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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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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当事人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什么情况下罚30%,什么情况下罚50%,什么情况下罚100%...等等,这便是所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法律大多规定类似上述的处罚幅度,赋予执法者一定的裁量空间,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但“自由裁量”并不是“随意裁量”,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如何确定罚款数额?一些执法比较规范的行政机关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或称《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等),目前,这种裁量基准仅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执法参考,鲜见这种“裁量基准”对社会公开。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即将实施的新《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上述规定,是该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对此,很多专家、学者以及行政相对人,感到欢欣和鼓舞。但老林细细一读,感觉不容乐观,认为这只是一条导向性的法律条文,方向正确,但难见成效。关键问题在于: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裁量基准”,也可以不制定“裁量基准”,如果制定了“裁量基准”,就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样,选择不制定“裁量基准”,甚至已经制定了内部“裁量基准”的,将其废除,是大概率事件。就此问题,下面从三个视角老林谈谈个人意见:

一、废除内部裁量标准,

处罚随意性扩张。

执法相对规范的行政机关,为统一执法标准和规制自由裁量权,制定了相应法律的“裁量基准”。这些“裁量基准”,大多为内部文件,制定过程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其内容的合理性可能有所欠缺,一旦向社会公布,也许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和质疑。所以,行政机关很可能选择不向社会公布“裁量基准”,以免惹出不必要的麻烦。但是,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作为内部文件的“裁量基准”,是不能继续作为执法依据而存在的,也经不起上级机关的执法监督和检查。既然不想向社会公布,又不能作为内部文件而存在,唯一的出路就是“废除”,将已有的内部“裁量基准”一废了之,对行政机关来说并不违法。相反,有了“裁量基准”,无论是公布还是不公布,都可能惹很多麻烦。所以,在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后,行政机关选择“废除”已有的内部裁量基准是大概率事件。

但是,内部裁量基准,虽然没有对外公布,但无论在执法统一性或者约束自由裁量权方面,对行政执法均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例如,海关制定《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作为海关行政执法的内部执法性文件,多年以来,对全国海关的统一执法和规范罚款幅度,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果将其废除,海关执法没有了罚款幅度的参照标准,那么,全国不同的海关,对违规案件的罚款幅度可能不一样;同一海关,对不同案件的处罚幅度也可能不一样;同一海关的不同办案人员,或者同一办案人员在不同的时期,对案件处理掌握的罚款幅度也可能不尽相同。

这样,废除内部裁量基准之后,若不再对社会公布新的裁量基准,执法随意性就会大大扩张,处罚幅度将受到各种非案件因素的影响,执法统一性将会大打折扣,后果可想而知。

二、公布内部裁量基准,

具体的可操作性将减弱,

内部裁量基准,一废了之,不再公开当然容易,却有“行政不作为”之嫌疑,海关作为具有责任和担当的行政执法者,应当响应新《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导向和要求,制定并公布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促进行政法治的进步。

但“裁量基准”的公开,行政机关最担心其合理性受到社会质疑,如海关法律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海关根据禁止进口货物的不同重量等条件,分别作出在20万以下,20-40万,40-60万,60-80万和80-100万元罚款的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而各界质疑者认为,仅依据不同重量分别作出不同档次的罚款,不尽合理,进口不同种类和性质的禁止性货物,其危害程度不同,相同重量的不同性质货物,其罚款数额也应当不尽相同。行政机关因担心受到如此等等的合理性质疑,即便制定裁量基准,可能也只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案件的处罚幅度不作出具体的裁量,公开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减弱,必然不能起到其应有的裁量作用,只是摆摆样子,对基层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能起到指导和帮助的作用。

三、公布裁量基准,

应向社会充分征求意见。

不制定裁量基准,执法随意性必然扩张,而制定只有原则性、没有操作性的裁量基准,没有实际意义。所以,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对处罚幅度较宽的法律责任条款,应当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制定出具体可具操作性的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布,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海关的裁量基准,属于部门规章,应当按照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等制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尤其是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程序,应当充分地实施,如果海关拟将《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向社会公布,首先应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重新起草,对法律依据可能欠缺的条文应再三斟酌,并在向社会公布之前,将此“裁量基准”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如此,可以化解“裁量基准”公布之后社会各界提出的合理性质疑,有利于裁量基准的顺利实施。同时,也可以借新《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之机,向社会展示海关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海关的理念。


来源: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林倩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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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评论

(2)
  • 吴律师

    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作为内部文件的“裁量基准”,是不能继续作为执法依据而存在的,也经不起上级机关的执法监督和检查。

    20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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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律师

    执法相对规范的行政机关,为统一执法标准和规制自由裁量权,制定了相应法律的“裁量基准”。这些“裁量基准”,大多为内部文件,制定过程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其内容的合理性可能有所欠缺,一旦向社会公布,也许经不起严格的推敲和质疑。

    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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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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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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