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一方婚前经济适用房婚后转为商品房,其增值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免费 蔡思斌 时长/课时:6分钟/0.12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3,431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关键词:婚前 经济适用房 商品房 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点:经济适用房在符合相关政策后是否转为商品房取决于权利人之意思表示。男方选择在婚内支付综合地价款及契税将房屋由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该转商行为使房屋产生相应增值。男方后续用该房屋进行贷款用于投资其他房屋,上述行为包含了男方的智力投入,故在婚内支付款项转商带来的相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杨某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4号房屋系杨某于婚前全款购买并登记在杨某名下,该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2013年7月,因该房屋已满五年可转为商品房,故杨某于2013年7月将该房屋先过户至张某名下,后于次日再次过户至杨某名下,最终完成该房屋转商手续,期间支付上市综合地价款175 751.78元、契税27 103.61元。

张某主张上述房屋转商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转商所交纳的费用均为两人向亲属及同学借款,故要求分割×4号房屋转商之后的增值部分。杨某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称转商手续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且转商的费用均为其父母出资。为此,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其母亲邓某1名下银行流水以及杨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账户明细。其中上述账户明细显示:邓某1于2013年4月25日现金支取14万元,于2013年4月26日向杨某尾号×××账户转账5万元。杨某对此解释称,当时母亲取款后将12万元现金交给其用于×4号房屋转商费用,后因父亲需要用钱,故将该款项拿走使用,转商时又向亲属借了钱,父母后将上述债务全部偿还。张某对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北京海淀区法院观点

关于×4号房屋,系杨某于婚前购买,属于杨某婚前个人财产。关于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商之款项支付一节,杨某虽主张系其父母出资,但未就出资一节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上述款项的支付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转商行为虽不能改变房屋权属,但杨某确因该行为获取相应利益,故张某要求分割该转商行为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由法院参考相关询价意见以及转商费用的数额依法予以酌情判定。

二审北京一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然×4号房屋系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性质为经济适用房。但是该房屋在符合相关政策后是否转为商品房取决于权利人之意思表示。杨某选择在婚内支付综合地价款及契税等将×4号房屋由经济适用房转为商品房,该转商行为使房屋产生相应增值。其后,杨某亦认可其在婚内用×4号房屋做抵押进行贷款用于投资购买其他房屋。故综合上述,杨某对×4号房屋进行转商,后续用该房屋进行贷款用于投资其他房屋,上述行为包含了杨某的智力投入,故×4号房屋在婚内支付款项转商带来的相应增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就一审法院的款项分割计算,本院经核算认为并无不当之处,对此予以确认。故杨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法院判案逻辑认为:对于婚前所购经济适用房,在满足政策后是否转化为商品房,男方是有选择权的。男方选定在婚内转化为商品房,同时又将该房屋抵押贷款用于投资其他房产,该行为显然体现男方的投资决策能力,有运用智力投入,而并非单纯孳息及自然增值。在此前提下,该房屋转化为商品房后的增值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除非躺平什么都不做什么都不动,否则稍有动作即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男方事先有一定的警戒及提前预防,双方可先行约定该房屋增值归属或者根本不选择转化为商品房,则女方就无从分享增值收益了。

案例索引:(2020)京01民终1714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8月30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1)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蔡思斌
  • 文章402
  • 读者167w
  • 关注66
  • 点赞1428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一方婚前经济适用房婚后转为商品房,其增值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消费:17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2课时/6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一方婚前经济适用房婚后转为商品房,其增值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消费:17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2课时/6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