很多商品归类争议引发的矛盾就会得到化解,因商品归类争议的复议诉讼案件将会大幅下降。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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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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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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