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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经营中,和关联方进行交易是常有的情况。
但是,正因为存在“熟悉”的关联关系,也成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途径。
明为交易,暗渡陈仓。
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封闭,大、小股东往往实力悬殊,在出现不公正的关联交易后,维权困难。
本文主要对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规制进行解读,梳理相关的规制条件和维权路径。
— 1 —
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顾名思义即与关联方之间形成的交易,该交易在法律行为上一般表现为双务法律行为,有买有卖。
但是,不是所有的交易都是关联交易,关键在于交易相对方属于法律规定的“关联方”。
判断交易相对方是否属于关联方,就需要判断交易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关联方、关联交易三位一体。
在《公司法》的规定中: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简言之,关联关系=关联人员+关联人员控制企业。
其中,关联人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
关联人员控制的企业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企业。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具有关联关系即构成关联方,和关联方进行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交易具有两面性。
关联交易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正当的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的实质并无差别。只有在出现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时,才会呈现出侵权的状态。
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
— 2 —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如前所述,非公允关联交易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一般情况下,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程序上,例如交易涉及股东会表决,应提请股东会审议,需回避的股东应予回避等。
实体上,例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正常价格。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价格”是衡量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的重要因素。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规制:
在《民法典》规定中,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法》规定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上市规则中,也有对关联交易的细化规定。
从法律条文看,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是一类“禁止行为”。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大股东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从公司内部看,小股东往往难以抗衡。
即使关联交易需要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好表决,小股东也不一定敢否决通过。
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不言而喻。
但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的规定,小股东拥有了翻身打一仗的基本武器。
|《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中:
1. 权益维护路径:向法院提起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 原告诉讼主体:包括公司、监事、执行董事、股东。
3. 被告诉讼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同向对方。
4. 股东诉讼的路径:
① 股东提出诉讼建议,相关方启动诉讼程序:股东向监事会/监事书面申请,要求监事提起诉讼;监事实施了关联交易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执行董事书面申请,要求其提起诉讼。
②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或不作为,情况紧急,股东可直接提起代表诉讼。
5. 股东代表诉讼的扩大适用:关联交易中签订的合同涉及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时,如公司未提起合同之诉,股东可直接提起相应诉讼。
6. 被告的抗辩限制:在诉讼中,如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即使存在大股东压迫的情形,其他股东也不必担心自己“投”了同意票而甘愿受损。
以上内容是围绕关联交易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的梳理解读,但需要注意的是,关联交易并非单一的交易行为,因为它所涉及的关系方方面面。
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中,往往与股东权利的滥用、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等息息相关。
涉及面越广,解决问题的思路越多,同时障碍越大。
在处理人与人、人与利益的问题上,一边发生,一边解决,生生不息。
好的发展、较大的改善,都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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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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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业方向:股东纠纷预防与争议解决
公众号“公司控制权研究”主理人,分享股东、股权知识。已为多家企业的公司治理、股权设计、股东争议解决等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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