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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贷款,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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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婚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办理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婚后登记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生效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明确了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该房产在协商不成时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而对于本文讨论的情形,即非产权登记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了房屋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是否也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认定房产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呢?笔者查找了相关案例,法院亦支持适用上述规定,认定房产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5063号案例

  法院认为:陈建强在婚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该不动产又登记在陈建强本人名下,该房屋应当认定为陈建强一方所有,未偿还的贷款应属于陈建强的个人债务,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陈建强亦应在离婚后以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郑艳红。现陈建强将房屋以117万元价格转卖,郑艳红对所卖款项数额亦表示认可,应可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综上,陈建强应当支付郑艳红补偿款为36331.2元[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57600元÷(房屋首付款124667元+贷款本息2230元/月*12个月*30)*夫妻认可房屋现值1170000元*50%]

  而在《民法典》施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保留了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当一方婚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由该方父母支付,婚后由男女双方共同作为借款人签署房屋按揭贷款的借款合同,产权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亦有法院适用前述规定,认定房产属于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

  二、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2399号案例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的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被告张伟杰一人名下,应为被告张伟杰的个人财产,归被告张伟杰个人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案中,原告陈珊其在结婚登记当天(即××××年××月××日)给付被告父亲张金秋1万元用于付该房屋的首付,原告未举证证实款项交付的情况,且根据本院查明情况,首付款5万元在2009年9月28日即双方登记结婚前已支付完毕,故原告诉称其支付了1万元房屋首付款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的贷款均系被告父母偿还,对此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实,故被告的该项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年××月××日至2020年4月23日),共计还款125个月,每月还款731.55元,合计91443.75元。现双方均认可该房屋价值55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婚后还款本息总额91443.75元÷(购买时房价15万元+应还贷款利息总额731.55元×180个月-10万元)×离婚时房价55万元÷2=138414.63元。

  综上,实务中大多数案例均认为对于一方婚前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无论按揭贷款的借款人是一方还是夫妻双方,房屋均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仅能就共同还贷与增值进行补偿。但因该种情况法律并未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仍有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款项一部分来源于借款,即共同借款人一方亦按照贷款的一半对房产进行了出资,应享有相应的份额。

  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1年3月26日

(来源:微信公号“菜驴法评”)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蔡思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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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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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直律协2015年度优秀律师,原系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电视台综合频道《爱心帮帮团》栏目特约嘉宾律师,福州电台《律师热线》主持人之一、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其在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合同等领域具有极其娴熟的诉讼技能及实务经验。先后担任福建海丝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锅科技有限公司、福州艾佳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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