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从轻处罚的情节
顾名思义,从轻处罚,就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靠近法定幅度低限一侧予以量罚,例如: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的,根据《处罚条例》第15条规定处漏缴税款30%-2倍的罚款,如果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则靠近漏税款30%一侧予以罚款,根据《裁量基准》规定第14条(2)项的规定,从轻处罚的量罚标准是处 30%-60%罚款。对企业来说,从轻处罚是最有机会可以争取到的从宽情节,从海关官网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从轻处罚的案例占大部分。《裁量基准》第9条规定,符合下列几种常见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配合海关调查可以从轻处罚:配合海关查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在海关稽查或者缉私办案过程中,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当事人如实提供相关的财务凭单和贸易单证等材料,配合海关提取相关的往来邮件和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工作人员对海关的问询如实回答和陈述。
(2)根据海关要求缴纳案件保证金,这里的保证金主要指罚款保证金,不包括补缴税款的保证金。
(3)当事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均可以从轻处罚,以货值为罚基的处5%-10%罚款,以漏税额为罚基的处30%-60%,以物品价值为罚基的处3%-6%罚款。如果当事人既足额缴纳了从轻处罚的罚款保证金,也足额缴纳了补缴税款的保证金,则应接近法定下限的幅度予以从轻处罚,以税款为罚基的,可以处30%或者接近30%罚款,以货值为罚基的可以处5%或者接近5%的罚款,以物品价值为罚基的可以处3%或者接近3%的罚款。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例如:擅自抵押海关监管货物的违规行为,海关发现后,当事人解除与金融机构的抵押合同,恢复海关监管的;当事人将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设备擅自融资租赁、移作他用的,海关发现后中,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中止移他作用,恢复海关监管的,可以从轻处罚,处货物价值5%-10%罚款。
漏缴税额较少可以从轻处罚: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导致漏缴国家税款的,漏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在10%-20%,而且数额在25万-50万元之间的,不管是适用《处罚条例》第15条,还是适用《处罚条例》18条的规定,均应当从轻处罚;
然而,漏税占应税比例在10%-20%,但漏税额在25万以下的,是否为从轻处罚情节?漏税占应税比例在10%以下,但漏税额在25万-50万之间的,是否为从轻处罚情节?《裁量基准》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老林认为,这两种情况《裁量基准》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原则,均可以从轻处罚。
首次进出境旅客可以从轻处罚:旅客首次进出境,携带物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少缴税款的,可以从轻处罚,处物品价值3%-6%的罚款,物品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处罚;旅客首次携带外国货币出境,未向海关申报,可以从轻处罚,处超过限额部分的3%-6%罚款;首次携带外国货币入境,由于不涉及许可证管理,也不涉及税款征收,少量(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下)可以不处罚,大量(折合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可以减轻处罚。
旅客首次进出境,是指24个月之内第一次进出境,2年前有过进出境记录的,不影响首次进出境的认定。
一般的处罚情节
《裁量基准》第6条规定,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特殊情节的,就是一般处罚情节,也叫常规处罚情节,是海关行政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所以,一个海关行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海关首先判断是否具有特殊情节,有特殊情节的按特殊情节处理,没有特殊情节的,就按一般处罚情节相应的量罚标准予以处理。以货物价值作为罚基的常规量罚标准为10%-15%,以漏缴税款为罚基的常规量罚标准为60%-100%,以物品价值为罚基的常规量罚标准为6%-10%。
182号公告实施后,以货物价值为罚基的一般情节行政处罚案件,最低罚10%,最高罚15%,原先违规案件的一般量罚为案值10%左右,现在量罚幅度为10%-15%,可能会比原来重一些。
从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是海关对严重违规行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对当事人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靠近上限一侧予以处罚。以货物价值为罚基的,处高于货物价值15%的罚款,但不能超过货物价值的30%,以漏缴税款为罚基的,处高于漏缴税款100%的罚款,但不能超过漏缴税款的2倍。《裁量基准》对从重处罚情节的条件界定比较慎重,仅对阻碍海关执法、隐匿、销毁证据等情况,予以从重处罚;对反复多次违法的,明确规定2年内第2次走私的、1年内第2次实施相同违规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有三个问题需要予以关注:
(1)同一当事人走私行为被处罚之后,1年之内又实施违规行为的,能否予以从重处罚?
(2)同一当事人违规行为被处罚之后,1年之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能否予以从重处罚?
(3)1年内实施两次相同违规行为从重处罚,是指相同的法律条款?还是相同的行为方式?
老林认为,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一般都是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行为,多次发生违规行为,一般都不是当事人有意而为之,也不是明知故犯,海关对当事人仅因多次“过失违规行为”,就作出从重处罚的否定性评价,不符合法理。所以,无论是走私行为被处罚之后,再实施违规行为,还是违规行为被处罚之后,再实施走私行为,对第2次违法行为均不能从重处罚。
但是,违规行为被处罚之后,一定时间内再实施同样的违规行为,比如: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归类申报不实行为,被海关处罚后,一年之内出口同种商品又因归类申报不实被海关立案查处,海关可以推定明知故犯,根据《裁定基准》第10条(3)项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如果一种商品归类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后,同一当事人1年内又有另一种不同的商品归类申报不实,或者1年内又因运保费等价格申报不实被立案查处,虽然都是违反《处罚条例》第15条(4)项的规定,但因上述前后两种违规行为不属于同一违规行为,不能从重处罚。
量罚标准
裁量阶次,将法定的大处罚幅度分成几个小处罚幅度。《裁量基准》第三章规定了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情节的具体量罚标准。以货物价值为罚基的,在5%以下减轻处罚,在5%-10%之间从轻处罚,一般情节的处10%-15%罚款,在15%-30%之间从重处罚;漏缴税款为罚基的,在30%以下减轻处罚,在30%-60%之间从轻处罚,一般情节的处60%-100%罚款,在100%-200%之间从重处罚;物品价值为罚基的,在3%以下减轻处罚,在3%-6%之间从轻处罚,一般情节的处6%-10%罚款,在10%-20%之间从重处罚。实践中海关可以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违法事实、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在各自情节的小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处以具体的罚款比例。
走私行为的量罚标准
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走私零星少量的禁限物品或者个人走私偷逃税10万元以下,单位走私偷逃税款20万以下,未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案件。大部分走私行政案件,发生于旅客进出境时的通关渠道,具体量罚应当注意以下3个问题:
1、没收走私货物、物品的同时,能否并处罚款?《裁量基准》第11条规定,走私案件海关应当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可以并处罚款,也可以不并处罚款。同时又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走私行为,应当依法并处罚款。上述规定的意思,可以理解为如果走私案件海关没收了走私货物或者物品,就不再并处罚款,除非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2、无法或者不便没收,是指哪些情形?无法或者不便没收,应当追缴等值价款。无法没收,可以理解为,涉案走私货物已经通关流入市场,没有办法扣押,也可以理解为,伪瞒报价格的货物,仅没收伪瞒报部分所对应的部分货物,如进口一块翡翠原石低报价格50%,构成走私依法仅没收一半的原石,但原石是一块整体,这属于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等值价款,即为原石一半的价值。
3、偷逃税款走私,能否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不没收走私货物?涉税走私的处罚,无论没收走私货物还是追缴等值价款,本质上都是经济罚,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予以代替,执法效果是一样的,《海关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90条第1款第(1)项,对涉税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已经作出了修订,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代替原先的没收走私货物或者追缴等值价款。
报关企业的量罚标准
《裁量基准》第15条规定,对报关企业的处罚幅度,最高应当在违法货物价值10%以下处以罚款,并按照《处罚条例》第15条规定的裁量基准处理。而《处罚条例》第15条对收发货人裁量基准,除影响海关统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外,处罚幅度是货值的5%-30%,漏税额的30%-200%,或者申报价格的10%-50%,而报关企业的处罚幅度是货物价值10%以下,实际上报关企业的量罚标准是无法参照《处罚条例》第15条相应的量罚标准处理的。
所以,老林建议海关对报关企业的量罚标准,另行予以细化,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处货物价值1%以下,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1%-3%,一般情节的,处3%-6%,具有从重情节的,处6%以上,最高不超过10%。
出口退税案件的量罚标准
《处罚条例》第15条(5)项的规定,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依法处申报价格10%-50%的罚款。本《裁量基准》第16条规定,影响出口退税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申报不实部分货物的价格、出口退税率等因素,按照《裁量基准》第3条规定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量罚标准。
老林建议,海关对出口退税案件的量罚标准,再进一步细化并予公告,并在《处罚条例》修改时,对相应条款予以关注。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解决 进出口贸易合规项目咨询 走私犯罪刑事辩护
微信公众号:老林说法
林倩律师曾在海关总署调查局、缉私局长期从事案件调查、审理和法制工作,负责全国海关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主办多起全国重大影响的特大走私违法案件。参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反走私工作条例》的起草工作,并牵头多部海关总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加入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后,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提供了海关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价格争议项目服务,办理了多起复杂疑难并具有代表性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和复议案件,为棉花、木材、成品油、冻海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多起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并带领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与国际贸易”业务团队,在业界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同时,2017年开始,林倩律师在《中国海关杂志》开辟“老林说法”专栏,发表专业文章三十余篇,出版《海关行政处罚与纳税争议》专著,并在各类业务论坛和培训班上主讲相关业务数十次。
林倩律师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中石油、泰科电子、梅赛德斯奔驰、松下电子、阿里巴巴一达通、惠科金扬、日照钢铁、艾默生、大陆汽车和铁科克诺尔等。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